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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外有關嵌裝玻璃防火規定

第四節 英國相關規定

一、 建 築 規 則 認 可 規 範 (Approved Document B for Building Regulation)

英國建築法規依不同邦國而異,不過彼此雷同性極高。一般以英格 蘭及威爾斯之建築規則為代表,以下從中摘舉相關規定:

(一) 使 用 於 防 火 周 壁 及 防 火 門 之 嵌 裝 玻 璃 , 倘 具 遮 焰 完 整 性 (Integrity),必須依不同的場所限制其玻璃面積大小。

(二) 倘玻璃兼具遮焰完整性及熱絕緣性(Insulation),除特殊場 所外,其玻璃面積(數量)得不受限制。

(三) 使用在逃生路徑並分隔走郎之防火防煙門,或懸掛式且允許 雙向開啟之防火門必須裝設視窗玻璃。

(四) 依法規規定,防火門嵌裝玻璃(視窗或全玻璃門)及防火窗須 經測試合,其方法依據英國標準 BS476: Part 20-22 進行。

由於近幾年內英國標準協會(BSI)一直主動積極參與 ISO 及 EN 標準制定,因此 BS 標準可說是 ISO 及 EN 的英文版本標準,

不論試驗技術、試驗裝置、性能基準、判定規定等均幾乎一 致。

二、 英國標準

(一) BS 476: Part 20-22

本標準為防火測試標準,亦可說是 ISO 或 EN 標準的參考藍本;

本研究主持人於數年前草擬我國 CNS 11227 修訂建議稿時,所 參考的外國標準之一即包含 BS 476: Part 20-22。不過 BS 與 CNS 有幾處明顯不同之處,這些差異正也是為何 BS 認可的防 火產品未必能通過本國 CNS 標準,反之亦然;以下摘要說明之。

1. BS 使用棉花盤及穿洞量測計測定遮焰性,CNS 則無。

2. CNS 在加熱試驗後就進行衝擊試驗,BS 無。

3. BS 之隔熱性能基準係背面溫度平均值不得超過試驗起始溫 度 140℃,任一點最高值不得超過試驗起始溫度 180℃;倘 以台灣夏季氣溫 35℃為起始溫度,則背面溫度平均值須小

於 175℃,最高值須小於 215℃,如此比起 CNS 規定之背準 值 260℃還低攝氏數十度。

(二) BS PD 6512: Part 3 (1987)

本標準提供防火試驗條件下玻璃性能相關指導,並提示一些耐 火嵌裝玻璃設計上應考慮的因子。

(三) BS 5588

為一系列不同使用目的型態建築物之防火技術規範。避難安全 的設計規定不少須參照本標準規定,例如非隔熱型耐火嵌裝玻 璃組件無法對輻射熱有所防護,因此 BS 5588 建議在建造防火 保護逃生通道(Protected escape route)時須限制其使用行 為;例如可能要求限制基準面積之總比率,或者其應用將有所 限制,不論全面或地面以上 1.1 公尺以內部分。為降低鄰近地 板或地板覆蓋物(如地毯)之引燃危險性,非隔熱防火嵌裝玻璃 在防火構造中應設在地板以上 100mm 以上位置。

第 五 節 新 加 坡 有 關 規 定

一、 建築防火安全規範(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Precautions in Building)

(一) 分界牆不得使用玻璃防火牆。

(二) 防火區劃牆原則上不得使用防火玻璃,惟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受此限。

(三) 通往安全梯及防煙/防火昇降梯廳之防火門須裝設視窗玻 璃。該玻璃開口面積不得超過 450cm2,且寬度至少 15cm。其要 求條件有二:

z 具有與防火門同等防火時效,且遇熱仍須保持透明。

z 視窗下邊不得低 120cm 立置,上邊不得高於 1700mm 位置。

(四) 旅館飯店之室內走廊應設防煙阻體,一般使用阻煙門(smoke check door),每片門扇須有至少 25%面積的透明玻璃視窗,但 一般玻璃門除外。

(五) 逃生通道上全玻璃頂窗(Transom)及防火隔屏(Screen)屬於 固定組件,比照防火牆認定性能,而通道門為活動組件,比照 防火門認定其性能。

第 六 節 紐 西 蘭 相 關 規 定

一、 建築規則認定規範 C (Approved Document C for Building Code) 紐西蘭建築規則近幾年已朝性能化邁進,尤其防火安全方法規可謂 領先群國;其法規改造並非完全革命,重新新規則,而是保絕大多 數原有規則條文,並將之轉換成認定合格規定,除該規定外,尚允 許性能設計法或防火工程手法之使用。從這些認定合格規定中可獲 得不少嵌裝玻璃規定,摘述如次:

