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案 是 第 一 審 訴 訟 結 束 後 ( 原 告 勝 訴),第二審時法官移調的案件。被告與原 告為親戚關係,這次出席調解的是原告的 女兒與被告的兒子。本案的主要問題,在 於被告無權占用原告的土地(共計四到六 坪),原告要求被告拆屋還地,且必須給付 其無權占用多年不當得利之租金。被告認 為可以相當市價的價金向原告購買土地,
但原告認為被告所提的金額太低,且認為 金額應由原告決定。我將調解過程分成以 下五個階段(第一階段:調委定調是坪數 爭議,現場看地籍圖;第二階段:調委與 原告女兒單獨面談;第三階段:調委與被 告兒子單獨面談;第四階段:一起會談,
雙方爭執坪數以及不當得利數額;第五階 段:法官進入現場)。調解當天的座位圖示 如下圖四。
圖四
在調解進行的過程中,可以看得出來 調解委員不斷想促成調解成立。為了達成 這個目的,調解委員將「問題」定義為:
讓雙方合意不必拆屋,而由被告向原告購 買越界土地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
「坪數」以及「每坪單價」就成為爭議的 主要議題。
調委:你要買嗎?
原告女兒:要合理價格啊。
被告兒子:我的地是重測後面積才這 樣,占有部分為四坪多。
原告女兒:我認定是六坪多,最重要 的是測量,最重要的是我要拆屋還地。
三角地案
●調解委員
●被告之媳婦
●原告之女 ●被告之子
●法官 ●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 ●被告之媳婦
●被告之女 ●被告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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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雙方在回答調解委員的問題時,
都嘗試將問題的重心帶入「土地重測」的 議題,但是顯然調解委員一再以詢問賣價 的方式進行調解。又因為調解委員有法律背 景,因此,或許是考慮到民法第七九六條越 界建屋之異議的規定,調解委員依循著國 家法的規定,詢問原告是否知道當時越界建 屋的事情,探詢是否符合「土地所有人建 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 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 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 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一九二九年公布之舊民 法)45以下的對話就是在這個脈絡之下:
調委:他們蓋的時候你們不知道?
原告女兒:不知道。
調委:你們不是住厝邊?
原告女兒:不知道。我七十幾年就出 嫁了,八十幾年才蓋的。這是土地測量的 時候才出現問題。
調委:妳要賣多少?
原告女兒:就二百三十萬。
調委:有沒有講價空間?
原告女兒:有,但是他態度不好,我
比他年長他還這樣,更何況是對我爸。(兩 人有親戚關係)
因為雙方價錢談不攏,調解委員開始 以 預 測 判 決 的 方 式 要 被 告 兒 子 讓 步 。 此 時,該件糾紛所處的社會文化脈絡終於被 凸顯成為爭論的焦點。簡言之,之所以會 有越界建築的問題,實際上是在這幾年土 地重測才產生。關於土地重測的問題,調 解委員在調解後的訪談中表示:這類的問 題在地方上很常見,有時候一條街經過土 地重測之後,幾十棟房子都有二、三坪蓋 在他人的土地上,如果從國家法律的角度 來說,就是幾十個拆屋還地的案件。該位 調解委員在接受我訪談時說:「為什麼重測 呢?因為地籍圖是根據……我們的地政和 戶政都是根據日據時代的那個……那個模 式來的嘛!然後我們的地圖就是根據日據 時 代 的 地 圖 來 的 嘛 ! 那 地 圖 是 一 個 紙 張 嘛!因為紙張經過年代的久遠,會破損,
會變形,這是一個問題嘛!第二個問題就 是地貌,地貌也會影響,因為時間的久遠,
比如說颱風啦、大雨、大水啦,或者是過 度的開發,地貌也會影響。那地貌的影響,
地圖也有破損,這就是問題。第三個問題,
45 當時的判決書大多會以被告未盡舉證責任而判被告敗訴。其中的邏輯如下:「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 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 796 條前段之 所明定。惟主張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 45 台上 931 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未就系爭建物建築時,當時土地所有權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之事實舉證以 實其說,其主張原告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云云,自屬無據。之後 2009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民法 第 796 條有重大的修正,似乎不全然會有原告勝訴的結果。新規定如下:「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 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 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 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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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
這個案件牽涉到行政測量管理、司法 裁量權以及立法權之間界線的問題,雖說 這是辯論法律該當如何最好的時機,但是 雙方走到調解庭往往已經經歷許多規範想 像多元之下的彼此傷害,而在調解庭的時 間又相當有限 46的因素下,問題雖然被凸 顯出來,卻難以在調解的場合充分討論。
法官:今天調解成,去測量就可以測 量,這是方法一……但之前測量是土地面 積,並非房屋占用地,測量費用是兩萬多,
這就像玩梭哈,還沒開始就已經把錢丟進 去了,跑法院、強制執行的錢算進去……
張先生你可以找大法官解釋說一個理由說 服 所 有 權 人 接 受 土 地 被 占 用 , 學 者 說 的 是……他不用解決問題。我知道這不是你 的原意,地籍圖位移……我不是地政機關 主管,無法……民法第七五八條以登記為 主,我只能以地政機關登記謄本為依據。
你說四坪、五坪、六坪不用拆,那幾坪才 要拆?
被告兒子:我的意思就是現在要有配 套辦法……。
法官:配套辦法就是立委只要在地基 重測加入這條就可以了……這樣可以紓解 訟源。……要你們瞭解,司法機關有很多 前提是行政。
被告兒子:那繳稅繳假的。
法官:那不是……應該跟立法委員要
求修法。
綜合上述,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 立的民主原則,在這個案件中得到一種脈 絡化的呈現,也提供我們思考與辯論的素 材。人們在調解庭上的各種主張與堅持(例 如 比 例 原 則 的 堅 持 以 及 長 輩 受 污 辱 的 控 訴),代表的往往是社會關係裡(土地重測 的任意性、損人不利己的惡意、家族長幼 的秩序)不公平的控訴。這些堅持,往往 能夠協助我們、逼使我們在具體個案中,
反覆檢視民主原則的實踐對具體糾紛的時 效性,以及對具體個人的影響;並且要求 我們在繼受法律、地方規範以及歷史遺跡 當中,做出適當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