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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与实践

在文檔中 中国 (頁 6-13)

(一)生存权和发展权

19. 中国政府把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自 1953 年起,中国政府制定和 实施了 11 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社会进步起到了 重要作用。自 1978 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经济年均增长 9.8%,人均国内生产总 值实际增长近 10 倍,人民生活实现了由贫困到温饱、由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

20. 中国政府自 1986 年起实施扶贫开发战略,通过发展经济、专项扶贫、城乡统筹、

社会参与等各项措施,实现了大规模减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 30 年前的 2.5 亿减少到 1500 万左右,成为全球最早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减贫目标的国家(1986-2007 年扶 贫情况见附录 4 图表 1)。

21. 中国用约占世界 9%的耕地解决了约占世界 21% 人口的吃饭问题。随着温饱问题的 基本解决,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从基本生活型向现代生活型转变。城镇 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2分别从 30 年前的 57.5%、67.7%降至目前的 36.3%和 43.1%。

22. 生存权的基本解决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人民全面享有发展权,实现人的全 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权

23. 中国是人口和劳动力大国。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 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近年来,政府积极扶持 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健全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制 度,努力解决经济结构调整造成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到 2007 年底,中国全 国就业人员 7.69 亿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4%。就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居世界前列。

24. 2007 年,中国相继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重要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中国已初步形成涉及工时、休息 休假、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劳动标准体系,建立了劳动合同 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全国已普遍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共有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 3200 个。

25. 为保障劳动者权利和公民平等工作权,中国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特别保障妇女就 业机会和待遇平等,加大对残疾人、农民工的就业扶持。

26. 中国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国家、省、

市、县四级安全监管体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近年 来,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实施安全准入,强化企业责任,排查安全隐患,严肃事故查处 和责任追究,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27. 全国有 2.09 亿职工参加了工会组织,其中农民工会员 6674.6 万人。企业职工一 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 集体合同。

(三)社会保障

28.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 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过去 5 年,

全国财政累计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达 1.95 万亿元,比上一个 5 年增长了 1.41 倍。

29. 由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等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建立并迅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全面覆盖农 村地区,参合人口达到 8.15 亿人。政府正在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3-

2007 年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见附录 4 图表 2)。

2 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100%。该系数反映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增加,收入中用于 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缩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 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

40-45%为小康,30-40%为富裕。

30. 中国政府建立了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 医疗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人员救助等。截至 2008 年 6 月,已有 2267.7 万人被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749.9 万人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截至 2007 年底,中国共建立收养类福利单位 43607 个,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 199.95 万人。

(四)住房权

31. 中国政府围绕“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和“城市化进程中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

两大主题,加快住房建设。近年来,城乡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中国有 12 个城 市获得联合国“人居奖”。

32. 中国政府建立廉租房制度,通过公共财政投入,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

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廉租房制度累计帮助 95 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改善了居 住条件。为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中国政府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各地 每年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截至 2007 年底,经济适用房制度帮助近 1700 万人解决 住房问题。中国还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 2007 年底共帮助 4700 万人改善住房条件。

33. 2008 年 5 月中国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中国政府迅速组织修建过渡安置房,

加固修复受灾房屋,3 个月内保障 1000 余万因地震失去房屋的受灾群众全部获得过渡安置。

中国将用 3 年时间完成住房灾后重建。

(五)受教育权

34. 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不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

2003 年至 2007 年,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累计 2.43 万亿元,比前一个 5 年增长 1.26 倍。全 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35. 到 2000 年底,中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提前实现联合 国千年发展目标普及初级教育的目标。2007 年底,全国普及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 99%。

国民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 8.5 年,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 3.58%。

36.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义务 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2006 年中国修订《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免费义务教 育。从 2006 年至 2008 年分步骤地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真正 实现免费的义务教育。

37. 中国政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扭转城乡、区域教育不均衡状况,将公共教育资源 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 专款,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分别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 款、勤工助学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六)健康权

38. 中国已在国家、省、市、县四级建立功能比较齐全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人民医疗条件和健康状况显著改善。中国居民的人均期望寿命从建国初期的 35 岁提高到 73 岁;孕产妇死亡率由 1500/10 万降至 36.6/10 万;婴儿死亡率由 200‰降至 15.3

‰;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达到 31.5 万个,增长约 86 倍。目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 2.23 亿人,向贫困家庭患者提供医疗救助达 1010 万人 次。

39. 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率先消灭了天花。中国政府认真总结抗击“非典”疫情的经 验教训,2004 年成功控制禽流感疫情,2008 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国家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患者提供免费救治,专门成立国务院防 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防治经费逐年增加,2008 年投入防治经费约 15.6 亿元。

40. 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强污染防治,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

重视改善生态环境对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作用。截至 2007 年底,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 GDP 的 1.36%,建立了 2399 个环境监测站,监测专业人员近 5 万人。制订并积极推进《国 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管理。

41. 为确保居民饮水安全。2001 年至 2005 年,中国政府共投入 223 亿元解决农村饮水 安全问题,有望在 2009 年解决 1.92 亿人的饮水安全问题,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2015 年前饮水不安全人口比例减半”的目标。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保障生命权

42. 中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出规定。对于故意杀人 等剥夺他人生命或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爆炸、重大责任事故等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

明确定为犯罪,依法予以惩处。

43. 中国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为实际减少死 刑的执行,中国设立死缓制度,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44.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死刑二审案件在全国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并逐步实行全程录音 录像。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 刑案件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核实。目前,死刑复核工作进展顺利。

(二)保障人身自由权

45.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设立非法拘禁罪,对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上述犯罪

45.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设立非法拘禁罪,对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上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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