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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一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如 蜂有螫,自卫而已。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 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先王顺天地四 时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时之成物焉。秋传气于夏,变色 于春,推可知也。
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制法,有出于 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 可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刑辟,岂非士师之官,非 贤者不可为乎。太祖、太宗经理疆土,擐甲之士岁无宁居,威 克阙爱,理势然也。子孙相继,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
终之以礼者,惟景、圣二宗为优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
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 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 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黥刺之 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仗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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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
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椎骨 之上及四周击之。拷讯之具,有粗、细杖及鞭、烙法。粗杖之 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 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 讯之。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 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亦有八议、八纵之法。
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汁命,按于 越释重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
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 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入没为著帐永;其没入宫分、分赐臣 下者亦有之。木剑、大棒者,太宗时制。木剑面平北隆,大臣 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沙袋者,穆宗时制,其制用熟皮合缝 之,长六寸,广二寸,柄一尺许。徒刑之数详于生熙制,杖刑 以下之数详于咸雍制;其余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春后治诸弟逆 党,权宜立法。亲王从逆,不磬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 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终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 椿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钱五百,
小者三百。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于重 法,闲民使不为变耳。岁癸酉,下诏曰 :“朕自北征以来,四 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 或冤枉 。”及命北府宰相萧敌鲁等分道疏决。有辽铁恤之意,
昉见于此。神册六年,克定诸夷,上谓侍臣曰 :“凡国家庶务,
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 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钏院 以达民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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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会同四年,皇 族舍利郎君谋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使重杖之,及其妻 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药者。
世宗天禄二年,天德、萧翰、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
天德伏诛,杖翰,流刘哥,遗盆都使辖戛斯国。夫四人之罪均 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
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 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著为令。
十六年,谕有司 :“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
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 有复然者,以死论 。”然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
近侍、奉膳、掌酒人等,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毙,
及私归逃亡,在造逾期,召不时至,或以奏对少不如意,或以 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至于 无算。或以手刃剌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
划口碎齿,弃尸于野。且使筑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侠人。京 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 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杀之。
及海里之死,为长夜之饮,五坊、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
相继不绝。虽尝悔其因怒滥刑,谕大臣切谏;在廷畏懦,鲜能 匡救,虽谏又不能听。当其将杀寿哥、念古,殿前都点检耶律 夷腊葛谏曰 :“寿哥等毙所掌雉,畏罪而亡,法不应死 。”帝 怒,斩寿哥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
斩所犯重者四十四人,余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赖五子必 摄等谏得免。已而怒颇德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
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化葛曰 :“朕醉中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 奏 。”徒能言之,意无悛意,故及于难。虽云虐止亵御,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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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岂人主快情纵意之具邪。
景宗在潜,已鉴其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 检耶律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
“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躬录囚 待,尽召而释之。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 诉,故诏复之,仍使铸钏,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吴王 稍为妈所告,有司请鞫,帝曰 :“朕知其诬,若按问,恐余人 效之 。”命斩以徇。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纛,法应死,杖 而释之。庶几宽猛相济。然缓于讨贼,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 焉,议者以此少之。
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 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 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 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 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 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 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
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诏 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
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 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 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开图片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
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 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 为无冤。
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 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剌干乃方寸在醉言宫掖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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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
杖而释之,因著为法。至于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
以刃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 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 者,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至于五则处死。若是 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逃,
以赦,后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于 是国无幸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 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措 之风焉。
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毕主 之。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时 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诏曰:
“朕以国家有契丹 、汉人 ,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 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 能动有司以达于,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 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 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申,及受请托为 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七年,诏中外大臣曰:“《制条》
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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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二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兴宗即位,钦哀皇后始得志,昆弟专权。冯家奴等希钦哀 意,诬萧浞卜等谋反,连及嫡后仁德皇后。浞卜等十余人与仁 德姻援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仍籍其家。幽仁德于上京,
既而遣人弑之。迫殒非命,中外切愤。钦哀后谋废立,迁于庆 州。及奉迎以归,颇复预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兴宗好名,
喜变更,又溺浮屠法,务行小惠,数降赦宥,释死囚甚众。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 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 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 三白,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有司奏 :“元年 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 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 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 :“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 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 。”后犯终身徒者,
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 者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在,三刺颈之右,四刺左,
至于五则处死。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