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區域貿易協定

在文檔中 香港部長宣言譯文 (頁 33-39)

1. 吾等歡迎關於澄清與改善 WTO 區域貿易協定相關規定之談判 進展。區域貿易協定可促進貿易自由化與發展,已成為所有會 員之重要貿易政策之一。鑑於區域貿易協定之透明化規範,關 係區域貿易協定與 WTO 協定間互補性之確保,故對於會員具 有體制上之利益。

2. 吾等讚揚區域貿易協定談判關於透明化機制之進展。本項議題 之談判目標特別是在於不妨礙會員權利之前提下,改善 WTO 關於區域貿易協定相關事實資料之蒐集程序。吾等指示貿易規 則談判小組加緊努力以解決本議題尚存之爭議,期盼於 2006 年 4 月 30 日之前就透明化議題獲致初步之決議。

3. 吾等亦認知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於 WTO 區域貿易協定相關規範 之談判進展,包括「絕大部分貿易之定義」、「過渡期間之長 短」及「區域貿易協定之發展層面」等,吾等指示該小組加強 談判工作之進行,以於第 6 次部長會議後,儘速進入修正條文 談判階段,以期於 2006 年底獲得適當成果。

附錄 E 摘要:

貿易便捷化談判小組報告中建議:1、會員繼續分享各國之發展 經驗(第 3 段);2、會員必須謹記完成整體談判之期限,故須於 第 6 屆部長會議後及早展開起草作業,俾及時完成以條文為基礎 (text-based)之談判工作(第 4 段);3、繼續邀請相關國際組織與 會,以協助會員確認貿易便捷化需求與優先項目等工作(第 5 段);4、會員(特別是已開發會員)應繼續以全面性及長期性之方 式提供協助(第 6 段);5、應加強特殊與差別待遇(S&DT)議題之 談判,未來 S&DT 議題之談判應以會員相關之提案意見為基礎 (第 7 段)。

附錄 F 摘要:

特殊與差別待遇

23 號提案 :GATT 1994 相關義務豁免瞭解書

(i)吾等同意對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依據 WTO 協定第 IX 條及 GATT 1994 相關義務豁免瞭解書提出之豁免要求,應給予正面考 量,並在 60 天內作成決議。

(ii)在考量其他會員所提單獨給予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之豁免要求 時,吾等同意在不損及其他會員權利下,應在 60 天內作成決 議,或在特殊情況下儘可能加速進行。

36 號提案 :培植條款

吾等同意已開發國家會員應,以及宣示有意願之開發中會員將:

(a)(i)在 2008 年前或不遲於該執行期開始之前,在確保穩定、安 全及可預期之態度下,持續對所有來自低度開發國家之產 品給予免關稅與免配額之市場進入。

(ii)對於在目前提供前述市場進入待遇有困難的會員,應在 2008 年前或不遲於該執行期開始之前,提供至少來自低度 開發國家產品達 97%稅項的免關稅免配額市場進入待遇。

此外,該等會員應階段性逐步符合前述義務,同時考量對 其他類似發展程度的開發中會員造成的衝擊;在適當情況 下,逐步建立初始涵蓋貨品清單。

(iii)應准予開發中會員逐步實施其承諾,在涵蓋範圍部分並應 享有適度彈性。

(b) 確保低度開發國家適用之優惠原產地規則確屬透明與簡易,

以對促進市場開放有所貢獻。

會員應依據本決定,逐年向貿易與發展委員會通知其相關執行計 畫。貿易與發展委員會應進行年度檢討,並提報總理事會,以利 採取適當行動。

吾等敦促所有捐贈者與相關國際機構增加金融與技術支援,以協 助低度開發國家經濟多元化發展,一方面透過適當機制提供額外 的金融與與技術協助,以符合該等國家執行包括 SPS 與 TBT 規 定在內的義務,一方面協助該等國家進行產業調整,包括面對多 邊貿易自由化後,影響最惠國待遇所引發的問題。

38 號提案 :培植條款

重申僅要求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在與其個別發展、金融或貿易需求 目標一致,或在其行政與體制具有之能力範圍內,執行承諾與減 讓。

在與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協定一致之情況下,吾等敦促捐贈者、國 際機構,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協調其工作,以確保低度開發國家無 須受制於不符 WTO 協定權利與義務之貸款、贈款與官方發展援 助條件。

84 號提案:與貿易相關投資措施協定

低度開發國家在暫時性基礎上,應被准予維持現行不符與貿易相 關投資措施協定義務之措施。就此,低度開發國家應在本宣言公 布後 30 日起的 2 年內,通知貨品貿易理事會該等措施。應准予 低度開發國家維持該等現行措施 7 年,直到新的過渡期結束。該 過渡期可依據與貿易相關投資措施協定現行規定程序,在考量相

在文檔中 香港部長宣言譯文 (頁 33-39)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