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發現疑似有行政職員同仁請他人代為刷卡情事,已嚴重影響本校工作紀律,應 即改善。依據本校實施彈性上班差勤管理要點第4點第5項規定:「刷卡須親自為之,
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除被代刷卡者以曠職論外,並均以記過懲處。」請同仁確實遵 守,嗣後如發現有代刷卡情形,經查證屬實者,即依上開規定嚴處。
為避免代刷卡情事發生,請各同仁儘量優先使用卡片刷卡,新進人員或忘記帶卡才使 用身分證字號輸入刷卡,刷卡後並請即到班。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校約用人員工 作規則規定,均已將出勤記錄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重要參據。行政職員同仁平時之出 勤情況,將提供所屬單位主管作為考績(核)參處。
*教育部97年8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70157865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月11
日局企字第0970063136號函以,該局已建置「人事革新論壇」專屬網頁
(http://ca2.cpa.gov.tw/oldweb/reform/index.htm),並自97年8月11日起正式上線,請同仁 多加利用。
*教育部98年1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80003120號書函轉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同年月7
日局企字第0980000037號函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98年度「e等公務園」領導管理類線 上課程一覽表已置於該中心網站(http://elearning.hrd.gov.tw/eHRD2005/)請同仁多加利用 上網學習。
*教育部97年9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70180789號函轉法務部同年月10日法人決字第
09713030781號函以,該部及所屬訓練機關所製作之法務專業數位學習課程已置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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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研考會之「電子化政府-網路文官學院」學習平台(http://elearning.nat.gov.tw),課程 類別為「法務館」(課程有:2005年新刑法修正介紹、監獄行刑法概論、科技設備監 控執行之政策理論與實務簡介、全國法規資料庫線上學習課程、法規通報系統、新台 灣之子-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家庭暴力案件之婦幼保護等),歡迎同仁利用時間踴躍 上網學習。
*教育部97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70241084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11月
26日局考字第09700647462號函以,「97年菁英領導班成果發表會」之課程將置於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e等公務園」學習網及地方研習中心「e學中心」學習網,供各機關
(構)學校同仁進行線上學習,以擴大分享國際交流與學習經驗,請同仁多加利用。
*依行政院96年7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2703號函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各機關學 校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 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相關數位學習網站如下,請同仁多加利用:
文官e學苑http://ecollege.ncsi.gov.tw/
e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elearning.hrd.gov.tw/eHRD2005/
地方行政研習e學中心http://elearning.rad.gov.tw/
【人事室】
重要法令與函釋函導
*教育部97年12月15日台政字第0970251791號書函轉法務部同年12月9日法律字第
0970700834號函以,為貫徹隱私保護,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須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比例原則,始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以落實釋字第603號 解釋所揭示之資訊隱私權保障。
*教育部97年8月28日台人(四)字第0970168551號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年月25日 勞職規字第0970076340號函以,就業服務法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年8月6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411號令公布,該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為:外國人受聘 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6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不 須申請工作許可。
*教育部97年12月8日台高字第0970241007D號函以,「教育部認可大學聘僱外國人進 行短期講座及學術研究注意事項」,業經該部97年12月8日台高字第0970241007C號令 訂定發布,請逕上人事室網站最新消息查閱。
*教育部97年12月22日台陸字第0970257789號函轉內政部同年12月15日台內移字第
09710321875號函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
97年12月15日以台內移字第0971032187號令修正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2月3日台法字第0970245353號函轉內政部同年月2日台內民字第
0970195928號函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條文,業經總統97年11月26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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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一義字第09700250561號令修正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832期,請至總統府網 站(http://www.President.gov.tw)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2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7024754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月3日
局給字第0970029950號書函示,公教人員請領結婚補助,如戶口名簿得確認申請人之
親屬關係、結婚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僅繳驗戶口名簿,以簡化當事人申請手 續。
*教育部97年12月15日台法字第0970254971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同年月12日秘台大二
字第0970026973號函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651號解釋,登載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網址:law.moj.gov.tw),請自行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2月11日台法字第0970252065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同年月8日秘台大二字
第0970026243號函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650號解釋,登載於全國法規資
料庫/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網址:law.moj.gov.tw),請自行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2月2日台法字第0970243872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同年11月27日秘台大二
字第0970025835號函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649號解釋,登載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網址:law.moj.gov.tw),請自行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1月24日台法字第0970237022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同年月18日秘台大二
字第0970024874號函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648號解釋,登載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網址:law.moj.gov.tw),請自行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2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70249673號書函轉銓敘部同年月5日部退一字
第0972954736號令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妥公保
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切結書,據以請領;如有填載不實,應繳回原領之喪葬津 貼,並重新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
*教育部97年11月17日台語字第0970231908號函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業經 內政部97年11月1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84578號令修正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1月20日台陸字第0970233784號函轉內政部同年月14日台內移字第
09710284105號書函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
法」第3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97年11月14日台內移字第0971028410號令修正發布,請 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1月19日台文(四)字第0970233134號函轉內政部同年月14日台內移字 第09710283113號函以,內政部97年11月14日台內移字第0971028311號令發布修正「內 政部對具有特殊貢獻或高科技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為「外 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請至行 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1月21日台文字第0970235339號函轉內政部同年月14日台內移字第
09710284095號函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97年11月
14日台內移字第0971028409號令修正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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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
*教育部97年10月8日台人(三)字第0970194874號函轉銓敘部同年9月30日部退三字
第09729257251號書函以,各機關對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年滿55歲自願提前退休並
加發退休金者,應避免於其退休後一年內任用為公務人員。
*教育部97年10月7日台政字第0970169720號書函轉法務部同年月1日法政字第
0971114930號函以,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含各類財產申
報表),自97年10月1日生效。上開填表說明及申報表置於教育部政風處網頁
(http://www.edu.tw/anti/index.aspx)「政風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教育部97年10月6日台政字第0970185024號書函轉法務部同年9月15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4003號函以,法務部製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秘笈」光碟檔案,業已置於教育
部政風處網頁(http://www.edu.tw/anti/index.aspx)「政風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 用。
*教育部97年10月7日台政字第0970197438號書函轉法務部同年月1日法政字第
0970034424號函以,有關申報財產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
範圍疑義乙案,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該款之立法目的,係基於國家、其他公法 人或公營事業機構業已出資或捐助,則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出任私法人(包括社 團、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實質上對於私法人均有影響力,亦應納入規範。則依據 前開意旨,本款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 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為適用範圍,至於該董事及監察人係專任或兼任,有無 領有薪酬,或係由指派、核定、遴選、聘任等何種方式產生,在所不論。反之,倘政 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者,則非本法規範主體。又依法設置之獨立董事或勞工董事,因未必代表政府或公股 之利益行使董事權限,依據立法目的,亦非本法適用對象。
*教育部97年9月16日台高(二)字第0970155450A號函以,有關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 員會委員得否由他人代理案,請依以下規定辦理:一、依大學法第20條規定:「(第1
項)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2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應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大學教評會所審議案件多為攸關教師聘任、解聘等重
項)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2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應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大學教評會所審議案件多為攸關教師聘任、解聘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