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绩
a) 支持国际倡议
88. 乌兹别克斯坦支持联合国人权倡议。1998 年在《世界人权宣言》50 周年之际,
乌兹别克斯坦在开发署的支持下,实行了《乌兹别克斯坦民主、人权和管理草案》,
在其框架下召开了一系列区域教育研讨会、出版了国际条约集、手册、宣传画。2003 年实行了旨在纪念《日内瓦宣言》和《行动纲领》10 周年的诸多措施。在联合国人 权教育 10 周年的框架下出版了国际条约集,并建立了人权教育体系。
89. 2008 年 5 月为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咨文,总统决定通过纪 念《世界人权宣言》60 周年措施纲领的总统令。这一纲领包括 5 方面措施,包括完 善人权立法;监察;人权信息保障和教育,以及国际合作部分。根据这一纲领,议 会立法院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和 2 个《儿童 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大量出版发行,并再版国际人权条约和乌兹别克斯坦人权 领域信息教育政策说明材料。成立国家专门委员会,支持纪念《人权宣言》60 周年 在乌兹别克斯坦各个区域所实行的措施。在履行措施纲领项下财政部拨出 10 万美 元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专项基金的自愿捐献,以此在实际 实现人权宣言基本目标方面支持联合国。
b) 积极进行国际合作
90. 乌兹别克斯坦支持积极的国际合作,同宪章机构、联合国条约机构和专门机构 进行合作。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定期参加第三委员会、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的 会议,包括高端会议,提出并支持各种倡议:人权教育的,死刑缓期执行的、鼓励 平等和互敬人权对话方面的。
91. 与公约组织合作表现在定期提交国家报告,回答补充问题和派代表团参与报告 审议。乌兹别克斯坦也承认人权理事会接受来自其国家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乌 兹别克斯坦逐年缩减所记录的破坏人权个人信息的数量。2005 年末记录有 70 起事 件,今年 7 月 1 日提交人权理事会研究的仅有 48 起。根据对 15 起事件的研究,委 员会针对乌兹别克斯坦国损害公约条款规定的申告者权利提出了意见,并建议恢复 其权利,并广泛报道采取的措施。人权理事会已决定中止研究这些信息,因为他们 无法证明乌兹别克斯坦国破坏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某些条款。
92. 积极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红十字会 开展合作。2001 年政府与国际红十字会签订了协议,协议反映了乌兹别克斯坦在人 文领域的合作和定期访问惩治机构。1997 年与开发署合作以来实现了以下方案:民 主化、乌兹别克斯坦人权和管理(1997 年-1999 年)、法律救助协会(1999-2003 年)、集团援助(2003-2005 年)、援助和保护人权伞形方案(2004-2005 年)。2006-2007 年成功实施支持乌兹别克斯坦议会立法和体制潜力方案,发展国家人权机构和加强 妇女潜能与作用方案。
c) 对护法机关活动的公共监督
93.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60 周年总统令对司法部、内务部和总检察院人权保护 机构实施公共监督程序。实施公共监督的有律师协会、国家人权研究机构、非政府 组织。对这些机构活动的批评分析结果会通过媒体充分曝光,并将完善这些机构活 动的具体建议提交给了这些机构的主管部门。在乌兹别克斯坦各个区域于 2008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举行了有非政府组织及其机构参加的 26 次圆桌会议,会上讨论了公 共监督的成果。
d) 支持发展民间研究机构
94. 乌兹别克斯坦改革进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为建立民间研究机构创造立 法条件、组织条件、物质条件。通过了关于公民自我管理机构、非国有非商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社会基金、职业联盟、慈善事业、非国有非商业组织活动保障法。正在 施行旨在实现民主、社会变革、改革和国家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纲要,纲要规定有 进一步发展强大的民间团体的办法。
95. 自 1990 年代开始,非政府组织开始呈现稳定发展的趋势。1990 年代初期,非 政府组织约有 200 家,2000 年则约有 2 000 家,截至 2008 年 8 月 1 日在司法机关 注册有 5 000 多家非政府组织。4 个政党、社会团体、协会、非国有非商业组织、
公民自我管理机构的活动肯定了民间团体法律协调机构的生命力和有效性。
96. 2005 年为协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非国 有非商业组织国家协会。伴随该协会成立了非国有非商业组织援助基金。
97. 2008 年 7 月批准了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共同法令“关于加强援助非国有非商 业组织、其他民间研究机构的措施”,这是国家促进民间研究机构相互作用和协助 方面的进一步举措。
e) 反对贩卖人口和保护受害者
98. 2008 年 4 月 17 日通过了《反对贩卖人口法》,该法对反对贩卖妇女和儿童将 做出重大贡献。该法确定了负责反对贩卖人口活动的国家机关清单,这些机关包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外交代表处和领事机构、乌兹 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99. 以为贩卖人口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提供保护为目的,法律规定建立帮助和保护贩 卖人口受害者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保障贩卖人口受害者的良好居住条件和
个人卫生条件,保障饮食、药品和医用物品;对贩卖人口受害者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心理救助、社会救助、法律救助和其他救助;保护贩卖人口受害者的安全等等。
100. 2008 年 7 月“有关提高反对贩卖人口斗争有效性的办法”的总统令确定了 2008-2010 年国家反对贩卖人口行动计划,规定了进行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以及 采取保护贩卖人口证人和受害者的具体办法。
f) 履行联合国公约组织结论意见
101. 为履行联合国公约组织结论意见,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进行了研究实践并实施 了国家行动计划。这些行动计划包括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和有效实现条约委员会建议 的详细措施。因此,这些计划的执行者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和护法机关,还包括非政 府组织。
102. 保障国际人权义务的必要性要求建立国际信息合作机构——司法部领导的国 际人权保 障工作组 ,负责研 究、 协调并实施旨在履行联合国公约组织建议的国家 行动计划。
2. 问题
103. 保障和保护人权的主要问题与过渡时期保障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进程所存在 的困难相关。法律的多变提出了官员和人民能否及时和准确的了解到法律新条款的 问题,以及完善实施法律进程的问题。提高人民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识是国家最重要 的任务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要进行行政改革,完善国家管理措施,加强对国家 机关和负责人的社会监督,以及实施大众媒体民主化、改善教育活动等计划和方法。
104. 区域现实存在的国家安全威胁(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 毒品交易),以 及采取措施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也对保障人权有着深远影响。
105. 生态安全威胁(全球变暖)和咸海问题。在这方面,合理使用区域跨界水资源 问题显得尤为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