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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五十九  循吏列传

在文檔中 史记卷一一八 (頁 21-25)

           

史记       ·2129· 

       

史记卷一一九 

列传五十九  循吏列传 

     

  索隐案:谓本法循理之吏也。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 

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  威严哉? 

  孙叔敖者,①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  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 

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②各得其  所便,民皆乐其生。 

   

  注①正义说苑云 :“孙叔敖为令尹,一国吏民皆来贺。有  一老父衣麤衣,冠白冠,后来,吊曰:‘有身贵而骄人者 ,民  亡之;位已高而擅权者,君恶之;禄已厚而不知足者,患处之。’  叔敖再拜,敬受命,愿闻余教。父曰 :‘位已高而意益下,官  益大而心益小,禄已厚而慎不取。君谨守此三者,足以治楚。’” 

注②集解徐广曰 :“乘多水时而出材竹 。”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  言之相曰 :“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 。”相曰 :“如此  几何顷乎?”市令曰 :“三月顷 。”相曰: 

  “罢,吾今令之复矣 。”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 :“前 

             

史记       ·2130· 

 

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  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 。”王许之 ,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①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  曰 :“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  使高其捆。②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 。”王许之。居  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注①索隐庳,下也,音婢。 

  注②索隐音口本反。捆,门限也。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  罪也。① 

   

  注①集解皇览曰 :“孙叔敖頉在南郡江陵故城中白土里。 

民传孙叔敖曰‘葬我庐江陂 ,后当为万户邑’。去故楚都郢城  北三十里所。或曰孙叔敖激沮水作云梦大泽之池也 。”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 

①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 

②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儣畔。二年, 

市不豫贾。③三年,门不夜关,④道不拾遗。 

  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⑤丧期不令而治。治  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 :“子产去我死乎! 

民将安归?”⑥     

  注①索隐案:郑系家云子产,郑成公之少子。事简公﹑定  公。简公封子产以六邑,子产受其半。子产不事昭君,亦无徐  挚作相之事。盖别有所出,太史记异耳。 

             

史记       ·2131· 

 

  注②索隐子期亦郑之公子也。左传﹑国语亦无其说。案: 

系家郑相子驷﹑子孔与子产同时,盖亦子期之兄弟也。 

  注③索隐下音价。谓临时评其贵贱,不豫定也。 

  注④集解徐广曰 :“一作‘闭’ 。” 

  注⑤正义言士民无一尺方板之籍书。什伍,什伍相保也。 

  注⑥集解皇览曰:“子产頉在河南新郑,城外大頉是也。”  索隐案:左传及系家云子产死 ,孔子泣曰“子产 ,古之遗爱  也 ”。又韩诗称子产卒,郑人耕者辍耒 ,妇人捐其佩玦也。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  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 :“闻君嗜鱼,遗君鱼,何  故不受也?”相曰 :“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 

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  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①其货乎“? 

   

  注①索隐音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  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  曰 :“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 

非忠也;臣罪当死 。”王曰 :“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  事矣 。”石奢曰 :“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  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 。”遂不受令,自  刎①而死。 

   

  注①索隐音亡粉反。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①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 

             

史记       ·2132· 

 

“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 。”李离曰 : 

“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 ;受禄为多 ,不与下分利 。今过  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 。”辞不受令。文公曰 :“子  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 :“理有法,失刑则  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②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 

罪当死 。”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注①正义理,狱官也。 

  注②索隐言能听察微理,以决疑狱。故周礼司寇以五听察  狱,词气色耳目也。 

  又尚书曰“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是也。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 

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  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索隐述赞】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 

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拔葵一利,赦父非稥。李离伏剑,为  法而然。 

                 

             

史记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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