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壹、台灣人權教育的背景

台灣從日本殖民時代「皇民化」政策,壓制台灣人民自覺意識,到半 世紀以來一黨專政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扭曲法治及過度干預教育事 務,刻意壟斷教育部門,以往教育體制是將教育抽離現實的社會與結構,而 官僚主義替代人本主義,所有自發的、另類的、創作的行動都被定型化、標 準化、集體化所規範,桎梏人性的科層社會化。

台灣自解嚴後受到民主風潮的影響,人民權利意識抬頭,各種多元價值 也從社會漫流到教育環境中,回顧我國八十三年以來的教育改革,在全方位 運動的定位下,經由檢討台灣戰後五十年教育發展的問題,及因應二十一世 紀社會之特徵,以追求教育主體性的改革理念即如火如荼的展開。

此一期間諸如小班小校、九年一貫課程、教訓輔三合一輔導體制、多元 入學方案、師資多元化、回流教育等,各項改革措施遍及各級學校更深入到 教育相關的法規、制度、課程、師資、輔導等全面的領域。

然而,整個改革的軸心,或者說各項改革的方向,其實導源於最根本的 理念轉換,教育要鬆綁的不僅是教育外在的約束,更重要的是教育體系自身 的理念,誠如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二 項:「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 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 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

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基本上是強調個人尊嚴之尊重,學者林佳範

(2002)更直言:「人權理念與教改理念的一致性」。

學者黃默(2002)亦指出台灣人權教育的推動可以說是深受聯合國「人 權教育十年」的影響,一九九九年教育基本法的制定,明確保障人民受教育 的權利,強調學習者的主體性,賦予學生言論表達的自由,同時培養人民的 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為目的(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可說與聯合國 所倡導的人權文化完全吻合。美國教育學家 Combs(1998)指出:教育改革應 該專注於改變人們的信念及思考體系,這對台灣特殊教育環境而言,恐怕更 為貼切。

台灣不論是民間或是官方,在方興未艾的人權教育實務中,由於傳統文 化氛圍、社會氣氛,人權教育推廣遭受到一些困境。傳統的集體潛意識,不 能置身事外於整體社會體系價值之中,然而在文化的脈絡中,實際上我們背 負著更多源於中華民族的道統和價值,台灣於文化上深受儒家倫理的影響,

傳統禮教可說是非常重視人與人的關係,而相對輕視了個人。

因此,個人的意義與價值,全見於人與人的各式關係中,傳統社會的單 位是家族主義而非個人主義(馬漢寶,1999;林端,1994)。個人不是孤立的 個體,個人或是父之子,或是子之父,或是兄之弟,或是妻之夫,在傳統社 會中並無所為西方的獨立「個人」的觀念。個人之倫理道德,需要在人與人 之關係中,始能完成與發揮。

在儒家思想中,難有與任何人無關的「個人」觀念之產生,也難有與任 何他人完全「平等」的觀念產生。傳統的「差序格局」強調尊卑倫理及親疏 遠近關係,較缺乏每個人生來俱有平等人權的觀念,因此不能將教育聯想為

一種「天賦人權」(羊憶容、林全,1994:30)這種中國社會結構的「差序格 局」特性,以「自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繫成的社 會關係,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般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

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林有土、洪泉湖與劉阿榮,91:23)。

養成中國社會之「身分取向」或是「關係取向」的性格,其形成的基楚 就在於「家」是建立在「特定」的「身分」之上(金耀基,1979:53;孫 隆基,1984)。英國法律歷史學者梅因( Maine,1861)很簡明的指出:傳統 法與現代法於結構上的不同為「從身分(status)到契約(contract)的過 程」。「身分」是不平等的、是被動規範,非個人意識所形成;「契約」則是平 等的立約、重視個人的自主。

另方面,中國的傳統是以義務為本位的社會,古代的思想家也提過對 人的關懷和思考,由於權利觀念薄弱,沒有形成人權思潮。學者但昭偉(2000:

497)指出「傳統中國倫理體系的運作從來就不是以權利為主軸,而是以義務 為主軸」所以,在傳統的中國社會,原是建立於人與人之關係上,雖要求個 人與個人間的對待行為,也是以義務為重,個人盡其義務,既是合乎道德,

亦是遵守法律。

西方所謂「權利」之觀念,在我國歷史上難以發生(馬漢寶,1999)。另 外學者林端(1994)亦直指傳統儒家法律觀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皆有 分寸,禮教中心,義務本位,一切以和為貴。傳統文化重視人倫,強調人與 人之間的義務影響傳統法律觀念與社會至為深遠,而與西方法律社會化之基 礎,視個人為權利自由之思想個體,以權利為本位,強調天賦人權、自由主 義(個人主義為中心),截然不同。無怪乎學者但昭偉指出:「人權理念並不

