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進入下一章之前,本章最後仍擬對我國一九九九年至二○○五年 間的第五、六、七次修憲的過程與內容作一略述。須說明的是,由於本論文的焦 點是放在以總統、內閣(行政院)、國會(立法院)三者為核心所構築的憲政體制類 型,而第五、六、七次修憲並沒有對我國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三角關係造成 實質而重大的變動,沒有涉及我國憲政體制「類型」的變遷,因此這三次修憲並 不是本論文探討的重點。然而,若觀察這三次修憲,將會發現在過去歷次修憲中 不斷擴權的國民大會在第五次修憲時將自利動機擴張到極致而通過延任案,直到 第七次修憲「自我了斷」徹底走入歷史的戲劇性過程,實充分彰顯了歷史制度論 在制度變遷方面的論旨,因此仍有一提的必要。
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五次修憲與過去歷次修憲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國大在 這次修憲中完全脫逸各黨黨中央的預先規劃與控制,修憲過程幾乎由國大民進黨 團與國民黨黨團主導,一反過去由國、民兩黨中央主導修憲議程的經驗。當時在 國大議長蘇南成強勢主導議事的情況下,國、民兩黨國大不理會兩黨黨中央的制 止,聯手完成第五次修憲。國大在這次修憲中將下一屆的國大產生方式改為比例 代表方式選出,由各政黨在立法委員選舉的全國得票率分配當選名額,並由政黨 指派國大代表人選。依上述規劃,下一屆國大的產生將依附於下一屆的立委選 舉,國大在第五次修憲時遂將本屆國大任期延長至本屆立委任期屆滿之日,以便
第三次修憲 (確立總統民選)
釋 387(1995) 釋 419(1996)
第四次修憲 (1997)
陳總統上任的 憲政運作(2000)
釋 520(2001) 釋 585(2004) 釋 613(2006)
內閣制 (一元型半總統制) (二元型半總統制) 總統制
圖五之三 我國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三)
使下一屆國大與立委的上任日期與任期齊一,本屆國大任期因此延長了兩年又四 十二天。此一「以延任交換凍結國大選舉」的修憲方案是否合宜固然見仁見智,
但「國大延任」這一件看似「自肥」的事情本身卻引發國大之外朝野各界以及輿 論的憤慨。立法院朝野立委在第五次修憲後隨即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大法官確 認第五次修憲的效力。此一聲請對大法官而言顯然是個棘手問題,因為國大延任 的問題涉及到「經過修憲程序的憲法條文是否可能違憲」、「修憲是否有限制」, 以及「大法官是否有權力對憲法條文進行審查」等重大憲法學理爭議,不過大法 官仍然決定受理此項聲請。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離當年總統選舉(三月十八日)選後不過六天,大 法官針對國民大會第五次修憲條文的效力問題作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在此號 解釋中,大法官採取「修憲有限制說」立場,指出一方面在程序面上,國大第五 次修憲的議事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議事程序亦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 條文發生效力的基本規範;另一方面在實體面上,國大第五次修憲條文中所規定 的下屆起國大產生方式(依立委選舉各黨選票比例分配國大席次)牴觸民主憲政 基本原則,且國大自行延長任期的規定亦與國民主權原則(指定期改選的基本要 求)與利益迴避原則有違。基於第五次修憲的程序面與實體面皆有重大疏漏,大 法官因此宣告第五次修憲條文無效。
第五次修憲既被大法官宣告無效,即意謂國大不得延任,而必須如期改選,
以便使新任國大在本屆國大任期屆滿後於二○○○年五月二十日上任。就當時的 國民黨而言,當時國民黨正因總統大選敗選氣勢渙散,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總統 的宋楚瑜則僅以些微的選票差距落敗,得到相當部份民意的支持,氣勢不弱,支 持者正醞釀要組織政黨(親民黨),若國大真的在此刻進行改選,無異是即時給宋 楚瑜一個展現政治實力的舞台,加速支持宋楚瑜者政黨的形成,使當時正蓄勢待 發的政黨重組態勢進行得更快,國民黨的政治版圖也將可能更形式微,這些可能 的發展並不符合當時國民黨政治精英的政治偏好,因此根本無意在短期內面對依 釋字第四九九號意旨應如期改選的國大選舉。就向來捍衛五權憲法體制最力的新
黨而言,則面臨與宋楚瑜支持者高度重疊的泡沫化危機,此時亦不再堅持國大需 如期改選。換言之,就國、新兩黨而言,若要迴避依法必須如期辦理的國大選舉,
唯有透過修憲才有可能,而國、新兩黨在當時情勢下顯然都有動機以再次修憲方 式凍結國大選舉。至於對民進黨而言,國大向來被其視為大中國的遺緒,廢除國 大或至少將其虛級化本來便是其一貫的理念與政策。就在國、民、新三黨各有盤 算的情況下,過去向被視為「不可能的任務」的國大虛級化,竟然因緣際會地成 為當時國、民、新三黨一致的目標。於是,國、民、新三黨為了凍結國大選舉,
