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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因使用需要,或因浮覆坍沒及共有物分割或政府機 關依法令規定辦理逕為分割測量,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

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及實地之測量及計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二、作業準備:

(一)人員編組(每組):

1.測量員一人或二人。

2.測量助理二人或三人。

(二)資料:

1.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複丈案件經收件處理配件後,即列印土地複 丈定期通知書,通知所有權人(申請人)及關 係人。

2.原地籍調查表:倘申請宗地及相鄰關係地號有地籍調查表者,應調 閱其原地籍調查表。

3.原有土地複丈圖:倘申請宗地及相鄰關係地號曾辦理複丈者,應調 閱其原有土地複丈圖。

4.土地複丈圖:繪製申請宗地及鄰接四周適當範圍內之相關地號土地 複丈圖。

5.宗地有關資料:查詢列印申請宗地及相鄰關係地號之宗地資料。

6.控制點資料:查詢列印適當範圍內之控制點資料。

(三)表格:

1.觀測手簿(詳 712 表 7─3)。

2.土地複丈成果檢查記錄表(詳 712 表 7─5)。

3.土地複丈成果圖(詳 712 表 7─6)。

4.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詳 712 表 7─7)。

5.土地複丈異動資料表 (詳 712 表 7─8)。

6.跨課(股)間移案連繫單(詳 712 表 7─9)。

(四)器材:

1.平板儀及照準儀或精度高於(含)20 秒讀之經緯儀或電子測距經緯 儀。

2.皮捲尺或鋼捲尺。

3.標桿或稜鏡與稜鏡桿。

4.其他。

(五)工作標準:

1.一般分割:每組每天 2~6 筆為原則。

2.逕為分割:每組每天 6~10 筆為原則。

3.法院囑託分割:每組每天 2~6 筆為原則。

三、作業步驟:

(一)查詢列印申請宗地之相關資料並繪製土地複丈圖。

(二)核對本筆及相鄰地號地籍調查表之記載及與實地是否相符。

(三)複丈人員依照申請人檢附之分割位置圖說,如係指定面積或指定距離 方向分割者,應先執行分割計算後,再依據分割後土地複丈結果清冊 及土地複丈圖,至實地測定分割界址點,協助埋設界標並檢查之。

(四)如需申請人指定界址者,應請申請人先行指界,經複丈人員檢測後,

如分割新增界址點,不在原宗地周圍界線上者,須以適當方法施測計 算分割點位置,協助埋設界標。如分割新增界址點,在原宗地周圍界 線內者,依申請人指定界址協助埋設界標施測。

(五)根據兩個以上檢測無誤之控制點或可靠界址點,使用平板儀量測分割 界址點位置,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記界標名稱及實量邊長;若係使用 經緯儀或電子測距經緯儀施測,則將量測分割界址點之角度及邊長,

記載於觀測手簿之相應欄位內,再由不同測站量測分割界址點,記錄 計算之,以供檢核之用。

(六)調製分割後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經指界人認定無誤後簽名或蓋 章。

(七)依據計算或數值化方式求得之分割點坐標進行分割計算。

(八)土地分割之地號,由應用程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三條 規定之原則,編列之。

四、注意事項:

(一)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分割之土地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

割辦法規定;若為耕地時則應依農業發展條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及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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