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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扶手設計之安全相關規定

在文檔中 扶手檢測標準之研究 (頁 25-30)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外扶手設計之安全相關規定

一、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 ADA (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規定 之扶手相關設計標準如下:

4.26.3 結構強度 動作輔助扶手(Grab bar)、洗澡椅、結件(螺釘、

螺栓等)、鑲嵌裝置之結構強度須滿足以下規格:

(1)施加 250 lbf(1.112 kN)所引起扶手或洗澡椅之最大彎矩,所 引起之撓曲應力必須小於扶手或洗澡椅材料容許應力。

(2)施加 250 lbf(1.112 kN)所引起扶手或浴室椅之剪應力,須小 於扶手或浴室椅材料之容許剪應力。若扶手或洗澡椅與其托 架、錨座或其他支撐之連接考量完全束制,則直接剪應力與扭 轉剪應力加總之聯合剪應力不得超過容許剪應力。

(3)施加 250 lbf(1.112 kN)所引起結件或托座裝置中之剪力,必 須小於結件、錨座裝置或其他支撐結構間較小之容許橫向載重。

(4)施加 250 lbf(1.112 kN)之直接張力加上所引起之最大彎矩,

其在結件中所引起之張力,須小於結件及支撐結構間之容許引 拔載重(Withdrawal Load)。

(5)扶手於接頭配件內不得轉動。

作用於任一點任一方向

圖 2-1 扶手結構分析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二、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制定 規範 ASCE 7-02 (Minimum Design Load for Buildings and Other Structures),其中第 4.4 節有關扶手相關設計規定:

4.4.2 載重

(a)步行輔助扶手(Handrail)配件及欄杆扶手(Guardrail)系統設 計載重,須抵抗在扶手頂部任意方向所施加之 50 lb/ft(0.73 kN/m)均佈活載重,並透過支撐構件傳遞至建築結構,但一家 或兩家之住宅,活載重得以 20 lb/ft(0.29 kN/m)設計之。

另外所有扶手配件及欄杆扶手系統,沿其頂部任一點皆能抵 抗 200 lb(0.89 kN)之任一方向之單一集中載重,並由連接裝 置及支撐構件傳遞至適當的建築結構上;此外,設計時可不須 考慮與前述均佈載重同時發生。

除扶手本體以外之中間橫條、欄杆、面板填充等區域,每 1ft2 (305mm2)須抵抗 50 lb(0.22 kN)之水平正向載重,前

扶手結構分析須考量外 力對所有構件造成之組 合應力不得小於其容許 應力

述區域為包含透空部份之面積。但設計時無需與前述均佈載重 或集中載重疊加。

(b)動作輔助扶手系統(Grab Bar System)必須抵抗作用於其上任 一點、任一方向之 250 lb(1.11 kN)大小之單一集中載重。

三、2006 年版國際建築法規(2006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1607 節活載重設計規定有關扶手部份:

1607.7.1 步行輔助扶手及護欄(Handrails and guards)

扶手配件及護欄之設計載重須抵抗在扶手頂部任一方向所施加之 50 lb/ft(0.73 kN/m)載重,並透過支撐構件傳遞至結構。玻璃扶手配件 及護欄另符合 2407 節之規定。

除外規則:

1.核心家庭或兩代同堂住宅,僅須考慮施加 1607.7.1.1 規定之單一 集中載重。

2.群組I-3、F、H及S建築,未開放一般公眾使用之區域且居住載重 未達 50 lb/ft2(0.73 kN/m),最小載重得為 20 lb/ft(0.29 kN/m)。

1607.7.1.1 集中載重

扶手配件及護欄,沿其頂部任一點必須能夠抵抗 200 lb(0.89 kN)之 任一方向的集中載重,並由連接裝置及支撐構件傳遞至適當的建築結 構上,此載重不須考慮與前述載重同時發生。

1607.7.1.2 零件

除扶手本體以外之中間橫條、欄杆、面板填充等區域,每 1 ft(0.093m2 2

設計抵抗 50 lb(0.22 kN)之水平正向載重,前述區域包含透空面積;

設計時,無需與前述均佈線載重或集中載重疊加。

1607.7.1.3 應力增加

扶手與護欄依據容許應力法(工作應力法)設計,除 1607.7.1 規定之 載重外,桿件及其配件之容許應力得增加三分之一。

1607.7.2 動作輔助扶手、洗澡椅及更衣室長椅

動作輔助扶手、洗澡椅及更衣室長椅必須抵抗作用於其上任一點、任 一方向之 250 lb(1.11 kN)大小之單一集中載重。

四、日本財團法人 Better Living(BL)針對扶手制定之評價基準「優 良住宅部品評價基準—步行、動作輔助扶手」,其 2009 年 3 月發 布之最新版本有關扶手安全規定如下:

Ⅱ.1.2.1 機械力學及穩定性的確保

a)步行輔助扶手水平、垂直載重量

若為步行輔助扶手,在相當於牆壁的模擬建築構造物上安裝扶 手,對其中央施力,若為一跨度 1,800 mm 以下,則施加 1.150 kN(120 kgf)的載重,若是超過一跨度 1,800 mm,則將跨度視為 L mm,施 加 1150L/1.8 N(L/15 kgf)的水平、垂直載重,橫軌及安裝用五 金不可有搖晃、脫離、裂縫、損壞或損及橫軌的變形產生。

然而,若是採用墜落防止扶手的選擇性構件組成之步行輔助扶 手,則在安裝於墜落防止扶手支柱上的狀態下進行測試,以取代安裝 於相當於牆壁的模擬建築構造物。

b) 動作輔助扶手的水平、垂直載重量

若為動作輔助扶手,在相當於牆壁的模擬建築構造物或浴室面板 上安裝扶手,在其中一端位置與中心部位依序施加 0.59 kN(60 kgf)

的水平、垂直載重,橫軌及安裝用五金不可有搖晃、脫離、裂縫、損 壞或損及橫軌的變形產生。

c) 動作輔助扶手的變形測試

若為動作輔助扶手,在裝設於固定用鋼材上的扶手中心部位施加 0.59 kN(60 kgf)的載重,卸除載重後的橫軌之殘留扭曲程度必須在 跨度L的 1/500 以下。

Ⅱ.1.2.2 使用時之安全性以及保安性的確保

a)步行、動作輔助扶手必須採用容易握住的形狀。

<範例規格>

①步行輔助用扶手採用直徑為 30~40 mm 的圓形,圖-1 或圖-2 中 表示的尺寸範圍則為橢圓形。

②動作輔助扶手採用直徑為 28~35 mm 的圓形

b)橫軌與牆壁間之尺寸以 30~50 mm 為準(參照圖-3①)。 c)步行輔助扶手的安裝用五金應該收在圖-3 的斜線內。

d)若有懸臂部分(尺寸為l)除跨度必須在L的 1/5 以下之外,亦 不得有異常扭曲情形。(參照圖-4①)

e)橫軌尾端必須採用不會勾住袖口的形狀。

<範例規格>

步行輔助扶手尾端採用彎向牆壁方向或向下的形狀。(參照圖-4

②)

f)橫軌、安裝用五金可能與人體接觸部分,不可有凸邊、捲曲或危 險的凸出物。

在文檔中 扶手檢測標準之研究 (頁 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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