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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課徵遺產稅之理論基礎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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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侵,對於有主物不可任意掠奪,對於無主物則可加以占有,而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死亡而權利能力消滅後,本 來歸屬於人之物,即脫離主體而成為無主物,如眾人爭執占有,則 社會秩序將無法維持,故為避免前述情形,必須於人死亡之瞬間將 其遺產或遺體自動歸屬於生存之人146,繼承法即為一套自動歸屬規 則之法。

由於現代國家多採行私有財產制,故由所有權絕對原則可以導 出私有財產權的主體於其死亡前,可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所有 權絕對原則由生前貫徹至死後,如無遺囑,始由法律規定遺產之歸 屬,而特留份制度則為所有權絕對原則之限制;為確保遺囑自由,

繼承人如有以詐欺、脅迫之方法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 使其變更、撤回,或妨礙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礙其變 更、撤回,或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關於繼承之遺囑之情形,令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制度存在之理由除了前述迴避無主物產生之外,尚寓有社 會交易安全保護之意義,使繼承人繼承財產上權利之同時,亦繼承 了債務,繼承人間對繼承債務負連帶責任,以保障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為避免繼承人因此反而陷入生活困境,允許繼承人為限定繼承 或拋棄繼承。

2、國家保障繼承權之理論基礎

至於應該由誰繼承,亦即繼承權之理論基礎為何,林秀雄教授 則提出以下三個繼承權之根據:對遺產貢獻之評價、繼承人生活之 保障,以及被繼承人意思之推測;由於被繼承人之財產於表面上為 單獨所有之狀態,實際上卻係配偶、子女直接或間接協力而得,故

146 沼正也,「理論相續法學」與える強制と奪う強制,頁 88-90;轉引註自林秀雄,繼承法講義,

2005 年 11 月(台北:元照),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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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為潛在之共有關係,而於財產名義人死亡時,由其配偶、子 女繼承,以評價其對遺產之貢獻147

如繼承人尚未成年,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不但沒有貢獻,反而 還需仰賴被繼承人之扶養,則為保障被繼承人所扶養之人的生活,

乃賦予其繼承權;而私有財產制係建構在人類本能的利己心之上,

所有權人往往希望能於死後將遺產留給最親近之親屬,故國家雖承 認遺囑自由,但被繼承人卻未立下遺囑時,立法者即推測被繼承人 之意思,以定法定繼承人之資格與順序148,此等法定繼承人及順序 之決定,除上述合理性根據之外,亦包含非理性的血緣神秘思想149

第二項 財產權保障、繼承之保障與遺產稅課徵之間的關係

1、遺產稅課徵之理論基礎

遺產稅之課徵與國家對於繼承之保障應該如何連結,學說上 有不同見解:

(1)

給付國家鄰近說

此說認為社會給付國家對於人民負有照顧義務,相較於與被 繼承人關係較為疏遠的繼承人們,國家和被繼承人的關係反而更 為親近,故繼承法上限制一定親等內親屬為法定繼承人,並對遺 產課徵一定之累進稅150。惟學者葛克昌教授認為,繼承權為私有 財產制保障之產物,而遺產稅乃屬於公法之給付,係基於公共利

147 中川善之助,註釋民法(24),頁 25-26;轉引註自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 年 11 月(台 北:元照),頁 5。

148 史尚寬,繼承法論,頁 3;轉引註自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 年 11 月(台北:元照),頁 12。

149 鈴木祿彌,相續法講義,頁 302;轉引註自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 年 11 月(台北:元照), 頁 12。

150 Leisner, Verfassungsrechtliche Grenzen der Erbschaftsbesteuerung, 1970, S. 18.轉引註自葛 克昌,遺產稅規劃與法治國理念,收錄於氏著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2005 年 9 月(台北:

元照),頁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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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故不宜將公法上課徵遺產稅之依據歸於國家繼承權,而使公 私領域區分及國家社會二元論相抵觸151

(2)

國家居於準親屬地位說

此說認為,今日社會中,國家代替以往之家族,扮演著照顧 扶養人民之社會功能,國家基於準親屬地位,遺產稅之課徵則為 國家代替家族擔負社會扶養照顧責任之對價。德國威瑪憲法第 154 條第 2 項明訂國家有權參與繼承財產之分配,即為此種國家 繼承權之依據152。惟學者葛克昌教授認為,繼承為私法關係,遺 產稅為公法關係,國家準親屬地位在我國法並無根據153

(3)

社會政策工具說

此說認為,國家為社會正義之促成者,在今日已成為眾多改 革的重要目標,往往也成為嚴峻遺產稅之正當性依據,因為嚴峻 的遺產稅具有財產重分配之效果154

惟學者葛克昌教授認為,我國遺產稅既採取遺產稅制(總遺 產稅制),分類上係屬財產稅,卻又以最高稅率達 50%之累進稅 率課徵,與財產稅僅就「應有收益(孳息)」並不相符;雖然我 國遺產稅課徵寓有社會改革、緩和對於私有財產制度之反感…等 意義,但此係出於租稅正義之要求,不是真正的「財產重分配」,

