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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礦區的生命週期觀點

礦區以礦業活動進行的場所—礦場成立為要件。礦場設立的基本過程從開始到結束,

是由下列幾個階段所構成:地質調查→礦產蘊藏調查→開採計畫與礦場設計→申請礦產開 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實施礦場開發工程與興建基礎設施→礦場生產運作→結束 關場(圖二)。

圖二 早期礦場生命模式

目前先進國家新礦場的開發申請時,與過去在作法上有很大的差異,政府部門要求申 請開發者要將礦場在停採之後新的土地利用型式與相關規劃做預先考量,即新礦場的開採 計畫與礦場設計要將礦場停採之後礦區土地二次利用因素一併列入於其中。如此一來,採 礦過程中的開挖活動除了採取所要的礦產之外,也為日後礦場結束營運後的土地利用預先 作了必要的開發整理。這種制度設計將採礦活動作了相當程度的約束,以要求讓採礦活動 成為一種所謂「負責任的環境開發行為」。就臺灣的情況而言,新開發礦場出現的機會不大,

國土復育相關議題主要針對的是開採中礦場,或延伸及於迫切需要復育的停採礦場。

除了制度上必頇完成環境影響評估之外,還要對鄰近社區與社會對開採過程如何減輕 對環境與社會經濟運作之衝擊,提出具體作法與社區溝通,並提出相關承諾,以取得社會 大眾之支持,此即為所謂開採社會許可(Social License to Operate, S.L.O.)(圖三)

圖三 近期礦場生命模式- 對環境永續發展的呼應

換言之,這種轉變已經將礦場運作視整個環境變遷中的一個階段。(圖四)

圖四 近期礦場生命模式- 礦場開發活動視為環境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階段

根據我國『礦業法』第四十八條:

『礦業用地經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

租用或通過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完成前項措施後,仍有損失時,應按其損 失程度,另給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補償。』

解除礦業用地之後,土地及回復礦業用地之前之編定,或經變更為其他用地。依照此 一程序,礦場經過水土保持審查之後,到進行下一個階段土地利用之間,存在有兩個癥結

(圖五):

第一個癥結是這個期間礦場環境通過水土保持審查之後,是否即可順當的完成過渡到 下一個階段土地利用。也就是說,水土保持是否是能夠使環境長久穩定的充分方法?(例 如衡之於永續發展的目標之下,停採礦場的環境能否達到鄰近未受採礦擾動環境的生物多 樣性水準?)下一階段的土地利用,與這個期間的種種作為(包括水土保持)之間有何種 關係?

第二個癥結是這個期間需要多長?水土保持審查只是一個短時間的審查過程,但是水 土保持真正效果需要在更長時間裡觀察檢驗。

圖五 我國礦場關場作業程序與相關癥結

再從國土復育來看(圖六),就『國土復育條例(草案)』與『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內 容所揭露復育的目的是要恢復或穩定受到擾動的環境,而其作法是退除所有人為活動。

圖六 國土復育政策實施後我國礦場關場可能程序

因此在國內礦業與復育相關法規或草案內容來看,水土保持及綠化,加上退除人為開 發活動是可預期的作法。由前面相關文獻的探討可以發現,這樣的作法並不完全妥當。採 礦活動所造成的環境影響一般來說的確很大,但仍然存在許多差異,這種差異與礦種、開 採方式與礦場所在環境特性有很密切關係。加上社會文化經濟等因素的考量,礦區復育的 概念應該有另外的導向。也就是說,復育計畫之擬定與實施的階段性意義,應該是要營造 一個下一個環境友善土地利用得以接續的適當環境。復育本身是一個策略與手段,而不是 目標。

圖六 國土復育政策下

2. 臺灣礦場概況

除了極少數面積規模極大的礦場,臺灣礦場的特性是大多數的礦場開採面積都很小,

前者如位在花蓮縣的和平水泥專業區之大理石礦場。近年來,國內礦產生產成本偏高,加 上環境保護法規嚴格約束,使得大多數小規模礦場僅維持小量生產或甚至停止生產活動。

大規模礦場主要是水泥生產所需要的原料用石礦,多集中於花蓮與宜蘭地區。

礦場的位置大多數都不在人口密集的地區。小規模礦場的位置大多數都遠離主要交通

幹線,交通易達性普遍不高,多在遠離聚落的山區裡。

高雄市半

台灣煤礦已經全部停止開採,最後關場的礦場為位於台北縣三峽地區的裕豐煤礦。此 一礦坑停採迄今大約約有六年時間,以其為討論個案,以顯示台灣煤礦礦區環境演變迅速。

此礦離開三峽鎮中心,行車時間約一個小時。目前礦場前身所在地已經難以從景觀進 行辨識,例如坑口如非刻意找尋並清除雜草,無法顯露坑口面貌;坑口附近林木與草叢生 長甚為茂密。過去生產階段的捨石,棄置於坑口所在背面邊坡上,如今也都已經為植生所 覆蓋,運輸用鐵道等等設施均已拆除。

照片 裕豐煤礦坑口(主坑) 照片 裕豐煤礦坑口附近景觀(昔日礦場房舍)

圖 裕豐煤礦位置圖(圖上標示忠義煤礦者)(每方格一公里)

(資料來源:台灣地理人文全覽圖,上河文化,民 95 年)

台灣煤礦礦區所在的北部地區,年雨量與年均溫都偏高,因此煤礦礦區只要沒有人為 活動干擾,植物生長速度快速,在短短數年之內,就可以覆滿大部分地區。

由於煤礦開採都是坑內開採,而產煤過程會產生大量捨石,因此煤礦坑道開闢與捨石 堆是對環境最大的擾動。

另外煤礦開發活動,也是支撐台灣經濟與造就北部許多丘陵地聚落的主要原因,具有 相當重要的歷史社會文化意義。一些比較偏遠的礦區,礦業活動結束之後,人口移出,使 得人口聚居的情形立即發生改變。時日一久,早年礦場經營者與礦場工作人員,甚至礦區 土地所有權人,可能遷出、老邁甚至死亡。使得這些具有潛在地方歷史價值的地方記憶,

有面臨流失中斷的危機。

對於煤礦礦區復育的重點:

1. 建置完整的坑道與捨石堆分佈資料,並成為環境與土地開發活動的參考依據。

2. 建立必要的坡地監測系統。

3. 評估具有開發價值的歷史煤礦礦區,利用這項歷史資產,使地方社區有再生發展的 機會。

以台灣煤礦礦區的演變來看,礦區環境安全與生態系統穩定是復育工作的首要工作,

然後在這個基礎上尋求其他對社區與環境有所助益的開發利用方式。然而,早期國內處理 煤礦礦區環境議題時疏忽了許多環節,包括相關環境調查與礦場現場記錄,景觀與歷史資

料保存等等。這些都是我們今天處理運作中與停採礦區之復育議題時,所應該引以為鑑的。

1. Australian Centre for Geomechanics, 2006, Mine Closure 2006:Proceedings od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Mine Closure, Australia.

2.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ining & Metals, 2006, Good Practice Guidance for Mining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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