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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  刑律上

在文檔中 卷八十四志第五十八 (頁 191-200)

           

新元史      ·1412· 

       

卷九十五志第六十九 

 

刑法上  刑律上 

 

  元之刑法,论者,谓得之仁厚,失之纵弛;是不然。蒙古  初入中原,百司裁决率依金律。至世祖,始取见行格例,颁之  有司,为《至元新格》。然帝临时裁决,往往以意出入增减, 

不尽用格例也。其后挟私用谲之吏,夤缘放效,骫法自专,是  谓任意不任法,非纵弛之过也。呜乎!以世祖之仁明,成宗之  宽恕,不能损益古今,权衡中外,以制一代之刑典。乃谓古今  不必相沿,中外不必强同。其去整齐画一之规远矣。今博采旧  闻,为《刑法志》,俾后之人有以推究其得失焉。 

  太祖六年,败金人于乌沙堡,得金降将郭宝玉,宝玉上言, 

建国之初,宜颁新令。帝从之。于是颁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  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是也。是为一代  制法之始。 

  及中原略定、州县长吏生杀任情,甚至没人妻女。耶律楚  材奏曰 :“囚当大辟,必待报。违者论死 。”从之。 

  太宗即位,楚材又条便宜十八事,如:州县非奉上令敢擅  行科差者,罪之。蒙古、回鹘、河西人种地不纳税者,死;监  主自盗官物者,死;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 

皆著为令。 

  六年,帝在达兰达巴之地,大会诸王、百官,颁条令曰: 

 

             

新元史      ·1413· 

 

  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 

  诸入宫禁,从者男女,以十人为限。 

  军中十人,置一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罪之。 

  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  擅自往来,违者罪之。 

  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  犯,论死。 

  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  犯者,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之。 

  诸人或居室,或在军中,毋敢喧呼。 

  盗马一、二匹者,即论死。 

  诸人马不应绊于克□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 

  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以骣牛徇部中, 

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宪宗时,世祖在潜邸。驻跸桓、抚二州,燕京断事官伊啰  斡齐与布智儿等,一日杀二十八人。其一人盗马者,巳杖而释  之。有献环刀者,乃追还杖者,手试刃斩之。帝闻而责之曰: 

“凡死罪,当详谳而后行刑。今一日杀二十八人,冤溢多矣。 

况已杖而复斩之。此何刑也 。”布智儿惭惧不能对。 

  及即位,颁建元诏书内一款 :“凡犯罪至死者,如府州审  问狱成,便行处断,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案牍繁  冗,须臾断决,万一差误,人命至重,悔将何及。肤实哀之。 

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有司推问得实,具情事始末及断定招款, 

申宣抚司再行审复无疑,呈中书省奏闻,待报处决 。” 

  中统四年,中书省奏准条画: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 

管民官一同研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人等推勘;妇人犯罪  有孕应拷及决杖笞者,须候产后百日决遣;临产者,召保听候 

             

新元史      ·1414· 

 

出产二十日,复追入狱,无保及犯死罪者。令妇人入禁省视。 

  五年,颁立中书省诏书内一款 :“诸州司县,但有疑惑, 

不能决断者,与随即申解本路上司,若仍有疑惑不能决者,申  部,犯死罪枷杻收禁,妇人去杻,杖罪以下锁收 。”又颁建都  诏书内一款 :“失盗,勒令当该弓手立三限收捕。如限内不获, 

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  的,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强盗再决二十七下,窃盗  一十七下;三月,强盗再决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  获贼及半者,全免本罪。 

  至元八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十一年,禁用宋鞭背黥面及诸溢刑。 

  十六年,御史中示崔彧言 :“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  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 。”命与御史大夫月吕鲁那演  议之。 

  二十三年,中书省臣言 :“比奉旨为盗者毋碎,今窃盗数  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 

再犯依法配役为是 。”帝曰 :“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 

处断,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  辄杀人 。” 

  二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政事沙不丁以仓库官盗窃官粮, 

请依宋法黥面、断其碗。帝曰 :“此回回法也 。”不听。 

  是年,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  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二十八年,书成 ,敕  刻板颁行,俾百司遵守。其刑律条件之可考者: 

  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 

军断决;一百七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 

  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刑部待报,申札鲁忽赤者 

             

新元史      ·1415· 

 

亦同。 

  诸季报罪囚,当该上司,皆须详视,但有淹滞,随即举行。 

  其各路推官,既使专理刑名,察狱有不平者,即听推问明  白,咨申本路改正。若推问已成,他司审理或有不实、不尽, 

听招状问实待报。若犯人翻案,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其  证验已明者,不在移推之例。 

  诸见禁罪囚,各处正官每月分轮检视,凡禁系不究,淹滞  不决,患病不治,并囚粮依时不给者,须随时讯问,肃政廉访  司依上审察。 

  其京师狱囚,中书省、刑部、御史台、札鲁忽赤各须委问  官一员,审理冤者,辨明迟者,督催释者,断遣。 

  诸鞠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件,详审研穷,并用证佐追  究。若事情疑似,赃伏已明,而隐匿不招者,与连职官员同署  依法拷问。其指告不明,无证佐可据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  加拷掠。 

