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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對於近代中外條約的一般論述,強調中國政府對現代國際法的無 知,以致於喪失利權而不自知;或說「條約制度」是帝國主義宰制下的產物,

這些說法固然成立。但可能忽略了另一個面向,亦即在此一中外條約關係 中,條約所建立的種種規範和原則,中國在各個不同個案裡究竟採取怎樣的 回應?

在中美經貿往來的實際個案中,往往可發現清政府不同意或抵制中外條 約所賦予的權利或規定;有些係來自條約本身的模糊性質,導致中外各自表 述的情況;有些則來自清政府單方面的規範和禁令。本文所舉例的 1882 年 美商韋特摩耳(W. S. Wetmore)設置紡織公司案,由於內中隱情涉及上海機器 織布局的籌措與華洋競爭,清政府因禁阻不成藉口逮捕韋特摩耳公司中的一 個中國買辦,這件個案的交涉過程充滿戲劇化的發展,頗引起中外矚目。在 韋特摩耳設廠案的交涉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對於條約利權相當在意,

且主動爭取對條約的解釋權,此不僅涉及實際的利害關係,更可看到民族主 義所起的作用。在 1880 年代當中國民族工業初發軔之際,承攬上海機器織 布局的李鴻章通過自己所能發揮的影響力,和左宗棠等人從條約制度的解釋 和頒佈相關禁令設法保護中國民族工業,在和外國使團的公文往返中清廷可 謂步步為營、寸步不讓。一直到甲午戰爭戰敗,才通過馬關條約的簽訂,正 式解決了外人來華設廠和機器進口問題的爭議。

此外,依據五口通商善後章程和天津條約,外人取得在中國口岸貿易等 權利,但為了進一步規範外商在中國的行動,且防止官商勾結,清政府相應 頒佈了不少規定和禁令。其中以設置領事官方准貿易,引起相當大的爭論。

其後又有對領事身份之調查,規定有:「領事不得兼任商人」,總理衙門檔案 中載有對於各口岸的新任領事身分均詳加調查其非身兼商人才予以接受其 領事職務,即或是低於領事之知事(counselor,一般譯為參事)亦然。而在美 國方面則援引相關條約,不承認清政府所言「有領事方准通商」、「領事不得

兼任商人」的規範。美國駐華公使雖不贊同清政府單方面的規範,然而美國 駐華領事制度的確也暴露出諸多不合理現象,此一現象促使蒲安臣和西華公 使爭取改善美國駐華領事制度,堪稱此一時期中美關係交互作用下的推力和 助力,對我們暸解早期中美關係提供另一側影。

就美國而言,條約利益為對華政策的基礎,而此又與美商對華投資及商 務拓展息息相關。在韋特摩耳案的交涉中,韋特摩耳以其在華經商 20 餘年 的經歷,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四處陳情,美駐上海領事和駐華公使亦有意藉由 韋特摩耳案宣示美國政府對於維護條約權利的立場,然而中國市場利益畢竟 不大,且國務院感受到中國似有一股升高的仇外情緒正在醞釀,對華政策擬 採取溫和穩健的態度。觀諸清末列強在中國的活動,美國對華政策的確也較 為溫和,相較於德國領事為保護鋼鐵廠而以軍力恫嚇,美國國務院仍不輕易 以亞洲艦隊的巡弋威脅來達致其目標。

在本文討論的案例中,中美雙方政府多從己方利益各自表述對條約的解 釋。就中國政府而言,力求擺脫條約中的美國利益,並找出有利己方的解釋。

針對帝國主義掠奪中國市場,甚至通過商務交涉,抗拒或抵制外國企業在中 國的發展,爭取民族工業的發展生機,姑不論其結果是否確有裨益於中國工 業的現代化;但反應了外資企業對中國傳統手工市場所帶來的衝擊,以及中 國在面對西方技術時欲迎還拒的矛盾心態。

除了有關領事不得兼商人的限令外,1864(同治 3 年)的檔案中亦曾令「各 使團領事除辦商務交涉外,不得干預地方交涉」。99對於通商的限定,則有「洋 商不准到非通商口岸」之禁令。而對於內地走私問題,請政府也一再向美商 致達「洋商運貨入內地請按條約辦理」。100對於洋商懸掛招牌營運,清政府亦 曾頒布禁令緝捕,禁止洋商私立行棧。101準此以觀,在清末商務交涉中,條

99 〈各國駐各口領事及稅務司姓名〉,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檔案》,01-15/9-8-4;

各使團領事官除辦商務交涉外不得干預地方公事。

100 〈總署美使田貝照會〉(光緒18年2月28日[1892年3月26日]),《中美關係史料》,光緒朝三,

頁1666。

101 〈禁令緝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檔案》,01-31,禁止洋商私立行棧,禁

約制度下所保障的外國在華商務的實際利益並非可漫天要價般地不受限 制,相反地清政府的弱國外交在「開眼看世界」的同時,亦展現其維護國家 主權和民族工業的堅持,而主導條約落實面上的規範;亦即中國對外關係雖 屬弱勢,在外交交涉上仍有值得肯定之處。

止洋船私到非通商口岸等等。

附錄 1:上海口岸領事身份調查,1876-1880(光緒 2 年──光緒 6 年)102 威立(G. Wiley Wells) 查係真正領事 (Davie H. Bailey)查非 商人兼任

102 本表據《中美關係史料》檔案整理,與《清季中外使領年表》,頁184所記1876-1880美駐上海 領事略有不同。後者所記依續為:Myers, Wells, Bailey, Denny, Stahel.

附錄2:廣州口岸領事身份調查,1875-1880(光緒元年──光緒6年) 祿(R. M. Tindall)接 任查係真正領事 (Chas. P. Lincoln)查 非商人兼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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