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國外建築隔音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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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建築法規,係由各地方政府(州政府、市及郡政府)參考 相關團體研擬之法規自行依據其需要調整訂定,如 UBC(Uniform Building Code)、IBC 等(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美國法規一般 分為三個位階,一、法律(Law)。二、規則(Code)針對不同地區場 所及時間進行規範。及三、標準(Standard),詳細規定執行技術及操 作上之各項資料,協助規定項目及內容之相關查核方式。以下即以 UBC 有關建築隔音之章節為例,說明相關建築隔音規定。
在UBC 附錄第 12 章,列有聲音傳遞控制及聲音傳遞控制系統等 兩節,摘錄翻譯如下:
1208 節(聲音傳遞控制)
1208.1 總論
使用分區G 類之牆壁、天花配件將居住單元或客房從其他空間 隔開,例如牆壁提供室內走廊及服務區域空氣音的隔音及地板天 花板提供空氣音及衝擊音的隔音,相關標準如下:
1. ASTM E90 及 E413,實驗室判定的空氣音傳遞等級。
2. ASTM E492 隔絕衝擊音。
3. ASTM E336 空氣音隔絕現場實驗。
1208.2 空氣音隔絕
所有的牆體,地板、天花板、必須提供達到隔絕空氣音符合聲音 透過等級(STC)50 的程度,(現場量測為 45)。建築構造物的 管道間、電力設備、嵌箱、浴缸、屋頂牆壁接點、暖氣、通風,
排氣管必須填封或使用其他方法,維持隔音必要的等級,臨接內 部走廊的室內門周邊,必須填封具有實驗室測試STC 等級不小 於26 之等級,而且周邊填封必須維持在好的使用狀態。
1208.3 衝擊音隔絕
所有分隔空間單元及客房的天花-地板組件,必須提供足夠隔絕 衝擊音相當於衝擊音隔絕等級(IIC)50 的程度,(現場量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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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地板飾材可以包括在組件裏,以達所需等級,但須為永久 性之組件,若需替換時其他地板飾材需能提供與上述飾材相同的 隔音等級。
1208.4 測試會議
現場或實驗室量測牆或地板-天花板設計有 STC 或 IIC50 或更高 的等級,且建築主管機關認為側向音不影響隔音,可以不需增加 現場量測。
1208.5 現場量測及評定
如需進行現場測試,需在有經驗的現場測試工程人員監督下進 行,並且需將簽證之隔音量測報告,送交建管機關備查。
1208.6 空氣音隔絕現場量測
如需進行現場測試,空氣音隔絕現場測試需依據空氣音透過損失 現場量測程序進行,所有聲音傳遞從音源室至收音室,必須考量 測試組件的測試聲音傳遞。
1208.7 衝擊音隔絕現場量測
如有必要,則需進行衝擊音現場量測。
1209 節聲音傳遞控制系統
一般系統表列於防火設計手冊,實驗室量測顯示此系統符合1208 節之規定者,可予以接受。IBC 的規定與 UBC 類似,ASTM E90 或ASTM E492 方法測試下,對於所有的牆體,地板、天花板、
必須提供達到隔絕空氣音符合聲音透過等級(STC)50 的程度,
(現場量測為45)。
二、日本建築隔音相關法令規定
(一)建築基準法
日本建築隔音相關法令規定主要訂於建築基準法第三十 條,係針對集合住宅訂定隔音性能規定:連棟式集合住宅或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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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住宅各戶間的分界牆,除須達到閣樓或者是天花板頂外,其 構造之隔音性能(係指對於鄰接住宅日常生活所產生之聲音為減 低至無礙衛生的程度,分界牆所應有之性能)須符合政令所規定 之技術基準,必須採用建設大臣規定之構造方法或經建設大臣所 認定者。
(二)建築基準法相關告示及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依據建築基準法第30 條,日本國土交通省對於連棟式集合 住宅或者是共同住宅遮音性能分界牆構造方法告示相關規定,其 中鋼筋混凝土造,磚造,石造者,厚度在10 公分以上者,此部 分規定分界牆之構造厚度。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22 條之 3,規 定連棟式集合住宅或者是共同住宅遮音性能相關技術基準,不同 頻 率 之 聲 音 透 過 損 失 數 值 最 少 需 符 合 下 列 數 值 :125HZ. 為 25dB,500HZ.為 40dB,2000HZ.為 50dB,經比對日本 JIS A 1419-1 建築物及建築材料的遮音性能評價方法-第一部:空氣音遮斷性 能中,有關之等級曲線Dr,其等級相當於 Dr-40 之宣告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