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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在文檔中 高雄市政府 1071102 (頁 21-41)

譽國民之家、長期

安置及教養機構)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

以上者。

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老人福利機構(限長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

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

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

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

〔Q:放水量(l/min);K

:第一種消防栓為 0.653,

第二種消防栓則依其產品 設計而有不同 K 值;D:

瞄子口徑(mm);P:放 水壓力(kgf/cm2)],爰

毫米或五十毫米、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

築物最遠處之 消防栓維持規 定放水水壓所 需壓力以上。

當水箱內壓力 及液面減低時

,能自動補充 加壓。空氣壓 縮機及加壓幫 浦與緊急電源 相連接。

(三 ) 消防栓水 箱 必 要壓力在下列 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 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落 差 +1.7(計算單位:公斤

/平方公分)

P=P1+P2+P3+1.7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 ) 幫浦出水 量 , 第一種消防栓 每支每分鐘之 水量在一百五 十公升以上;

第二種消防栓 每支每分鐘之 水量在九十公 升以上。但全 部消防栓數量 超過二支時,

以二支計算之

(二 ) 消防栓幫 浦 全 揚程在下列計 算值以上:

( 一 ) 有壓 力 表、水 位 計 、 排 水 管

、 補 給 水 管 、 給 氣 管 、 空 氣 壓 縮 機 及 人 孔 之裝置。

( 二 ) 水箱內 空氣占 水 箱 容 積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壓 力 在 使 用 建 築 物 最 遠 處 之 消 防 栓 維 持 規 定 放 水 水 壓 所 需 壓 力 以 上 。 當 水 箱 內 壓 力 及 液 面 減 低 時

, 能 自 動 補 充 加 壓 。 空 氣 壓 縮 機 及 加 壓 幫 浦 與 緊 急 電 源 相連接。

( 三 ) 第一 種 消防 栓 水 箱 必 要 壓 力 在 下 列 計 算 值 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 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落 差 +1.7(計算單位:公斤

/平方公分)

P=P1+P2+P3+1.7kgf/cm2

( 四 ) 第二種 消防栓 水 箱 必 要 壓 力 在 下 列 計 算 值 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 帶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配 管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落

幫浦全揚程=消防 水 帶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配 管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落 差 + 17 ( 計 算 單 位

:公尺)

H=h1+h2+h3+17m

(三 ) 應為專用 。 但 與其他滅火設 備並用,無妨 礙各設備之性 能時,不在此 限。

(四 ) 連接緊急 電 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重 力水箱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 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所

二、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 水裝置,以具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 地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區劃分隔。但設於 屋頂或屋外時,設有不 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 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設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

,其停止僅限於手動操 作。手動啟動裝置應設 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

,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有 紅色啟動表示燈。

四、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 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 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 壓措施。

差+2.5(計算單位:

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

規定:

( 一 ) 幫浦出 水量,

第 一 種 消 防 栓 每 支 每 分 鐘 之 水 量 在 一 百 五 十 公 升 以 上 ; 第 二 種 消 防 栓 每 支 每 分 鐘 之 水 量 在 七 十 公 升 以 上 。 但 全 部 消 防 栓 數 量 超 過 二 支 時 , 以 二 支 計 算 之

( 二 ) 第一 種 消防 栓 幫 浦 全 揚 程 在 下 列 計 算 值 以 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 水 帶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配 管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落 差 + 17 ( 計 算 單 位

:公尺)

H=h1+h2+h3+17m

( 三 ) 第二種 消防栓 幫 浦 全 揚 程 在 下 列 計 算 值 以 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 水 帶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配 管 摩 擦 損 失 水 頭 + 落 差 + 25 ( 計 算 單 位

:公尺)

H=h1+h2+h3+25m

五、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 四 ) 應為專 用。但 與 其 他 滅 火 設 備 並 用 , 無 妨 礙 各 設 備 之 性 能 時 , 不 在 此 限。

( 五 ) 連接緊 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重 力水箱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 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所

二、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 水裝置,以具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 地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區劃分隔。但設於 屋頂或屋外時,設有不 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 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設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

,其停止僅限於手動操 作。手動啟動裝置應設 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

,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有 紅色啟動表示燈。

四、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 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 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 壓措施。

五、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一一九 火災通報裝置,依下列規定 設置:

一、 應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 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 中心時,應設於該中心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 第二十五條及一一九火災 通報裝置設置指導綱領,

明定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之設置規範。

(二) 設有二座以上安 全梯,且該樓層 各部分均有二個 以上不同避難逃 生路徑能通達安 全梯。

四、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 目、第二目、第五目、

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 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 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 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 規定者。

五、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 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 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非 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 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

、老人福利機構(限長 期照護型、養護型、失 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 構、安養機構)、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 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 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 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產後護理機構)、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 宿養護、日間服務、臨 時及短期照顧者)場所 使用之樓層,符合下列 規定者:

(二)設有二座以上安 全梯,且該樓層 各部分均有二個 以上不同避難逃 生路徑能通達安 全梯。

四、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 目、第二目、第五目、

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 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 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 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 規定者。

3.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

各居室設有自動撒水系統 滅火設備等可有效控制火 災成長之設備。),可區 隔火煙之侵襲,及配合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供下列各款使用 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 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 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

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 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 全梯:一、建築物使用類 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產 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 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應可免設避難器具,

爰增訂第五款得免設避難 器具之場所及其條件。

(一) 各樓層以具一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及防火設 備分隔為二個以 上之區劃,各區 劃均以走廊連接 安全梯,或分別 連接不同安全梯

(二) 裝修材料以耐燃 一級材料裝修。

(三) 設有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及自動撒 水設備(含同等 以上效能之滅火 設備)。

第二百三十八條 防災中心樓 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 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 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 外面容易進出之 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 急昇降機間及特 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 一出入口之步行 距離在三十公尺 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 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 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 關設備以地腳螺 栓或其他堅固方 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 供操作人員睡眠

第二百三十八條 防災中心樓 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 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 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 外面容易進出之 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 急昇降機間及特 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 一出入口之步行 距離在三十公尺 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 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 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 關設備以地腳螺 栓或其他堅固方 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 供操作人員睡眠

鑑於防災監控系統實務設計係 以整合火警受信總機、緊急廣 播、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

探測器、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 等於一整合介面,俾利監控或 操作,包括硬體及軟體,為更 切合其功能定義,爰將第三款

「防災監控系統」修正為「防 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該部分以防火區 劃間隔。

三、防災中心應設置防災監 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以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 安全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之受信總機。

(二)瓦斯漏氣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之受 信總機。

(三)緊急廣播設備之 擴音機及操作裝 置。

(四)連接送水管之加 壓送水裝置及與 其送水口處之通 話連絡。

(五)緊急發電機。

(六)常開式防火門之 偵煙型探測器。

(七)室內消防栓、自 動撒水、泡沫及 水霧等滅火設備 加壓送水裝置。

(八)乾粉、二氧化碳 等滅火設備。

(九)排煙設備。

該部分以防火區 劃間隔。

三、防災中心應設置防災監 控系統,以監控或操作 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之受信總機。

(二)瓦斯漏氣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之受 信總機。

(三)緊急廣播設備之 擴音機及操作裝 置。

(四)連接送水管之加 壓送水裝置及與 其送水口處之通 話連絡。

(五)緊急發電機。

(六)常開式防火門之 偵煙型探測器。

(七)室內消防栓、自 動撒水、泡沫及 水霧等滅火設備 加壓送水裝置。

(八)乾粉、二氧化碳 等滅火設備。

(九)排煙設備。

在文檔中 高雄市政府 1071102 (頁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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