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議定書第 24 條:與非締約國簽訂的跨境運輸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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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美國並不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嚴格說來,於生物安 全議定書的協商過程中,非締約國應該沒有參與討論與談判的空間,但有鑑 於美國所出口的 LMOs 數量之龐大,若沒有美國,任何有關生物安全的國際 管制體系都將無法有效的達成其目標。因此,締約國均不排斥美國的參與,
希望因此可以說服美國成為締約國。但是非締約國的問題在談判的過程中還 是引發不少爭議,由第三次生物安全協商會議之中即開始進行討論22。議定 書中並沒有限制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進行 LMOs 的國際貿易,第 24 條要求締 約國與非締約國針對 LMOs 的跨境運輸必須要與議定書的目的相符,並授權 締約國與非締約國,就 LMOs 的跨境運輸簽訂雙邊、區域性以及多邊的協 定,此外,並要求締約國應鼓勵非締約國遵守議定書的規範,並將 LMOs 之 進出口的相關資訊提供給生物安全交換機制。
議定書於 1999 年之協商期間所提的草案23第 11 條,提及締約國可以與 其他締約國或非締約國,就 LMOs 的跨境運輸,在不違背議定書的目標以及 不會導致比議定書更低的保護程度之下,簽訂雙邊、區域性以及多邊的協 定;但此一草案條文於 2000 年之協商後,最終的正式版本中做了調整:第 14 條僅授權締約國之間,得就 LMOs 的跨境運輸,在不違背議定書的目標 以及不會導致比議定書更低的保護程度之下,可以簽訂雙邊、多邊或區域性 的協定,排除了草案中准許締約國得與非締約國訂定此等協定。此外,議定 書第 24 條提及締約國與非締約國之間得簽訂類似的跨境運輸協定時,只有 提及該協定必須不違背議定書的目標,並沒有附加「不會導致比議定書更低 的保護程度」此一要件,此是否表示協商者有意授權締約國與非締約國之間 針對 LMOs 的跨境運輸協定,可以造成導致比議定書更為薄弱的保護程
22 該 次 會 議 詳細 之 協商 內 容 ,請 參 考:
<http://www.biodiv.org/doc/meetings/bs/bswg-03/official/bswg-03-06-en.doc>(visited Dec. 21, 2002).
23 See supra note 2, Annex V “Draft Protocol on Biosafety”, UNEP/CBD/ExCOP/1/L.2/Rev.
1, 23-48. 相關會議文件可下載自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官方網站:<http://www.biodiv.
Org>.
施文真 生物安全議定書下的事前告知同意程序與 SPS 協定進口程序 209
度24?此外,議定書第 13 條准許締約國可以指定何種 LMOs 的進口可以不 適用 AIA 程序,如果依據第 14 條及第 24 條,締約國甲是否可以在與締約 國乙或非締約國丙簽訂的協定當中表明,來自乙國或丙國的 LMOs 進口該國 時,可以不適用甲國的 AIA 程序,或是甲國的 LMOs 出口至乙國或丙國 時,可以不適用乙國或丙國的 AIA 程序?由於第 14 條規定,締約國之間的 LMOs 跨境運輸協定不可導致比議定書所定更為薄弱的保護程度,因此,締 約國乙應不致於也不可以與甲國簽訂此類協定;但是第 24 條並沒有如同第 14 條「導致比議定書更低的保護程度」的規定,因此,丙國很有可能在談 判的壓力之下,不得不答應甲國的要求,將來自於甲國的特定 LMOs 豁免其 AIA 程序,這就是非常有可能發生在台灣的情形。
3.2 台灣與議定書締約國簽訂 LMOs 的跨境運輸協定
25我國目前並沒有針對 LMOs 的進口做特別的管制26,因此,例如經過基 因轉殖的作物,是適用一般植物產品進口的規範,也就是現行的植物防疫檢 疫法的規範,因為我國目前就 LMOs 的進口,並沒有訂定如同議定書中的 AIA 程序,出口國或出口商如果有意隱瞞該批作物為基因轉殖作物,只要該 批作物符合現行的防檢疫法規的規定,即可「合法」的進入我國的市場,因 為我國現行之防檢疫法規並不要求其必須申報進口的產品是否係經由生物科 技改良過的產品。目前依照農委會於 1998 年所公布的「基因轉移植物田間 詴驗管理規範」,凡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的基因轉殖植物,都必須經過田 間詴驗期間,並由基因轉殖植物審議小組審議後,方可生產銷售,如果出口
24
Shih, W-C., Taiwan and the 1992 UN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isty,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0 Annual Meeting of the 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Miami Beach 26-28 (May 2000) (on file with the author).
25 有關台灣在簽訂此等協定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例如由哪一機關出面談判等議題,
可以參考施文真,〈生物安全議定書草案下有關生物科技改造有機體之跨境運輸協 定〉,《生物科技與法律研究通訊》,5 期,頁 6-12,(2000.1)。
26
施文真、林琦桓,前揭註 19,頁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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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或進口商誠實申報其進口之植物係基改作物,則該批作物除了必須符合植 物防檢疫之相關規範外,還必須經過一段期間的田間詴驗,方可上市或種 植;反之,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針對基改作物的進口訂定規範,因此,出口 商或進口商如果隱匿不報該批作物之基改性質,似乎也沒有違反任何現行的 防檢疫法規,相較之下,目前我國反而似乎在鼓勵出口商或進口商不要誠實 申報基改作物的進口27,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對於基改作物之進口,似乎呈現 無管制的狀況,極可能威脅到我國之生物多樣性資源。農委會已針對基改植 物的進口著手訂定相關的辦法,如果該相關辦法係參考議定書中的 AIA 程 序所訂定,應該可以適當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資源的保育以及國民健康;
此外,如果在程序面之設計,可以參考本文於第 2 部分中所歸納出之規範內 容28,亦可以同時符合議定書與 SPS 協定程序要件。若有議定書的締約國希 望與台灣簽訂 LMOs 的跨境運輸協定,並在協定當中要求台灣針對來自該國 的 LMOs 可以豁免適用我國的 AIA 程序,台灣有無談判的籌碼?如果該締 約國不是 WTO 的會員,則我國的談判處境就比較困難;如果該締約國也是 WTO 的會員,則我國的談判籌碼應在於:此種協定因為將導致由該國進口 的基改作物適用較來自其他 WTO 會員更為寬鬆之檢疫規範,而可能會因為 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在遭到來自其他 WTO 會員的挑戰時,被爭端解決機 制判定為違反 WTO 下的義務,而必須被撤銷或修正;再者,如果該締約國 要求其進口之 LMOs 可以豁免適用該作物進行田間詴驗之要求,或是縮短進 行田間詴驗的期間,由於我國的「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詴驗管理規範」中要求 由國外引進以及國內培育之基改植物均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的田間詴驗,該締 約國的此項要求,也可能被判定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因此,我國應該可以此 為談判策略之一,不可輕易放鬆來自特定國家之基改作物的進口相關檢疫程 序,以避免我國生物多樣性資源遭受威脅或損害。
27 此係研究者與農委會農糧處園藝科之官員交談時得知。
28 見本文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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