因為遺產稅所分配的,為「人民的租稅負擔」,而非「國民間之 財產」,只有將生產工具收歸所有的國家,始有權為「財產分配」。

151 葛克昌,國家與社會二元論及其憲法意義,台大法學論叢第 24 卷第 1 期,1994 年 12 月,頁 121。

152 Ritschl, HDSW Ⅲ, 1964, S. 275. 轉引註自葛克昌,遺產稅規劃與法治國理念,收錄於氏著稅 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2005 年 9 月(台北:元照),頁 188-189。

153 葛克昌,遺產稅規劃與法治國理念,收錄於氏著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2005 年 9 月(台 北:元照),頁 189。

154 Kiser, Die ErbSt Als Mittel der Vermögenredistirbution, 1964. 轉引註自葛克昌,遺產稅規劃與 法治國理念,收錄於氏著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2005 年 9 月(台北:元照),頁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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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我國,沒收式遺產稅仍屬違憲,因 之,遺產稅之社會政策目的仍屬次要,其課徵之主要目的仍在於 獲取財政收入,是以其憲法依據仍為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其設 置須依據量能課稅原則155

(4)

租稅負擔能力說

此說認為,遺產稅之起源甚古而長久不衰,最主要者仍在於 其負擔能力及財政需要。對納稅義務人而言,遺產稅為臨時性租 稅,僅當被繼承人留有遺產時始有發生可能,而贈與稅則為遺產 稅之補充稅,故兩者皆屬臨時性租稅;而遺產稅在一代間僅產生 一次,基於偶然繼承時取得之大量財產並無相當對價,其租稅負 擔能力相當大,國家如果在遺產移轉予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管理 人時,向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管理人課徵遺產稅,對他們產生的 犧牲痛苦感,必定小於國家在被繼承人生前即對其累積之儲蓄課 稅所產生的犧牲痛苦感;是以遺產稅之最主要依據,仍為平等原 則,基於公共利益所生之社會政策目的只是次要依據。

2、本文見解

本文認為,繼承之保障係出自於憲法上保障財產權及私有財產 制之要求,而憲法保障財產權及私有財產制則以租稅為對價,遺產 稅之課徵則係基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而為國家平均社會財富之 政策工具,其理論基礎較貼近社會政策工具說。

(1)

繼承之保障與財產權保障之間的關係

承前所述,繼承制度保障之根據主要衍生自所有權絕對原 則,同時必須兼顧社會交易安全,繼承權之保障則係出自保障繼

155 葛克昌,遺產稅規劃與法治國理念,收錄於氏著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2005 年 9 月(台 北:元照),頁 189-190。

157 Walter Leisner, “Eigentum” in: J. Isensee/ P. Kirchhof (Hg.), Handbuch des Staatrechts Bd.

Ⅵ., 1989, Rn. 81-83;vgl. auch Kimminich in Bonner kommentar, GG, 65. Lfg. 1992, Art. 14,Rn.

123; H.J. Papier in Maunz-Duerig, Komm. z. GG, 31. Lfg. 1994, Art. 14, Rn.325-329.轉引註自陳 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199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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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繼承之根據仍係基於私有財產制之保障—繼承之保障主 要係源自所有權絕對原則,而所有權絕對原則衍生自私有財產制 核心內涵—而私有財產制正是財產權之客觀制度性保障;是以國 家保障繼承之理論基礎係出自憲法上對財產權保障之要求。

(2)

遺產稅課徵、繼承之保障與財產權保障

承本章第二節第二項,憲法之所以保障財產權,係以租稅作為 國家採取並維持私有財產制度之對價;惟隨著財產權的社會化而具 有社會義務性,國家除了以獲取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課徵租稅,以 維持財產權、私有財產制及經濟自由之外,尚可為了達成社會經濟 政策目的課徵租稅159

如前所述,繼承之保障係出於憲法保障財產權及私有財產制之 要求,國家則以課徵租稅作為保障之對價,但是國家並非以課徵遺 產稅作為保障繼承之對價;如本章第二節第二項所述,國家以課徵 租稅作為「整個財產權及私有財產制保障之對價」,係整體制度保 障之對價,而非國家使個人獲得利益、進而向個人索取之對價;相 同地,國家課徵遺產稅也不是針對保障繼承所要求的對價,正如同 我們並不認為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國家對於保障營業 自由所要求的對價,因為國家是針對整體財產權及私有財產制提供 保障,我們不會去計算、也無法計算出任何人自整體制度保障中獲 得多少利益,國家課徵租稅也從來不是向個人索取對價。

是以國家既然以課徵租稅作為財產權及私有財產制保障之對 價,而財產權及私有財產制保障內涵當中已經包括對繼承之保障,

則國家對於課徵的租稅內容當中是否包含遺產稅,得由立法者自行

159 如戴東雄教授、戴炎輝教授的「無主財產思想說」,以及史尚寬教授的「綜合說」皆提及得出 自社會利益的考量課徵累進遺產稅。由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立法目的觀之,遺產稅之課徵目的本

159 如戴東雄教授、戴炎輝教授的「無主財產思想說」,以及史尚寬教授的「綜合說」皆提及得出 自社會利益的考量課徵累進遺產稅。由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立法目的觀之,遺產稅之課徵目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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