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四次修憲之後,國民大會職權已大為改變,使得國民大會的 職權除修憲權之外,僅餘司法、考試和監察等三院的重要人事同意權。
而事實上,這些職權的行使又非經常性;加以國民大會與立法院過去 開會時,皆有議事效率低落與國會暴力等形象不佳的現象發生36,因 此各界廢除國大、改革立院及回歸「單一國會」的聲音不斷。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集會於台北,
「國會改革」自然成為此次集會的修憲主要內容。朝野兩大政黨的中 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黨團之協商,即以國大代表全數採政黨比例代 表方式選舉之可行性為重點,討論國民大會代表,依附在立法委員選 舉之政黨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九月三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 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條文,九月十五日總統明令公布。
第五次修憲通過修正增修條文的主要重點為:
(一)第五次修憲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中的第一條及第四條,是 將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的名額定為三百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 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而自第五
35 有關第三次和第四次修憲的重要內容,參閱國民大會所編《中華民國憲 法》,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修訂版,頁七二至一0 六。
36 張淑中,《國會議員暴力行為與預防對策之研究》,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 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二年一月,頁四至五。
屆起即減少為一百五十人;又為了方便立法委員之預算審查,第四屆 立法委員之任期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預算編列已改為曆 年制)。因此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亦一起延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之 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為 四年。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修正是去除停止辦理省級地方自治選 舉之規定文字。
(四)增修條文第十條的修正是在基本國策之充實,增列國家應重 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 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國家應尊 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 保障。另外並增列澎湖地區人民在政治參與、教育文化及其他社會福 利事業等方面的保障和發展。37
在此之前的歷次修憲,皆未感受到國民大會的修憲有何界限,但 第五次修憲結果,由於國代延任案,遭到社會輿論之嚴厲抨擊及人民 譴責。隨後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決議釋字第四 九九號解釋,認為第三屆國民大會所通過的第五次修憲無效,而各界 也認為我國修憲範圍是應有限制的38。
針對第五次修憲「國大延任案」遭到社會各界的批評,以及第十 任總統大選政黨輪替後的影響,國民大會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集 會,再展開第六次的修憲,完成國大虛級化的三讀程序。我國憲法上 唯一政權機關的國民大會,至此實質已走入歷史。第六次修憲主要內
37 國民大會秘書處所編,《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實錄》,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頁四○八至四五八。
38 參閱作者拙文,《憲法修改界限問題之研究》,發表於東海大學政治系學會 主辦之「二十一世紀台灣政治發展」論文發表會,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八日,頁一八至一九。
容,除將國大重要職權移交由立法院行使外,尚包括取消大法官優遇
第五次
表二 增修條文影響憲法本文章節和條文的情形
憲法章名 憲法條文數目 被修正條文數 修正比例
第一章 總綱 6 1 16.7%
第二章 人民權利義務 18 0 0.0%
第三章 國民大會 10 5 50.0%
第四章 總統 18 4 22.2%
第五章 行政 9 2 22.2%
第六章 立法 15 2 13.3%
第七章 司法 6 2 33.3%
第八章 考試 7 3 42.8%
第九章 監察 17 9 52.9%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5 2 40.0%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17 5 29.4%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8 1 12.5%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33 1 3.0%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 及修改 6 1 16.7%
根據上表可知解嚴後六次修憲的結果,憲法增修條文將憲法本文 一七五條條文中的共計三十八條條文修正或凍結適用,已超過全文五 分之一的比例;其影響層面也造成憲法十四章中(除第二章人民權利 義務未被修正外)共有十三章的內容受到影響。
陳水扁總統曾以黨主席身份在民進黨中常會宣示國會改造決心,
他強調國會改革是「全民運動」,未來希望與在野黨配合、結合民間團 體支持、尋求百萬人民連署,以加速推動「國會席次減至一五0 席」
等憲改工程的落實42;現任考試院長姚嘉文,也曾經以「在南京創立
42 請參閱中國時報,〈扁推動國會改造,尋求百萬人連署〉,民國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六日,第四版。
的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實施,但在台灣運作確實有窒礙難行 之處」為由,認為「五權憲法」不可行,並公開贊成廢除考試院的主 張43;而前總統李登輝也曾在一項由群策會所舉行的「邁向正常國家」
研討會及應邀參加第三次世界台灣人大會中,皆公開表示台灣應考慮 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44。
因此,未來應否繼續修憲或重新制憲,抑或讓此早已脫離憲法本 文精神的增修條文持續運作,就是一個值得國人深思的嚴肅問題。而 在思考上述問題之前,我國修憲界限範圍的釐清和確定,就顯得更為 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