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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 人總 人數 之認 定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養殖漁業工作或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總 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1、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2、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附表十三:中階技術工作所需之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

一、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

序號 對象 專業證照 訓練課程 實作認定

(一) 製造 工作

通過以下之一勞動部公告全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項 目 考 試 合 格,並取得證明:

1.紙本加列外語學科試題項目 (屬製造業領域):

(1)一般手工電銲

(2)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伸臂 式

(3)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 式(機上操作)

(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 式(地面操作)

(5)氬氣鎢極電銲 (6)半自動電銲 (7)堆高機操作

2.其他僅需通過術科考試,取 得成績證明之製造業領域技 能檢定項目:

(1)冷凍空調裝修 (2)電器修護 (3)鑄造 (4)家具木工 (5)工業配線 (6)冷作

(7)自來水管配管 (8)鋼筋

(9)模板 (10)汽車修護 (11)熱處理 (12)重機械修護 (13)工業電子 (14)視聽電子

接受經濟部或經濟部認定專業認 證機構審定之以下訓練課程並取 得時數證明,累計時數達八十小 時以上:

1.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勞動部、

經濟部辦理之產業升級轉型相 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2.參加產業升級轉型相關之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導向品質 認證課程有關「製造」、「資訊 科技」、「科學、技術、工程、

數學」等三個領域課程。

1.雇 主應依據 各中央目的 事 業主管 機關訂 定之實 作 認定規 範,檢 具外國 人 具備中 階技術 條件之 證明(包括書面證明及實 作影片),向所屬中央目 的 事業主 管機關 申請實 作認定。

2.經 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並出具實作 認定證明。

3.各 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 關 於審查 時,得 視需要 進行實地查核。

(15)化學 (16)鍋爐操作 (17)變壓器裝修 (18)工業儀器 (19)配電線路裝修 (20)測量

(21)女裝 (22)石油化學 (23)農業機械修護 (24)陶瓷-石膏模 (25)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26)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27)升降機裝修 (28)重機械操作 (29)製鞋

(30)配電電纜裝修 (31)油壓

(32)氣壓 (33)平版印刷 (34)食品檢驗分析 (35)肉製品加工 (36)中式米食加工 (37)中式麵食加工 (38)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39)儀表電子

(40)電力電子 (41)數位電子 (42)電腦軟體應用 (43)電腦軟體設計 (44)電腦硬體裝修 (45)工業用管配管 (46)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47)化工

(48)電繡

(49)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50)水產食品加工 (51)機器腳踏車修護 (52)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53)汽車車體板金 (54)特定瓦斯器具裝修

(55)通信技術(電信線路)

(56)車輛塗裝

(57)工程泵(幫浦)類檢修 (58)用電設備檢驗 (59)變電設備裝修 (60)輸電地下電纜裝修 (61)輸電架空線路裝修 (62)機電整合

(63)網路架設 (64)網頁設計 (65)飛機修護 (66)銑床 (67)車床 (68)模具 (69)機械加工 (70)印前製程 (71)網版製版印刷 (72)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73)高壓氣體容器操作(74)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75)太陽光電設置 (76)竹編

(77)陶瓷手拉坯 (78)金屬成形 (二) 營造

工作

具下列證明之一:

1.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公共 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 (明)書、職業安全管理師結 業證書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結業證書。

2.取得與營造業有關之下列技 術士證:

(1)

一般手工電銲

(2)

半自動電銲

(3)

氬氣鎢極電銲

(4)

測量

(5)

建築塗裝

(6)

鋼筋

(7)

模板

(8)

混凝土

(9)

造園景觀

(10)

園藝

(11)

營建防水

(12)

泥水

接受下列訓練之一:

1.營造業者自行辦理專業訓練課 程累計時數達八十小時以上,

並經營造公會認證。

2.以下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八十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1)

內政 部營建署「 營造業 工 地 主 任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2)