是我們所謂固有文化中的主要部分,甚至還和我們的習慣相左,因此人權教 育的推廣,短時間內的成效可能不大,但目前看來已逐漸萌芽,只待累積能 力,推動校園人權觀念的腳步也將愈來愈快」(國語日報 2004 年 1 月 29 日)。

五十年來,國際上對人權條款已建立不少共識(如本章第一節所敘 述),人權法典也已有規模。反觀台灣戰後經歷過白色恐怖以及專制政治文 化的陰影而使人權思潮受到壓縮,但是經過民主化運動的洗禮,1947 年二 二八事件的平反、釋放政治犯是台灣持續最久、著力最深的人權運動(李 禎祥,2002:132)。

自從人權意識輸入我國以來,「人權」總被界定為是政治性和法律的行 為。但是事實上,基本人權是建立在生活、倫理、家庭、社會之中,這項 權利與生俱來,跟生命等值(柏楊,1998)。人民權利意識抬頭的結果,是 導致人人互相尊重,不論是學生或者教師,一般的錯誤觀念認為若學生權 利膨脹,會導致學生為所欲為的放縱;其實不然,法律保護的權利是正當 利益,絕非保障特殊利益,權利成立的基礎是立基於相互尊重,使人權教 育能活生生的落實於文化和傳統。

貳、台灣

人權教育的開展

台灣人權教育的推動,一如上述,除了深受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的 影響外,政府、學校、民間也扮演積極的參與角色。

一、政府

在官方方面,執政當也一再表達推動「人權立國」的政策,這可分為三 部分:

(一)、人權立法

2000 年 10 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行政院於 2001 年 9 月成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並於 2002 年 2 月公佈《2002 國家人權政策白皮書》闡述我國人權立國的理念、人權保障及促進之推動策 略,進行「國際人權法案國內化」,於 2003 年 11 月 8 日公佈人權立國三大法 案:《人權基本法草案》、《國家人權法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 案》,法案的特色為本土與國際接軌,誠如學者廖福特所言:台灣人權基本法 草案,是為補足憲政缺失,中華民國憲法於 1947 年開始實施,不久即公佈動 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失去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作用(人權立國三法草 案公佈,2003)。人權基本法草案立法的的根據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區域人權條約 如《歐洲人權公約》等。政府部門期待藉由《人權基本法草案》,展現其關注 人權保障的決心,並提升台灣人權的形象。

(二)、人權外交

2003 年 10 月總統陳水扁先生在紐約接受「國際人權聯盟」頒發一年一度 的「2003 年人權獎」,這是國際的人權鬥士,諸如:達賴喇嘛、曼德拉等人權 領袖,都曾獲得過的殊榮。國際人權獎,更是對台灣人權的肯認。

(三)、人權教育的規劃與實踐

教育部的推行,更是不遺餘力,2000 年教育部公佈「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將「人權教育」作為融入七大領域進行教學的六大議題之一,主張透過人權 教育環境的營造,以「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的教學方法與過程,

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教育部,1998)。於 2001 年 4 月教育部成立「人權教育委員會」,方案目標為「促進人權教育研究之發 展,提昇教師人權知能與態度,充實人權教育」;並於 2001 年 6 月 14 日函頒

「人權教育實施方案」,將課程教材有關人權教育融入學習領域,並加強宣導 人權理念,培養社會大眾人權素養,進而改善學校人權情況,以營造人權保 障與尊重的教育環境,實施期程從 91 年 1 月 1 日至 93 年 12 月 31 日止。另 外,教育部於 93 年 12 月起,設置人權教育網站,每個月的月底發行「人權 教育電子報」,每期安排特定主題,針對人權主題觀念、人權社會觀察、人權 校園觀察三個層面,讓教師有清楚的認識人權面貌。

二、學校

1995 年東吳大學政治學系開始在大學部及研究所,開設一系列有關人權 的課程,於 2000 年 12 月在東吳大學成立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由學者黃默 擔任該中心主任;並於 2004 年 9 月新開辦大學部的人權學程;輔仁大學亦開 設「人權的理論與實踐課程」;台灣師大公領系亦有開設人權教育研究等課 程;這是以大學為基礎的研究中心對人權教育的支持。

三、民間

(一)、人權教育基金會

民間人權教育的推展,「人權教育基金會」占有舉足輕重的角色,1994 年

民間人權教育的推展,「人權教育基金會」占有舉足輕重的角色,1994 年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