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類科 應 考 資 格
101 食 品 技 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 域至少 1 學科,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合計至少 7 學科 20 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
、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
,有證明文件者:
(一) 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化學、食品生物化學、生物 化學、食品添加物。
(二) 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 品儀器分析。
(三) 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
)、食品生物技術、發酵學、應用微生物學。
(四) 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 農產製造學、乳品加工學、肉品加工學、水產加工學、榖類加 工學、蔬果加工學、烘焙學。
(五) 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品質管制、食品衛生與安全
、食品工廠管理、食品衛生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六) 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食品 乾燥學、食品脫水學、食品機械、生物統計、食品單元操作。
(七) 食品營養:包括營養化學、營養學、食物學原理、營養生化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食品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 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6 條)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各款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並經核 定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
102 驗 船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造船、造船工程、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
附件 1
師 輪機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造船及海洋工程、造船及船舶機械工 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各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並曾任 驗船實際工作 3 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 作 5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造船、機械、電機等技師證書後,曾任船舶、船舶輪機、船舶 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 3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 領有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 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職 務 2 年以上或領有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 通部核發之二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二等(含乙種)船 長、輪機長職務 4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 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長職務 2 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
502 專責 報關 人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者。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5 條)
801 至 811
甲種 引水 人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 50 歲(實際年齡計算至開始報名考試前 1 日,亦即 52 年 3 月 4 日以後出生,始可報考),領有特種考試 航海人員考試一等或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 等或二等船長適任證書後,曾任 3000 總噸以上船舶船長 3 年以 上者。
二、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 50 歲,領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 甲種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任 3000 總噸以上船舶船長 3 年以上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
901 消 防 設 備 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 域至少 1 學科,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合計至少 7 學科 20 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 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 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 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
、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 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 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
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 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
、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
全(概論)。
(三) 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
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 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 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 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 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 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 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 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 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 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
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消防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 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 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 4 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並有證明文件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6 條)
902 消 防 設 備 士
一、 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者。
三、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 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 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 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