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體格檢查(第 10 頁)之規定。
二、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試場 應試」,並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 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 人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17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 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 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0)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7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 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8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試卷(卡
)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 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 評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 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 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 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 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 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 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 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 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 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 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 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 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 核定後,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 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 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