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沿街店鋪住宅結構系統耐震設計技術手冊

第一節 地質調查報告

根據建築構造編第二章基礎構造[5]所規定,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 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地基調查其目的在於旨在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施 工以及使用期間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 勘等方式,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 範所規定之方法。

一、鑽探孔數及分佈位置

調查範圍至少應涵蓋建築物基地之面積,及其四周可能影響本基地工程安 全性之範圍;若以鄰產保護為目的而作之調查,其調查範圍應及於施工影響所 及之範圍。

調 查 點 數 主 要 指 鑽 孔 數 , 在 沖 積 層 土 壤 , 可 用 圓 錐 貫 入 試 驗 (Cone Penetration Test)取代部份鑽孔;在卵石礫地層則可以用挖掘試坑法代替部份鑽 孔。對於任一工程而言,所須調查點數完全視工程性質及對地層條件之掌握程 度而定,設計者應依設計需求作適當之規劃。基本上,每個基地至少須有三個 以上之調查點,方能勾勒出地層在空間的概略變化,但考慮部份面積很小之基 地,基於經濟考量乃規定最少須二點,惟對於土層變異性較大之地區,仍應適 當增加調查點數,以確實掌握地盤條件。

二、鑽孔深度

對於建築物基地之調查深度,原則上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礎設計與施 工安全所需要之深度,須視建築物結構型式及基地之地層條件而定。

1. 各式淺基礎在載重作用下,地中垂直應力增量隨深度之分佈,對於正方形獨 立基腳,深度達二倍基腳寬度以上時,其垂直應力增量小於 10%之基礎載 重,所產生之沉陷量甚小,通常不是調查的重點,基此,對於淺基礎,一般 規定其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寬度之四倍以上﹔對於相鄰之基腳群及連續基 腳,因應力影響圈重疊之故,調查深度應遠較獨立基腳之規定為深。若在二 倍基腳寬度之深度內有明顯堅硬之承載層,則調查深度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 度即可。

2. 對於樁基礎,若工址地質有土讓液化之虞,才考慮使用樁基礎。基樁端點承 載力之影響範圍通常在樁底以下 4 倍直徑範圍內,為能詳實計算樁之點支承 力,故調查深度一般定為樁基礎底面以下至少 4 倍樁直徑之深度,或達可確 認之承載層深度為止。

4. 一般實務上在設計沿街店鋪式住宅基礎時,常見為連續基礎及筏式基礎。對 於浮筏基礎或其他各類基礎,若其基礎下方遭遇非常容易發生壓密沉陷之軟 地層時,調查深度應達低壓縮性之堅實地層,或因建築物載重所產生之垂直 應力增量少於百分之十之地層有效覆土應力值之深度範圍,以有效減少建築 物之沉陷量。

三、取樣及試驗

建築物基地之調查與試驗方法應依規劃、設計及施工之需求而定,原則上 應根據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國家標準尚無規定者,得依據符合調查目的之相 關規範實施,亦可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工址地盤調查準則」辦理。

四、調查報告

地基調查報告所應該涵蓋之內容,除了忠實地記錄現場調查及室內試驗之 結果外,尚應針對工程目的,檢討與工程設計、施工及建築物長期利用相關之 大地工程課題。對於一些重要或尚未澄清之問題,均須加以特別說明,供工程

規劃、設計及施工人員參考,例如調查密度或試驗數量是否充足,調查結果是 否有不合理之部份,是否位於土石流危險地區,以及調查方法的限制性等,都 須要在報告中作必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