(一) 防火門上嵌裝玻璃必須是防火玻璃,防火性能應與該防火門 相同(符合防火門設置場所開口部性能規定)。

(二) 隔熱等級防火門若使用非隔熱視窗玻璃,倘能符合 NZS 4232 相關規定,其隔熱性能不須降低。

(三) 防火玻璃倘符合隔熱等級防火性能,其任何尺寸及位置均可 使用。

(四) 用於醫療院所及戒護場所及舞台前牆(Proscenium wall)者 另有特別限制規定。

(五) 通往進入出口通道之嵌裝玻璃門必須具有與牆同等耐火性 能(遮焰完整性)及防火時效。

(六) 下列情況之一,設置於逃生路徑之防火門應有視窗玻璃:

1. 門為懸掛式雙向開啟者(某些場所允許雙向開啟),或 2. 通往進入或設在出口通道上的門,或

3. 供逃生路徑用走廊分隔門。

(七) 防煙走道(Protected path)之嵌裝玻璃不一定須具耐,性 能,但須具有阻煙能力。

(八) 安全走道(Safe path)之嵌裝玻璃須具耐火性能。

1. 玻璃尺寸限制參照 NZS 4232 圖 D 規定。

2. 玻璃與走道間距參照 NZS 4232 規定。

3. 玻璃與玻璃間隔須為較大玻璃長度之 2 倍以上。

4. 單一安全走道不得於高度 2m 以下位置裝設嵌裝玻璃。

第 四 章 嵌 裝 玻 璃 之 性 能 基 準

第 一 節 性 能 基 準 (Performance criteria)

目前各國對於耐,嵌裝玻璃應具備何種性能,因各國建築法規及試 驗標準不同尚無完全一致的基準規定,不過大體上在耐火性能指標項目 上各國所考慮的大同小異。依據最新的歐洲標準-pr EN 351: Part 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of Transparent or Translucent glass products (透明或半透明玻璃產品之耐火性分類),其所歸納列 舉的耐火性能指標概已集各國大成;其區分耐火性能為六項指標性能:

一、 R 級:承重能力(Load bearing Capacity)

構造元件抵抗火災加熱,單面或多面受火,並持續至一定時間而無 任何損失結構安定性的能力。

二、 E 級:完整遮焰性(Integrity)

具有分隔用途之構造元件抵抗單面曝火加熱,而無火燒穿透至非加 熱側的能力;顯著火焰或熱氣由受火側穿透至非受火側的結果,往 往會引起非受火側表面或任一緊鄰該表面之材料著火。

三、 W 級:低熱輻射性(Reduction of radiation)

具有分隔用途之構造元件抵抗單面曝火加熱持續至一定時間的能 力,而在其前方定點量測之輻射熱低於特別標準。

四、 I 級:隔熱性(Insulation)

構造元件抵抗單面曝火加熱,而未讓顯著熱傳道從加熱側至非加熱 面,而引起非加熱面表面或任一接觸該表面之材料著火之能力;以 及形成熱的阻隔體充分保護接近構造元件的人員持續至一定時間 的能力。

五、 S 級:阻煙性(Smoke control)

構造元件降低熱或冷煙氣由一側通至另一側的能力。

六、 I 級:自行關閉性(Self-closing)

構造元件在火或煙發生時會自動關閉開口部的能力(不論在每次開 驗法】及 CNS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燃(火)檢驗法】有關合格基準歸 納起來,概屬於遮焰性、隔熱性及穩固性(Stability),如表 4-1 所示。

表 4-1 中國國家標準耐火試驗法性能基準 耐火

性能 合 格 基 準 遮焰性

z 未產生通達試體背面之火焰及裂縫(CNS11227/CNS12514) z 試體背面未產生燃燒火焰(CNS11227/CNS12514)

z 加熱終 10 鐘後不得有殘留火燼(CNS12514)

隔熱性 z 背面溫度未超過 260℃(CNS11227-B 種門/CNS12514)

穩固性

z 未產生不利防火性能、強度之變形、破壞、脫落、剝離 (CNS11227/CNS12514)

z 衝擊後未貫通、破壞、脫落、鬆開(CNS11227/CNS12514) z 無顯著反曲或撓度變化(CNS11227)

以上性能基準倘與其他國家標準或國際性標準相比較,可發現各標

CNS11227(門)

CNS12514(窗) 背面溫度限制:260℃ 衝 擊 試 驗 ( 例 如 門

NFPA 252-99(門) 背溫限制:139,250 或 361

℃(前 30 分鐘)