於二○○○年四月初便緊急協商召開國大進行修憲,不到一個月時間就完成第六 次修憲。此次修憲將國大調整為臨時性的機關,僅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 土變更案,與正副總統彈劾案時,始由公民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任務型國大」對 立法院的提案進行複決;至於國大原有的職權(補選副總統之權、罷免正副總統 的提案權,以及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重要人事的同意權)則皆移轉至立法院。
國大既然虛級化,其距離被徹底廢除便只有一步之遙了。二○○五年八月,
立法院提出第七次修憲案,其內容除了廢除國大,將原本任務型國大的三項任務 改由公民與大法官行使(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複決,
正副總統彈劾案則改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外,並有立法院席次減半、
選舉制度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立委任期增為四年等立法院制度的變革。
立法院所提出的修憲案依法公告半年後,於二○○六年五月由人民選出任務型國 大,首次選出的任務型國大隨即於六月初對立法院所提修憲案進行複決而「自我 了斷」,國民大會至此壽終正寢。
國民大會從原本被認為可能永遠無法馴服的「憲政怪獸」,轉瞬間變成憲法 本文中的「恐龍標本」,其過程堪稱戲劇性。促成此一戲劇性發展的關鍵因素,
實為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而且特別的是,大法官釋字四九九號解釋之所 以促使國大虛級化乃至最終被廢除,並不是解釋文本身的內容,而是解釋文公布 的時間。此一解釋文公布的時點,乃是在當年總統大選選舉日(三月十八日)之 後,而非選舉日之前,而且離大選結果揭曉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從反事實
(counterfactuals)的角度分析17(如圖五之四),吾人可以試想若大法官不是在總統大 選後,而是在總統大選前作出該號解釋,情勢發展會有多麼地不同。大法官若是 在總統大選前就作出國大延任案違憲、國大代表仍應如期改選的宣告,國大代表 與總統如往例便將於同一時間選舉。假若總統與國大是在同一時間選舉,則前述 各黨的盤算考量自然就不存在,而前述因緣際會促成國大虛級化的情境亦不可 求,第六次修憲將國大虛級化乃至第七次修憲將其完全廢除的變革便不見得可能 發生。
事實
反事實
圖五之四 大法官釋字四九九號解釋公布日期的反事實分析
17 所謂反事實分析的基本推論型態是:如果我們認定某因素 A 是某歷史事件 Y 發生的原因,那 麼假設原先的因素 A 沒有發生,歷史事件 Y 將會有何種不同的發展?儘管反事實分析的推論 無法在現實上獲得真正的驗證,僅具有間接的經驗意涵(亦即韋伯所謂之「在心理上建構非真 實的關聯以便深入探討真正因果關聯」的「心理實驗法」),不過此種方法仍有助於研究者進 行較縝密的因果邏輯論證。關於反事實分析的研究方法,參見 Fearon(1991:169-195); Ferguson (ed.)(1997:1-90).
就此看來,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的公布時間影響了總統與國大選舉 究竟是同時舉行或先後舉行,而此一差別則進一步影響了接下來的政治系絡與政 治精英在其中的利益考量,並進而促動了政治菁英進行修憲。釋字第四九九號解 釋的公布時機是否經過大法官作過政治的考量,固然難以深究,不過這個例子顯 示出:就算大法官不是透過憲法解釋的實質內容,在釋憲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僅 是公布日期等形式問題的決定,亦有可能對接下來的憲政體制變遷造成影響。而 即便大法官在主觀上對這形式問題的決定並無政治考量,其決定仍有可能發生原 先並無預期的後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造成新一輪的修憲與憲政體制的變 遷。正如歷史制度論強調,特定關鍵時點原本看似微小的事件,亦有可能造成影 響深遠、範圍廣泛的社會結果;而同樣的一組因素可能由於出現的時機或先後次 序不同,而造成行動者事前難以設想到的非預期結果。我國國大虛級化乃至廢除 的憲政經驗,正好可以呼應上述歷史制度論的論點。
第五節 結語
本章敘述了我國自二○○○年以來「二元型半總統制」浮現並鞏固的過程。
在二○○○年總統大選之後,判斷我國憲政體制究竟是「一元型半總統制」還是
「二元型半總統制」的三項關鍵議題(「總統任命閣揆是獨立任命還是須以立法 院多數意見為依歸?」、「總統對閣揆是否有主動免職權?」、「閣揆須在立法院改
「二元型半總統制」的三項關鍵議題(「總統任命閣揆是獨立任命還是須以立法 院多數意見為依歸?」、「總統對閣揆是否有主動免職權?」、「閣揆須在立法院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