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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交大e-News第018期 (頁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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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馬上辦~給您好生活 總務處馬上辦~給您好生活

總務處《馬上辦中心》GO ..GO ..GO …“ “珍惜您的建言,美化我們的生活””

馬上辦記錄摘要:

Q 1

博愛校區後門學府路頻發生師生車禍,為顧全校區教職員生進出安全,請總務處 協助向有關單位在學府路處,申請紅綠燈為宜。

A1

經駐警隊劉隊長與交通局連繫申請,未獲同意因該出口非屬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 依規定無法施作,不過可於校門出口兩側路面噴慢行字樣,請駕駛注意。

Q 2

因為學校規劃烤肉區一案,學聯會受到課外活動組委託一同學幫忙規劃烤肉區內 需要的設施。因為實地草木叢生,不方便直接地走到各個角落查看情形,無法對 現地有較全面性的認識,所以想由總務處這邊取得現地(研二舍至新南大門之間 的陸橋下方)的地形圖與剖面圖,惟不知這些資料是否能讓學生取得?

A2

您要的地形圖與剖面圖,請您直接到營繕組〈綜合一館對面一棟四層樓房,他們 在三樓〉找王組長索取。分機31699

Q 3

請貴單位定期測試這個留言信箱,因為我發現有時候我驗證碼打對,但是還是顯示

"驗證碼" 錯誤!真的會讓人無言以對! A3 已請系統維護師測試完成,已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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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 經簽到11/30了!!!http://140.113.249.50:2955/005.jpg

A7 已通知衛保組招商維修並通知改善。

Q 11

請問學校書局,可以請進像是光南這種書店嗎? 光南文具又多、又便宜,對於 我們這些窮學生是非常適點的。原校內的愛因斯坦書局文具少,價格又太貴了。

A11

光南全名為光南大批發,「前身為光南唱片,於民國83年增資轉型為複合式賣場

,為全省連鎖流行用品商店。愛因斯坦書局文具少,價格又太貴”乙節,本組已反 應予愛因思坦書局知悉同學之訴求,請業者以增加文具之種類及儘量多提供促銷 商品、降低價格為改善目標。

Q 12

路上有缺磚塊, 請看連結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r881011&b=32&f=

1943286363&p=18

A12

通往H車棚的石板步道,日前被移樹廠商壓壞的,部份已經復原另有幾片破損及 路面不平部份預計本週內可修復整平。

Q 13

電資大樓七樓實驗室,從上星期就沒有冷氣了,由於實驗室電腦眾多,沒有冷氣 會造成室內悶熱,麻煩請處理。

A13電資大樓技士已另行發通知告訴大家空調因天氣冷出現的問題,並告知解決方法。

Q 14

游泳池旁環工大樓施工現場開音樂聲過大,影響清華大學學生住宿的安寧,希望 本校能督促改善。

A14 9:50連絡營繕組王組長即時處理。

馬上辦中心服務專線:(03)5712121轉31987,歡迎全校師生有任何總務工作 的建言,來電向負責人鄒永興組長洽詢。

【總務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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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令及函釋宣導 重要法令及函釋宣導

教育部96年12月13日台法字第0960194121號函轉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 成之釋字第634號解釋,登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

內容:釋字第 634 號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應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 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八十九年十月九 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教育部96年12月31日台法字第0960206442號函「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3條 文 , 業 奉總統96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21號令修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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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本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7期。

內容: 第77條之23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 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 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 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 後返還繳款人。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 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教育部97年1月9日台法字第0970002525號函「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 3條 文 , 業 奉總統97年1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41號令修正公布,本 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8期。

內容: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教育部97年1月9日台法字第0970002526號函「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

第1153條、第1154條、第1156條、第1157條、第1163條、第1174條及第 1176條條文,業奉 總統97年1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31號令修正公 布,本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8期。

內容:第1千1百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

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千1百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1千1百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 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1千1百56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 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 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1千1百57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1千1百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第1千1百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 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 者,不在此限。

第1千1百76條

第1千1百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

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 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 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 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教育部97年1月9日台法字第0970002619號函「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 1條 之1條 文 , 業 奉 總統97年1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41號令修正公 布,本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8期。

內容:第1條之1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 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 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 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 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 請求返還。

【人事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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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活動宣導 重要活動宣導

*本校96年度歲末聯歡活動訂於97年1月23日(星期三)中午11時30分於中正 堂舉行,敬邀全校教職員工同仁踴躍參加。活動當日於中正堂中庭二側,將供應 歐式自助餐,惟為配合政府環保政策,請自備環保餐具;另為維護後續到場同仁 用餐權益,請勿打包外帶。餐後於中正堂內舉行聯歡活動,安排社團成果展示表 演及教職員工摸彩。本次摸彩品清單將於本年1月21日於人事室網頁最新消息公 告,請逕自上網查詢。

*教育部96年9月26日台人(二)字第0960140802B號函,自97年1月1日 起,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 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教育部96年9月26日台人(二)字第0960140802B號函,自97年1月1日 起,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 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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