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蒐集與分析探討
第二節 國內雨水逕流抑制對策
6.綠屋頂整合雨水利用系統創新應用
該研究計畫(2014)於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學系二館屋頂建置一套的
「屋頂綠化整合雨水貯集系統物理性試驗平台」,以假儉草為例,以陶石改良介 質層與蓄排水層,增加土壤通透氣與保水能力,並達到調整水質酸鹼度之功用。
進而結合雨水貯集系統,收集雨水及澆灌溢流水,透過UF 濾膜及碟片過濾器進 行水質處理,並針對四個檢測點進行 10 項水質參數之檢測及監測收集水量。研 究結果顯示,透過改良之介質層與蓄排水層達到良好的成效,過濾系統汙染物處 理皆可達到良好的水質標準,而且發現雨水利用系統能有效減少綠屋頂之需水量,
減輕都市用水的壓力。
7.離島區域家戶二元供水系統推動計畫規劃-澎湖地區
該計畫(2014)主要在探討澎湖地區推動二元供水系統之可行性,以提高水 資源運用效率,將水質要求較低的生活次級用水(如沖廁、澆灌)改由成本較低 廉的再生水或雨水貯集加以替代,避免發生處理成本昂貴的海淡水作為生活次級 用水的資源浪費情況,同時配合低碳島示範計畫,逐步達到水資源循環利用及低 碳建設等水資源目標。
第 二 節 國 內 雨 水 逕 流 抑 制 對 策
建築基地開發後不透水區域擴大,往往是導致洪峰、逕流量增加而對區域排 水系統或鄰近環境造成衝擊;因此對於建築基地新開發、改建或增建等,應要求
第二章
控制開發後的過多逕流,故應以「零增量」觀點進行規劃,即以消減開發之「洪 峰流量增量」、「逕流體積增量」為減洪目標。相對的既有之社區或建築基地,若 改建、修建及增建行為而增加原基地之地表逕流量,應另以消減「增加之逕流量」
為減洪目標,使之不超過既有之排水系統能力為規劃目標(資料來源:社區及建 築基地減洪防洪成效評估模式及審議機制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3)。
目前國內建築基地開發所需之「雨水貯集量及允許排放流量」標準,主要依 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2」之規定,其對策量建議
「除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
應依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1)新建建築 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 0.045 m3/m2; (2)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 建蔽率後,再乘以0.045 m3/m2」。
內政部營建署「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編製與案例評估計畫,2015」
成果中說明,都市防洪中,LID(低衝擊開發技術)設施係屬都市暴雨管理中之 微處理設施,屬源頭控制之小尺度暴雨管理,故無法僅由LID 設施負擔目標迴歸 年降雨條件下削減暴雨逕流之責任,或取代原有排洪系統之功能;而其相關減洪 措施之定位則可以是依據「某特定目標年下(如都市雨水下水道之設計基準5 年 重現期距)之部分負擔量」作為其減洪目標;其中技術設施之設計對策量應為回 復開發前水文狀況,並進一步定義為:(1)已開發或破壞區域-以恢復短草或草原 之土地利用型態為開發前狀況,及(2)未開發或仍保有良好植栽綠地區域-則以保 持原有逕流特性為目標。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及流出抑制設置設施原則,2012」,其最小 滯留量及允許放流量計算訂定方式,係參考以日本「東京都雨水滯留.浸透設施 技術指針」規範設計方法,以設計雨型及允許放流量為基礎建立規範。允許放流 量應依水體承受系統而定,目前依108 手 2 月 19 日公告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 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針對中央管區排水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 使用計畫,至增加中央管區域排水(以下簡稱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回歸其治理
中允許放流量設計主要基於二個觀點出發,一是土地開發時,開發人有義務將土 地係數回歸到開發前狀態,其二是基於提高都市計畫區保全水準觀念,在下水道 已完成情況下,藉由雨水貯集方式,提高區域保全水準;而既有下水道設施(抽 水站)排放能力則成為雨水貯集規劃排放之放流限制。然都市計畫雨水下水道範 圍內之開發,則應考量下水道系統承受能力,目前臺北市下水道及抽水站系統均 以5 年重現期降雨建立,故下水道(抽水站)最大容量當可視為設計之允許排放 量。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 申請作業規範」中規定,基地開發最小貯留量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乘以係數0.05 m3/m2 計算貯留體積;允許放流量則是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乘以係數 0.000019 cms/m2計算。設計放流量範圍介於0.85 倍允許放流量及允許放流量之間。此外,
在新制(草案)上將參考新北市人口密集及較都市化之行政區,並以5 年暴雨頻 率分析結果(80mm/hr),以1 小時零出流為主要目標值,作為新北市開發基地設 置透水、保水及雨水貯留(再利用)等相關設施之依據;且基地開發最小貯留量 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將可能提升至乘以係數0.08m3/m2計算貯留體積。
而「林口台地排水檢討改善及滯洪池設置規劃報告書」成果指出,由於國內 都市雨水下水道以5 年頻率保護標準,故建議台灣北、中、南及東區域將以都市 計畫區保護標準可由 5 年提升至 10 年、25 年或 50 年進行分析,然目前仍是 以5 年頻率保護標準為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減洪調適策略規劃手冊,2017」結合 近年經濟部水利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積極繪製之淹水潛勢圖資,及各縣市 政府相關規劃圖資數位化之成果,整合水利評估模擬技術及空間規劃可行策略,
引導從業人員透過資料調查與蒐集、圖資套疊及預測分析,在空間規劃內容中利 用土地使用管理、開放空間系統設計等方法,進行減洪調適工作,可有效支援專 業人員防洪減災規劃設計實務需求,也能強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相關法規之落實 執行,藉由結合政府及民眾力量,循序漸進共同建構永續生活城市,提升民眾居 住安全及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