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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個人)滿意度調查表

在文檔中 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書(一) (頁 32-35)

案件編號: 調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服務: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單側聽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 受補助單位或個人名稱

問項 請填答者依個人感受回答,每題僅限勾選

一個答案

一、 請問對於本次申請流程是否清楚? ①非常清楚 ②很清楚 ③普通

④不太清楚 ⑤非常不清楚

二、 請問對於申請相關表格,是否容易填寫? ①非常容易 ②很容易 ③普通

④不太容易 ⑤非常不容易

三、 請問對於此項補助措施是否感到滿意? ①非常滿意 ②很滿意 ③普通

④不太滿意 ⑤非常不滿意 四、 請問此項補助措施是否協助達到改善個案工

作上之障礙?

①非常滿意 ②很滿意 ③普通

④不太滿意 ⑤非常不滿意

五、 請問是否提升個案工作效能? ①非常滿意 ②很滿意 ③普通

④不太滿意 ⑤非常不滿意 六、 請問對於受理申請單位所提供服務是否滿

意?

①非常滿意 ②很滿意 ③普通

④不太滿意 ⑤非常不滿意 七、 請問對於專案單位所提供服務滿是否滿意?

(註:若無專案單位提供服務,免填本項。)

①非常滿意 ②很滿意 ③普通

④不太滿意 ⑤非常不滿意

八、 請問對於專業輔導委員之建議是否滿意? ①非常滿意 ②很滿意 ③普通

④不太滿意 ⑤非常不滿意

九、 請問對此協助措施有何其他建議事項?

備註:受理申請單位或專案單位應於核銷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完成滿意度調查。

附件十三

身心障礙者之職場人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

類別 服務內容 應具備資格 補助標準 備註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一般性會議、課 程:

1. 會議或研討 2. 工作訓練 3. 涉及技術操作及

測驗較複雜之面 試

4. 其他

第一類: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 可提供證明文件者:

1. 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含 同等級)或領有手語翻譯 員資格證明(含同等級)。 2. 經政府認可、補助或委辦

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 200 小時並擔任手語翻譯服務 滿 200 小時以上。

3. 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 400 小時以上。

1. 符合第一類資格者,每小時 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符合第二類資格者,每 小時補助 500 元。

2. 申 請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之 個 案,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 10 小時、每年不超過 120 小時為原則。如個案有特殊 需求,可依實際狀況酌予增 加補助時數。

甲、 同 等 級 指 曾 擔 任 手 語 翻 譯 員 命 題 委 員 暨 評 審 委 員 者 或 取 得 手 語 翻 譯 技 術 士 監 評 資 格 人員者。

乙、 具 備 第 一 類 資 格 之 人 員,得提 供 第 二 類服務。

丙、 手 語 翻 譯 及 聽 打 服 務 時數逾 2 小 時

(含)以 上者,得 視 實 際 需要由 2 名 人 員 輪 替 提 供服務。

1.簡易面談

2.職場溝通及輔導

第二類: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 可提供證明文件者:

1. 經政府認可、補助或委辦 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 200 小時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 100 小時以上。

2. 手語翻譯服務滿 200 小時。

職業訓練 符合第一、二類資格者 1.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接 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招收 聽、語障學員之班次或一般 性融合式職業訓練班次,每 班得編列手語翻譯員 1 名,

其酬勞每小時以 750 元編 列。

2.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 練之單位,已於委託計畫編 列職業訓練班手語翻譯服 務費用者,應依該計畫補助 項目支用,不得重複申請本 計畫補助。

同 步

1. 一般性會議、課 程 ( 會 議 或 研

通過 20 小時「同步聽打服務 人員」(含實習)培訓要求,

1. 符合左列資格者,每小時補 助 500 元。

附表

聽 打 服 務

討、工作訓練、

涉 及 技 術 操 作 及 測 驗 較 複 雜 之面試)

2. 簡易面談 3. 職 場 溝 通 及 輔

4. 職業訓練 5. 其他

並領有該項服務人員課程結 訓證明,通過培訓單位自訂品 質檢測規定「中文輸入達 80 字/分鐘,正確率 90%以上」。

2. 申請聽打服務之個案,每人 每月最高以補助 10 小時、

每年不超過 120 小時為原 則。如個案有特殊需求,可 依實際狀況酌予增加補助 時數。

視 力 協 助 服 務

職場協助 1. 年滿 16 歲,且與被服務之 身心障礙者無配偶與二等 血親關係者。但曾參加政 府主辦或委辦之視力協助 員訓練結訓者不在此限。

2.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加計 補助:

(1) 通 過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視 力 協 助 員 訓 練 結 訓 者 或 領 有 電 腦 軟 體 應用職類技術士證。

(2) 累積服務時數達 1,000 小時。

(3) 協 助 執 行 事 項 經 審 查 單 位 認 定 具 專 業 性 技 術。

1. 每小時依本部公告基本工 資時薪補助。

2. 符合左列第 2 項資格,加計 方式如下:

(1) 符合 1 項者,每小時 最高得依本部公告基 本工資時薪加計 10%

補助。

(2) 符合 2 項者,每小時 最高得依本部公告基 本工資時薪加計 20%

補助。

(3) 符合 3 項者,每小時 最高得依本部公告基 本工資時薪加計 30%

補助。

3.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 小 時,每年以不超過 360 小時 為原則。如個案有特殊需 求,可依實際狀況酌予增加 補助時數。

4. 上述人力協助人員每人每 月補助時數不得逾總工作 時數 3 分之 1。

職場定向行動訓練 領有定向行動訓練職類技術 士證。

1. 符合左列資格者,每小時補 助 800 元。

2. 申 請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之 個 案,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 10 小時、每年不超過 120 小時為原則。如個案有特殊 需求,可依實際狀況酌予增 加補助時數。

在文檔中 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書(一) (頁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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