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人才需求孔急,本研究建議:
第四節 古蹟保存與維謢政策制度之不全
文化的弱勢處境也表現在文化事權的極度分散。以中央文化事務 分散於各部會的狀況來看,事權的分散導致於文化事務被切割而零 碎。面對著許多因都市強度開發或者社會變遷下,而逐漸流失的歷史 古蹟或傳統文化,各個文化主管機關卻彼此推諉而無能回應,文化事 權分散,使得文化主體性難以浮現,文化並以經濟利益為由的財經政 策、都市發展為由的內政政策、國家安全為由的出版政策、人民教化 為由的教育政策,多重限制住。古蹟保存與維護在政策、制度上之困 擾、矛盾如下:
一、 管理層級混淆──事權被分散化
由文化資產保存體系觀察,可發現我國文化資產的主管機 關正處於一尷尬的斷層時期,因為論述演進與環境所需,也在 學界各方對於歷史建築重要性的彰顯與改制的努力下,歷史建 築成為文化資產保存體制之一環,然而造成的問題是古蹟與歷 史建築之官僚系統體制卻分屬不同之行政單位:一為內政部民 政司,一為行政院文建會,究其性質之相近卻所不同之行政單 位,不僅造成行政資源上之重複浪費,也不利工作事項之進行,
更重要的是古蹟與歷史建築因缺乏整體規劃之目標,將使文化 資產保存工作事倍功半,未能創造其整體效益。
討論文化事權,應將範圍擴大來檢討國內現階段係存工作 的主體。文建會於民國七十二年首度舉辦「古蹟維修技術研討 會」,其後陸陸續續共舉辦了六次的「古蹟維護研習會」,就行
政權責之觀點檢驗時,「古蹟」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而
二、 立法技術問題──文化資產法施行細則未能及時修正
文資法自頒布施行以來,歷經八十五、八十六及八十九及 九十一年之修正以來,其施行細則並未隨著母法修正而更新法 規條文,蓋法規條文完備是政策目標得以達成的充分條件之 一,而延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公佈施行,立法修法之速 度緩如牛步,對於國內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發揚造成不小的負面 影響。惟對於第五十一條規定,「私有古蹟主管機關對曾接受政 府補助經費整修之私有古蹟,得通知其管理維護機關、團體或 個人,於整修完成後三個月內開放供大眾參觀。其所造成的影 響如隱密權利之侵奪、財產空間之管理與古蹟本體建築之保護 措施等,仍未就加以考慮,提供配套機制,對此生活權利上的 疑義,仍是文資法施行細則下一步亟待討論的議題。(林華苑,
2002:61)
三、 行政系統無應變能力
目前古蹟審查指定權力已下放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查與指定 的工作,這原由民間團體努力所奮力爭取的美意與權利,卻是 保存運動的最大阻礙。地方團體提出鑑定為古蹟的申請,但地 方政府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審查即予駁回,荒謬的是其上 級主管機關──內政部卻無法出面干涉的機會。例如:
嘉義稅務出張所,是一棟具有七十年歷史,嘉義市城市發 展歷史的日據時期稅務機構(興建於一九三三年),在光復後曾 經做為縣議會,但隨後閒置多年,經過都市計畫檢討後,嘉義
市政府決定拆除,並改建為嘉義新市政中心。為了保存該建築,
地方人士嘗試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任何的可能性,但遭到嘉義市 府、內政部與文建會的駁回。由此事件所透露出的訊息是,古 蹟主管機關間的行政應變能力失當,當面對地方政府拒絕為古 蹟量身調查時,內政部卻只能束手無策,眼看其具有保存價值 之歷史建物,只能被摧毀被拆除,故未來修法重點將除保留地 方自治精神外,同時應賦予中央政府有權登錄歷史建築的權力。
四、
社會結構變遷的無力感近年來雖然政府、民間團體與文化人士紛紛倡導古蹟保存 觀念的重要性,但社會上大多數民眾甚或是政府機關,仍無法 體認到保存與維護是地方再發展中重要的工作之一,緣自於土 地漲價之金錢效益利誘著所有權人,即經濟價值與社會公益如 何平衡?在實務過程中,仍存在相當大的阻礙。
(一) 島國經濟發展的民族性影響
台灣為島國經濟,故以往社會重私利大於公利,導致社會對 古蹟的保存並不重視。台灣經濟快速發展與古蹟保存間的結構 性矛盾,因為國家政策干預能力不足而惡化,這成為經濟發展 的不對稱性在文化政策上的表現(夏鑄九,1998:4)。
(二) 開發為重,避談保存
地方以開發為重,避談保存,地方政府為籌措統籌分配款 之地方自主財源部份輕視地方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地方政府在
財源狀況不得已的情況之下,將視古蹟之指定,保存等同於土 地凍結開發,懼怕地方發展因為保存而致使財富消失。
(三) 土地市場投機心態
另外,依據內政部「古蹟保存獎勵要點」的規定,針對古 蹟保存之主要作法為獎狀與獎金,就經濟補償客觀角度而言,
不具實質效益的價值替代下,更期待土地價值的大幅上漲,因 而古蹟保存事業上,另一個無法忽視的關鍵課題。
五、 文化預算──古蹟,弱勢中的弱勢
面臨財政短缺與文化預算總被犧牲的客觀環境下,預算經 費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隱性課題,因為縱有完善良好的政策規 畫,若缺乏充裕經費的實質援助時,則一切的美意皆為空談;
也就是說妥適引導再利用機能的進入古蹟經營管理中時,則古 蹟文化資產將是促成經濟發展的催化劑,部分紓緩財源不足的 困境,並且同時達到社會文化的功能。
文化發展在國家政策中的弱勢處竟表現在預算資源分配上 的稀少。以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分配狀況來看,一年 高達 1 兆 2,252 億 6 千萬的中央政府預算中7,文化支出根本不 到 1%,與教育支出的 10%,或者科學支出的 4%,文化實在是 弱勢中的弱勢,文化不僅在國家資源的競爭中遭到第一順位的
7 以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分配狀況來看,一年高達 1 兆 2,252 億 6 千萬的中央政府預算 中,文化支出根本不到 1%,與教育支出的 10%,或者科學支出的 4%,文化實在是弱勢中的弱 勢。
犧牲,即使在文科教育預算的大餅中,文化也只能拾得餅屑充 饑。
目前文化支出佔中央政府的總預算的 0.94%,到 1%,與教 育支出的 10%相較,文化支出實在是弱勢中的弱勢。因此了為 了保障文化在國家未來發展的重要性與空間,符合文科教運動 中文化界所期待的「文科教預算佔中央政府總預算不得低於 15%,其中文化支出不得低於 2%」的主張,以確保預算更能符 合城鄉特性文化生態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