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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裁判書中常用之特定起始字詞與三段論法之論證結構結合,可歸納出裁判書中之特定撰寫 格式如表 15。
表 15: 裁判理由特定撰寫格式範例(一)
性質 撰寫格式
大前提 以「按」或「查」為分句起始字詞,並解釋法律原則或法律規範。
小前提 以「本件」、「原審」或「原判決」為分句起始字詞,引述本案特定事實。
結論 接續於大前提及小前提之後,以適用法律之結果做為結論。
2. 檢驗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論述格式
本研究所使用之語料來源皆為最高法院裁判書,最高法院為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之終審機關 , 因此最高法院審理之案件原則上皆係不服下級審法院之裁判而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案件。且第 三審為法律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不得上訴至第三審18,上訴至第三審時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因此最高法院所為之裁判需審酌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歸納最高法院裁判書中審查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時常用之特定撰寫格式如表 16。
表 16: 裁判理由特定撰寫格式範例(二)
撰寫格式一
1. 以「按」或「查」為分句起始字詞,解釋法律原則或法律規範。
2. 以「原審」或「原判決」為分句起始字詞,引述原判決之法律見解,並檢驗原判決是否 違背法令。
撰寫格式二
1. 以「原審」或「原判決」為分句起始字詞,引述原判決之法律見解。
2. 以「按」、「查」或「惟」為分句起始字詞,解釋法律原則或法律規範。
3. 以「原審」或「原判決」為分句起始字詞,檢驗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5.3.2 法規名稱標記
從裁判書中觀察發現,若裁判理由中之分句包含法規名稱或引用法律條文,則該分句較有可 能為解釋法律規範或法律原則之分句,因此較其他分句更容易被選為裁判要旨。本項特徵為 對裁判理由中之各分句分別判斷「該分句是否包含法規名稱或引用法律條文」,並以判斷之 結果做為分句之特徵。
18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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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句是否包含法規名稱或引用法律條文之判斷方式係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 11 類法規名稱19搭配正規表示式進行判斷。表 17 為以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1391 號判 決之部份裁判理由為例之法規名稱標記範例。
表 17: 法規名稱標記範例
裁判理由 法規名稱標記
以李瑞永為土地代書係從事業務之人 X
上訴人雖無此身分 X
但與有此身分之人共同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該文書罪 X
依刑法第卅一條第一項規定 O
仍應以共犯論 X
核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O
又上訴人變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X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O
其據以提出向竹田鄉公所申請 X
均足生損害於該所對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核發作業及王慈雲對該土地之權利 X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O
其低度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變造公文書行為 X
分別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 X
不另論罪 X
其一個申請核發行為 X
同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變造公文書 X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X
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X
上訴人與李瑞永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X
均為共同正犯 X
19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各機關發 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