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30015171B 號令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及項目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四)瞬發力:立定跳遠。
(五)心肺耐力:跑走。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四)心肺耐力:登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柔軟度:抓背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四)心肺耐力:原地站立抬膝。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立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第 三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
並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並以腰圍(公分)
除以臀圍(公分)計算,至少測量二次,取平均值。
三、屈膝仰臥起坐:
(一)受測者平躺,屈膝成九十度,足部平貼地面,雙手交叉
六拍之速度,每四拍上下臺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二)依前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最佳值為評估依據。
十二、原地站立抬膝:
(一)受試者先以髂前上棘與膝蓋骨連線中點,決定測驗時大 腿抬起高度,在牆上貼上膠布作為註記。
(二)測驗時,受試者應於二分鐘內,以最快速度進行左右踏 步,計算右腳抬起次數。
(三)左右抬腿各練習一次,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分鐘,以完 成一次左右踏步之次數為記錄單位。
十三、椅子坐起繞物:
(一)受試者坐直於椅子上,待施測者下令開始後,以最快速 度站起,並快走繞行二‧四四公尺外座椅,再走回原位 坐下。
(二)量測從起身至坐下所費時間二次,並取時間最短值。
十四、開眼單足立:
(一)受測者雙手叉腰,一腳(慣用腳)以全腳掌穩固著地,
另一腳屈膝抬離於地面,貼於支撐腳內側。
(二)一腳觸地、另一支撐腳移動或叉腰手離開腰部時,即停 錶。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時間最長值為評估依據。
第 四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皮尺。
三、屈膝仰臥起坐:碼錶及軟墊。
四、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五、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及捲尺。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八、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 三公分)及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九、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抓背:十八吋硬尺。
十一、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及十八吋硬尺。
十二、原地站立抬膝: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三、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
(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四、開眼單足立:碼錶。
第 五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 及學生體適能常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主管之學校應辦理國民體適 能檢測,鼓勵直轄市、縣(市)民及學生參加檢測。
各機關、學校或受各機關委託之機構、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 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 告之參據。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