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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

在文檔中 PDF (頁 54-64)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97.10.14 台中(二)字第 0970199922 號函同意備查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修習教 育科目,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之需要,特依據本校師資培 育生甄選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以 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僑生,係指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僑生及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港澳生。外國學生,係指依「外 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籍學生。

三、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培育生資格,不計入各學系師資培育生之名額 內,惟在學期間得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申請修習教育科目,經本校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核准後,自次一學期起開始修習。有關選課事 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僑生及外國學生擬修習教育科目者,應於每年 5 月初或 12 月初,檢附成績單向所 屬學系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核章後,於 5 月 15 日前或 12 月 15 日前將該學系申請 名單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處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 之作業。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科目,參照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之規 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 26 學分,課程內容包括: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4 至 16 學分,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 2 科,共 4 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 3 科,共 6 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 學實習,共 4 至 6 學分。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 12 個教育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0 至 12 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

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六、僑生及外國學生修習教育科目與本校師資培育生同,應依本校各學期之開課課程 表選修教育專業科目,不另開班授課。但如因配合僑教政策或特殊情形需單獨開 班者,得另專案辦理。

七、本校學生修習教育科目相關規定:

【附件 6(提案六)】

(一)教育科目修業年限至少2年,每學期教育科目修習學分數至多9學分,若已 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科目;未在規定修業期限 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 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二)學生修習教育科目,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 入主修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 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三)學生修習教育科目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四)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 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八、僑生及外國學生經核准修習教育科目者,得以書面向師培處申請放棄修習;其已 修習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所屬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九、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向 師培處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作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請教職之證明;

惟不具本校師資培育生資格,故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十、僑生及外國學生修習教育科目者,得參照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 課程一覽表自由修習專門科目;惟其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 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其餘自 95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十二、本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師培處定之。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附件 7(提案七)】

【附件 7(提案七)】

【附件 7(提案七)】

【修正後條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97 學年度起適用)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 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 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 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並得相互流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

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 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 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 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 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 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 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為限。

五、甄選(審)方式︰

【附件 7(提案七)】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 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 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 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 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例 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

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 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 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之,

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 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 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在文檔中 PDF (頁 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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