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艇的漂浮狀態應是,滑座的最高點與靜止水面的最大距離為5 釐米。】(提供教練及有關單位購船時參考)。FISA1316 KAO
補充P3:第八條 船隻構造之三:依國際划船聯盟 FISA- BR31 規則第 31 條之細則 1.12 之規定:
(提供有關單位購船參考)
船 隻 種 類(Boat type) 1X 2X 2- 2+ 4X 4- 4+ 8+
一般長度參考資料:( 單位
M ) 8.2 m 10.4 m 10.4 m 10.4 m 13.4 m 13.4 m 13.7 m 19.9 m 1、FISA- BR31 之 1.11:船艇長度—參賽船艇的最小長度—船艇總長最少為 7.2m,該長度是船首白球到船尾延伸的最遠 處。
(有可能超出船體)如果有延伸部分,那麼該部分的末端、也要安裝一個上面1.1 中所規定的球(直徑 4cm 橡膠白 球)。
2、注意:一般實務:在世界賽中,如果已經如上述加延伸且加白球,扶船員仍因過短扶不到(該船吃虧),該船將被驅 逐。
使 用 者 有 關 規 則 補 充 與 判 例 記 事 頁
FISA 1316 CTARA (A)0001 Kao Cheng-Shien / 2007 / 改寫 / 編審
第五章 器材設備
* 本章所述為大陸專有及依台灣狀況增減、並非國際划船聯盟規定 提供主辦賽會者參考 *
第十二條 通訊聯絡設備
一、若無固定之發令台、線審小屋、各點計時台及終點台等建物;當然沒有內部電話連接,那在全國性 或區域性比賽時;下列裁判與工作人員必須配備一部、或一部以上之對講機:
裁判長(1 正頻)、資深檢錄裁判(1)資深檢查裁判(1)、發令裁判(1 正頻/1 另頻)、線審
(1)
取齊員(1 另頻)、各點計時(3 正頻-3 另頻)、主審(2)、資深終點裁判與裁判(2 正頻/ 1 另 頻)
競賽組(1 正頻/ 1 另頻)、器材組(1)、競賽總管理(1)。由於發令與終點間聯繫頻繁,為了確 保比賽不至於延誤和中斷,有必要配備一對備用電池給發令裁判和終點裁判使用。配備另頻機組裁 判與人員;乃為取齊員與扶船員聯繫、及各點計時、終點與競賽組報告計時成績專用。
二、發令裁判要有擴音設備(大型),以便控制起航發令和對起點附近的水域進行管理。另外、每一扶船 裝置上有一小喇叭(採自動起航裝置)、否則、應有耳機以便取齊員與扶船員聯繫。
三、如果沒有自動起航裝置,線審(起點裁判)及取齊員與扶船人員間,應有小型連絡設備(小型擴音 設備),以便取齊員與扶船人員間作為船隻排齊之連絡專用、或如二之耳機連繫。
四、終點應有音響設備、以通知船隻已到達終點(採電動汽笛)。否則應有空氣氣笛及大型擴音設備,
以便終點裁判對終點區附近的水域進行出發比賽、及通過終點船隻之管理。
五、至少應備有手提式喇叭供檢錄裁判(小型)、主審(大型)、檢查裁判(小型)使用。
六、較完善的場地,應具有分段計時、終點計時、終點大型電子計時牌的聯絡設備。
七、起點、終點最好有秒百分格攝影設備、司令台最好有廣播、解說等擴音設備。
第十三條 交通設備
一、主審裁判艇:至少2-4 艘,安全救生艇:至少 1-3 艘。
二、綜合性運動會,應有頒獎船1 艘,並配備手提喇叭與對講機;賽前還應配備 1 艘安全管理船隻,
在封閉航道內慢駛,以便管理水上交通;新聞媒體專用船1 艘。
三、運送備用槳的交通工具。(以無蓬蓋之小型貨卡車為宜。)
四、運送裁判長的交通工具。(以自小客車、或廂型車為宜,小型賽會至少應提供腳踏車乙輛。)
五、小型客車一輛。作為交通聯絡、編排及成績處理人員專用車。
第十四條 監視設備
一、終點攝影機及錄放機設備。(建議:由專業人操作。)
二、線審、取齊與發令監視設備:它要求將發令裁判之發令旗( 或燈光訊號 )和起航線上的所有船隻船首 排齊的畫面,同時分別顯示在一個畫面螢幕上,以便能同時觀察發令裁判和運動員的動作,並有立 即重放的功能。並同時具有錄影及列印之功能。(小型賽會至少應有v8 攝影。)
三、規模較大的綜合性運動會,從船隻起航直至通過終點,最好均應有監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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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其他設備和用具
一、檢錄過磅裁判用以稱船之過磅器(或磅秤)、標準計測物、調船架、量槳葉邊緣厚度的卡尺。
二、檢錄過磅裁判用以稱輕量級運動員、舵手體重的磅秤(兩套)、大時鐘一個,以及遮陽(雨)棚。
三、裁判員用的桌椅 ( 線審(起點裁判)、取齊員、發令裁判、分段計時、終點裁判、檢查裁判。) 四、船隻加重物若干,重量為每塊100 公克(通常為鉛塊)(因船重記錄為小數點第一位)。
五、舵手加重物若干,重量為1 仟克/ 0.5 仟克/ 100 公克(通常為沙袋)(因記錄為小數點第一位)。
六、照像機設備。(通常為拍立得相機;但近來亦有使用數位相機,以彩色列表機列印。)
七、水道牌(1-4)( H20 公分 X W15 公分 ) 不少於 10 套,雙面均有數字、注意材質之透明度。
八、電腦、列表機、影印機設備和配套用具,丹麥夾 ( 不少於 15 塊 ),文具(筆、彩色螢光筆)。
九、抽籤用具(可用竹籤、彩球、或撲克牌)。
十、發令台用的大時鐘、搖鈴,白板以及搶航或其他警告用的標誌8 個 ( 可用紅球或三角錐 )。
十一、可同時連續記錄多道次碼表(不少於10 塊)。
十二、望遠鏡4 架 ( 裁判長、發令裁判、線審、終點裁判 )。
十三、風速儀3 台 ( 起點、中途、終點 )。
十三、紅旗5 面: ( 2 面 W75 公分 XH50 公分:其中 1 面有白色對角線(發令旗)旗桿長 1 公尺 供 training)、比賽航行規則(Traffic rules for racing)管理示意圖(交通規則圖),以提醒各 隊注意水上安全(此為必備、亦是管理單位及賽會主辦單位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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