第 二 節 耐 火 試 驗 結 果

一、 試體材料

(一) 玻璃:菱形鐵絲網入玻璃(6.8mm 厚)、整片透明玻璃(塗膜超 強化玻璃)(6mm 厚),膨脹型積層膠合玻璃(21mm 厚)等三種防 火玻璃。

(二) 金屬框架及耐火填縫材。

(三) 試體組裝構法參考 CNS3288 R2063,如圖 4-1 所示。

二、 加熱試驗

(一) 加熱爐:立方型爐,使用柴油燃燒器,曝火面積 1.6×1.6m。

(二) 加熱溫度:依據 CNS11227 耐火加熱曲線,該曲線與日本 JIS 曲線相同,而與 ISO 曲線極相近。

(三) 加熱時間:預定 60 分鐘(防火時效 1 小時加熱等級)。

三、 量測項目

(一) 非曝火面溫度(背溫):以定點貼上鋼箔、熱電偶量測外,另以 移動式熱電偶(Roving thermocouple)隨時量測其他位置任何 構材之表面溫度。

(二) 非曝火側輻射熱:在非曝火側距離玻璃 30、60 公分處量測輻 射熱通量(radiant heat flux)。

輻射熱量測距離選擇 60cm,係考量國內建築法規規定走 廊淨寬度最小為 1.10 公尺(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假設走廊一 側設置嵌裝玻璃,則人員步行在走廊通過該玻璃區時可能採輕 微側身姿勢通過,則其肩膀與玻璃之距離約在 60cm;又量測 30cm 距離處,係假設兩人同時通過玻璃區時,其中一人肩膀 可能與玻璃相距約 30cm。

圖 4-1 嵌裝玻璃試體組裝示意剖面圖

依國外標準,量測輻射熱距離多選在玻璃試體正前方 1.0m 處,或 NFPA 257-96 則設定距離 1.8m(6ft)。從實驗技術上選 在何種距離可依標準或研究需求而定,不過欲轉換不同距離的 熱輻射量,可從各別距離對應之輻射配置因子(Radiation configuration factor)之比率換算。輻射配置因子可從下式

計算求得:

1 αS α/S α/S αS ψ(α,S)= ×tan-1 + ×tan-1 2π 1+αS 1+αS 1+α/S 1+α/S

其中S=輻射體(玻璃開口部)之高度與寬度之比率 輻射體面積

(測點到輻射體之距離)α= 2

四、 試驗結果

截至目前已完成八次試驗,其結果如表 4-3 所示。從中概可觀察到 若干初步結果。

表 4-3 不同型式、尺寸玻璃耐火試驗結果

TG/AG/TG/AG/

TG-T 層中空

提前破裂而影響整體玻璃的防火性能表現。編號 1 試驗結果,

試體中央處附近因各層玻璃提早破裂、擠壓、熔化,致厚度在 加熱 40 分鐘後逐漸變薄,所以中央處背面溫度在加熱 60 分鐘 後達到 580℃。

(三) 數層非隔熱型玻璃中間插入空氣層複合而成的中空玻璃,對 降低輻射熱有不錯改善效果,但對熱傳導造成的背面溫度上昇 則效果不彰。

(四) 玻璃經加熱試驗後之耐衝擊性因玻璃構成型式而異,經由整 片玻璃強化或多層玻璃構成方式較能在高溫下抵抗外來衝擊 力。

以上各編號的試驗結果另請詳見附錄所附之試驗紀錄等圖表資 料。

第 五 章 建 議 事 項 與 結 論

第 一 節 法 規 及 標 準 增 修 訂 之 建 議

一、 建築技術規則

綜合以上研究資料整理心得及試驗觀察結果,對於建築設計施工有 關應用嵌裝玻璃防火安全規定,擬建議增修訂的內容原則如下所 述。

(一) 第一章(用語定義)建議增加「嵌裝玻璃」、「防火窗」等技術 用語;其定義參考美國 NFPA、IBC 及歐洲標準。

(二) 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外牆設置開口之限制】建議訂定功 能式規定,從鄰棟建築物延燒危險的防止手法檢討外牆防火性 能要求(涉及第七十條規定)及以開口部面積大小、相對位置、

防火間隔距離等設計基準,進而訂定開口部防火組件(防火設 備)的性能基準。例如參考美國 NFPA 80A、紐西蘭建築規則及 NES4232 等規範。

(三) 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九十七條有關直通樓梯、安全梯出入 口設置防火門規定,建議參照國外法規增加瞻視窗設置規定,

(三) 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九十七條有關直通樓梯、安全梯出入 口設置防火門規定,建議參照國外法規增加瞻視窗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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