  诸行省、行院,凡于所属,若管民官抚治不到,以致百姓  逃亡,营军官镇守不严,以致盗诚滋兴,须审其所由,依理究  治。 

  诸行院到任,取会所管地方,见有草贼起数,严谕各处军  民官,各使镇守有法,招捕得宜。仍将见有起数,先行报院。 

每季具已未招捕起数,咨院呈省施行。 

  诸草贼招捕,既平之后,仍须区处得宜,严责各管官司, 

毋令疏失。 

  诸捕盗官,如能巡警尽心,使境内盗息者为上;虽有过失  起数,而限内全获者为次。其因失盗,累经责罚,未获数多者  为下。到选之日,考其实际,以定升降。 

  其江南现有草贼去处,若平治有法,另议闻奏升擢。 

             

新元史      ·1416· 

 

  诸狱讼原告明白,易为穷治。官司凡受词状,即须仔细详  审。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 

其所告情事重大,应掩捕者不拘此例。 

  诸狱讼之繁,婚、田为甚。其各处官司,宜使媒人通晓不  应成婚之例,使牙人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状词人知应告不  应告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给文状,以塞起讼之源。 

  诸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  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诸词讼,若证验无疑。断例明白,而官吏看详,故有枉错  者,虽事已改正,其原断情由,仍须究治。 

  诸官司听讼事理,自始初究问,及中间施行,至末后归结, 

另置簿朱销。其肃政廉访司专行照刷,无致淹滞。大致取一时  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三十一年,刑部尚书尚文以远近禀决狱制不一。请依古律  令以定宪章。不报。 

  元贞元年,御史台臣言 :“先朝决狱,随罪轻重,笞杖异  施,今止用杖,乞如旧制 。”帝不允。 

  二年,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等更定律令。帝谕荣祖曰: 

“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对曰 :“臣所择者三百八十条, 

一条有该三四事者 。”帝曰 :“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  于今者 。” 

  大德五年,诏 :“凡狱囚禁系,累年疑不能决者,令廉访  司申省台详谳 。”仍为定例。是年,定强窃盗条格:凡盗人孽  畜者,取一偿九。 

  七年,定诸改补钞罪例:为首者杖二百有七,从者减二等; 

再犯,从者杖与首同。诏:凡为匿名书,辞语重者,诛之;轻  者,配流;皆没其妻子。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六十七 

             

新元史      ·1417· 

 

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札鲁忽赤。是年,谕中书省、 

枢密院、御史台,内外大小衙门官吏军民人等曰 :“庆赏刑罚, 

国之大柄,二者不可偏废。朕自即位以来。恪遵世祖成宪。优  礼臣下,期于履正奉公,以称朕怀,不务出此。若平章政事伯  颜,暗都剌,右丞八都马辛等,营私纳贿,获蔽上下,以致政  失其平,民受其弊。今已籍没家资,役戍边远,明正其罪。是  用更张,以清庶务。以近年所定赃罪条例,互有重轻,特敕中  书省集议,酌古准今,为十二章,自今伊始,凡内外有官守者, 

其洗心涤虑,奉职忠勤,无俾吾民重困,式符委任责成之意。 

“所谓十二章者,枉法五章,曰:一贯至十贯,四十七下,不  满贯者,量情决断,依例除名;曰: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  七下;曰:二十贯以上至三十七贯,七十七下;曰 :“三十贯  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下;曰:二百贯以上,一百七下。不枉  法七章:一贯至二十贯,四十贯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 

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下,注边远一  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下,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  一百五十贯,七十七下,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 

八十七下,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下,降四等; 

三百贯以上,一百七下,除名不叙。所谓枉法者,断令有理, 

一受讫无理人钱物;一受讫有罪人钱物脱放;一受讫有罪人钱  物,刑及无辜;一教令有罪人妄指平民,取受钱物;一违例卖  官,及横差民户充仓库官、祗待、头目、乡里正等,诈取钱物。 

不枉法者:一,馈献率敛津助人情推收过割,因事索要勾事纸  笔等钱,及仓库院务搭带分例关津批验等钱,其事多端。不能  尽举;一,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买嘱官吏求胜脱免,虽  已受赃,其事未曾枉法结绝,合从不枉法论,其赃物结没,一, 

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买嘱官吏求胜脱免者,不论其事已末结 

             

新元史      ·1418· 

 

绝及自首,俱合没官;一,与钱人本宗事虽有理,用钱买嘱官  吏,要将对讼人凌虐重断,不遂其意,告发到官,即系行赇, 

绝及自首,俱合没官;一,与钱人本宗事虽有理,用钱买嘱官  吏,要将对讼人凌虐重断,不遂其意,告发到官,即系行赇, 

在文檔中 卷八十四志第五十八 (頁 19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