行政 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公 共工程品質 管理訓 練班」。

(3)

勞動 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

「職 業安全管理 師教育 訓練課程」、「職業安全 衛生 管理員教育 訓練課 程」。

(13)

家具木工

(14)

門窗木工

(15)

建築工程管理

(16)

建築物室內設計

(17)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管理

(18)

裝潢木工

(19)

營造工程管理

(20)

地錨

(21)

鋼管施工架

(22)

金屬帷幕牆

(23)

建築製圖應用 (24)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25)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26) 重機械操作

(27)

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

(28)

堆高機操作 (29) 職業安全管理 (30) 職業衛生管理

(3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 海洋

漁 撈、

農、

林、

牧或 養殖 漁業 工作 或外 展農 務工 作

海洋漁 撈

無 接受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累計 時數達八十小時,並領有結業證 書。

蘭花產 業、食 用蕈菇 及蔬菜 產業

通過以下之一農業技 術 條 件 中 級 考 試 合 格,並取得證明:

1.果樹類栽培管理基 礎能力。

2.設施作物類栽培管 理基礎能力。

3.茶葉栽培管理基礎 能力。

4.番荔枝栽培管理基 礎能力。

5.水稻栽培管理基礎 能力。

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 改良場所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 辦大專院校、產業公協會辦理專 業技術課程累計時數達八十小時 以上,並取得證明。

外 展 農 務工作

通過以下之一農業技 術 條 件 中 級 考 試 合 格,並取得證明:

1.果樹類栽培管理基 礎能力。

2.設施作物類栽培管 理基礎能力。

3.茶葉栽培管理基礎 能力。

4.番荔枝栽培管理基 礎能力。

5.水稻栽培管理基礎

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 改良場所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 辦大專院校、產業公協會辦理專 業技術課程累計時數達八十小時 以上,並取得證明。

能力。

註: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需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其中一個條 件。

2.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提供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上者,免除專業證照、訓練 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

二、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

序號 對象 國(閩南)

語文能力 繼續教育課程/補充訓練課程

(一)

機 構 看 護 工作

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 口語能力「基礎級」以上,

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 語 以 及 聽 力 部 分 ) 「 基 礎 級」以上,且取得證明。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累計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之證 明。

2.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 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者,且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二)

家 庭 看 護 工

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 口語能力「基礎級」以上,

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 語 以 及 聽 力 部 分 ) 「 基 礎 級」以上,且取得證明。

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勞動部跨國 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補充訓練專區,進行線上數位學習課程累計 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取得補充訓練結業證明。

註: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均須符合「國(閩南)語文能力」與「繼續教育課程/補充訓練課程」資 格。

附表十四:各產業別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名額上限一覽表

工作類別 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一、海洋漁撈 工作

(一)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漁業執 照所載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人數(若出海船員數較 高於出海最低出海員額者,應列計出海船員數)後之百分之二十 五。

(二)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從事箱網養殖工作,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 明所載養殖面積,每二分之一公頃得聘僱外國人一人。但加計從 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人數,不得 超過雇主僱用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五十。

(三)雇主依前款規定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最少得聘僱一人。

二、製造工作

(一)申請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

1.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 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

2.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八點七五。

3.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六點二五。

4.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B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五。

5.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C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點七五。

6.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點五。

(二)雇主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加計下列人數,且不得 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五 十:

1.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人。

2.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外國 人。

3.申請聘僱及已聘僱中階外國人人數。

(三)雇主依前二款規定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最少得聘僱一人。

三、營造工作

(一)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總人數,不得逾 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但公共工程 有下列情事之一,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計算之:

1.經依第四十四條附表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

並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算核配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雇主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加計下列人數,且不得 超過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十。但經行 政院核定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1.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人。

2.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外國 人。

3.申請聘僱及已聘僱中階外國人人數。

(三)雇主依前二款規定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最少得聘僱一人。

在文檔中 附表一:累計點數之標準 (頁 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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