6.3.1 冷凍裝置之容量,應能在每天運轉不超過 18 小時下,達到合約規定之溫度並保持之。
6.3.2 冷凍設備亦須有效地保持本規範 6.5.6 節所規定之最小內部溫度。
6.3.3 需具備水之進出接頭者應符合圖 6-1 及 6-2 之要求。該接頭須安置在冷凍機器端,若面對該端時,該 接頭應在右方角落較低處。
6.3.4 1AA、1CC 及 1C 類具有空氣導管系統或裝置在外部可移動之裝置,其空氣之進出開口須符合圖 6-3 及 6-4 之要求。
6.3.5 電路安裝須符合「鋼船規範」第 VII 篇之相關要求。其接地線應經由附帶之接頭連接於船上之接地。
6.3.6 應具備確保貨櫃內所有部分能均勻分配冷空氣之設施。
壓 力 接 合 分 離
MPa MPa
操作壓力 10.5 2.8
脹破壓力 63 6.3
圖6-1
冷卻水接頭−進水側 (單位 mm)
圖6-2
冷卻水接頭−出水側 (單位 mm)
註 :
1. 空氣循環開口面積:
(i) 轂徑為 550 mm 或方形。
(ii) 轂面為光滑平面,公差為 0.25 mm。
(iii) 轂面與角裝具之正面所決定之平面平行,同時自此平面凹下 3 至 4.8mm。
(iv) 孔緣得為斜錐形,同時其內徑不得少於 350 mm。
2. 空氣孔之關閉:
(i) 關閉裝置之裝設係當貨櫃不連接冷空氣供給系統時,能關閉空氣循環開口。
(ii) 關閉裝置應能被密封。
圖6-3
1AA溫調貨櫃端牆處之空氣孔 (單位mm)
註 :
1. 空氣循環開口面積:
(i) 轂徑為 457 mm 或方形。
(ii) 轂面為光滑平面,公差為 0.25 mm。
(iii) 轂面與角裝具之正面所決定之平面平行,同時自此平面凹下 3 至 4.8 mm。
(iv) 孔緣得為斜錐形,同時其內徑不得少於 254 mm。
2. 空氣孔之關閉:
(i) 關閉裝置之裝設係當貨櫃不連接冷空氣供給系統時,能關閉空氣循環開口。
(ii) 關閉裝置應能被密封。
圖6-4
1C及1CC溫調貨櫃端牆之空氣孔 (單位mm)
6.4 材料及工藝
(iv) 空氣經流量計供給貨櫃,氣壓計應有防漏接頭再接至貨櫃,氣壓計不得直接連接於供氣管。(v)
θi = 貨櫃內部平均溫度(℃)。
K = 熱傳導係數 (W/m2℃)。
U = 總熱傳導率 (W/℃)。
S = 貨櫃平均表面面積 (m2)。
Se = 外部表面面積 (m2)*。
Si = 內部表面面積 (m2)*。
Q = 內部加熱器及風扇或內部冷卻系統工作時所消耗或吸收之功率 (W)。
註: * 若面積為波浪形,應使用投影面積。
(c) 要求
K 值不得超過 0.4 W/m2℃。
圖6-5
空氣溫度量測點 (內部及外部) 6.5.6 冷凍設備性能試驗
(i) 將貨櫃置於試驗室內,並保持貨櫃外溫度為 38℃。
第 7 章 槽式貨櫃
7.1 通 則
7.1.1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第 1.2 節中定義之 ISO 系列 1 之槽式貨櫃。
7.1.2 特殊型式或目的之貨櫃,其要求就本節所列之原則特別考慮之。
7.1.3 裝載危險貨物之貨櫃,其設計、建造、試驗、標記及發證應同時符合 IMO 現行有效規定之要求。
7.1.4 槽式貨櫃亦需符合 IMO 及 ISO 研究委員會所公佈即將成為正式之技術規範。
7.1.5 應核發證書之槽式貨櫃,應提送 2.3.1 節規定以及以下之圖面及資料:
(a) 槽之規範書。
(b) 材料、寸法及銲接程序之詳細圖。
(c) 所有閥、孔管及其它附件之詳細及佈置圖。
(d) 所有壓力釋放裝置之詳細資料。
7.2 結構佈置
7.2.1 通則
(a) 槽式貨櫃之架構,其設計及建造需符合一般貨櫃之要求,不適用者除外-如牆壁、門、叉動升舉孔 等。
(b) 槽及附件之設計、建造及試驗應符合認可之壓力容器章程及本節之要求。
7.2.2 所有結構構件在設計時均須考慮表 7-1 所規定之負荷。
表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