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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阿利森無疑是當代美國最為重要的康德詮釋者之一,從 1973 年所翻譯的《康 德-艾柏哈特的論爭》(The Kant-Eberhard Controversy)開始,持續研究康德哲學超 過三十年,研究範圍遍及三大批判-1983 年的《康德的先驗觀念論》(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本書於 2004 年再版〕,1990 年的《康德的自由理論》

(Kant’s Theory of Freedom),1996 年的《觀念論和自由:康德的理論和實踐哲學 之論文》 (Idealism and Freedom: Essays On Kant’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hilosophy),2001 年的《康德的審美理論:一個對於判斷力批判的解讀》(Kant’s Theory of Taste: A Reading of The Critique of Judgement)。阿利森對於康德研究的 貢獻獲得國際學界的肯定,因此 2005 年在巴西聖保羅舉行的康德年會中獲得

「2005 國際康德獎」(Internationaler Kant-Preis 2005)。阿利森對於康德哲學最重 要 的 貢 獻 在 於 他 卻 主 張 康 德 的 先 驗 哲 學 是 可 存 活 下 來 的 哲 學 系 統 (viable philosophical system),而不把它當作哲學史問題來處理。這樣與一般英語的 哲學界不同的看法在他 1983 年出版的《康德的先驗觀念論》一書之後,引起了 的道德理論(semi-critical moral theory, Allison 1990, 67)〕與成熟的自由理論〔以

《第二批判》為代表〕。阿利森在《康德的自由理論》一書第一部分中展開他對 於《第一批判》的自由理論,他的核心命題是:這個時期康德想要論證一種合理 性的行為(rational agency),它建立在一種實踐的自由(practical freedom),這種實 踐自由指的是人的意志可以獨立於感性的刺激之上而行動,但是他不能絕對地開 啟一個現象的序列,後者預設一種先驗的自由(transcendental freedom)。在前者的 情 況 , 人 的 意 志 雖 然 擁 有 實 踐 自 由 , 可 以 在 行 為 抉 擇 上 不 受 規 定 (indeterministic),卻是他律。阿利森認為康德這時候採取的一種有限度的自發性 概念(limited spontaneity)來解釋自由,是介乎休姆的共容論(compatibilist)與《第 二批判》的先驗自由之間的一個中間立場(intermediate position),是一個非共容 論(incompatibilist)立場。在《康德的自由理論》的第二部分中,阿利森進一步主 張,在 1785 年的《道德形上學基礎》之後,康德嘗試從早期自由理論有一些缺

失,因而轉向較為成熟的立場,主張一種先驗的自由。而這個自由理論的第一個 嘗試是出現在《道德形上學基礎》的第三節,但是卻是失敗的。阿利森認為直到

《第二批判》,康德才成功地解決先驗自由的問題,他稱康德這個論證為「相互 預設的命題」(Reciprocity Thesis)。

(三)文獻探討

筆者擬將阿利森對於康德自由理論的詮釋分成三個時期來敘述:

(1) 前批判期到《第一批判》的自由理論(1781 之前)

(2) 《 道 德 形 上 學 基 礎 》 對 於 第 一 期 理 論 之 修 正 及 其 所 留 下 的 問 題 (1781-1785)

(3) 《第二批判》對第二期留下的問題之解決(1788 之後)

(1) 前批判期到《第一批判》的自由理論(1781 之前)

阿利森在《康德的自由理論》的第一部份最為核心的主張是,康德在《第一 批判》的自由理論所談論「合理性的行動」(rational agency)所關連的自由,

而非「道德性的行動」(moral agency)。而根據阿利森,在《第一批判》的第三 個二律背反的解決裡,康德只能「創造一個自由的先驗理念的邏輯空間」,但是 無法建立這個自由理念的實在性。在理論哲學裡,康德最多只能證明到,有可能 自由與自然是可以共容的。

自由概念的二律背反,要證明以下兩個命題是可以共容的:

正題:自然的因果律不是解釋現象世界唯一的因果律,世界上存在另外一種超出 自然因果的因果律-自由的因果(causality of freedom)

反題:世界上不存在著自由因果律,一切事情的發生都根據自然的因果律。

依照阿利森的整理,兩個正反命題的証明,都可以分成七個步驟:

正題的證明方式是用歸謬法,從反題的假設出發導出矛盾的結論,便可以否決反 題來證明正題:

1. 假設「世界上不存在著自由因果律,一切事情的發生都根據自然的 因果律。」

2. 任何一件事的發生預設一個根據必然規則推演出來的前行狀態。

3. 第(2)隱含這個前行狀態總是在時間中出現。[如果前行狀態在發生 狀態之前就存在,後者便也存在在它發生之前,這和發生的概念相 牴觸]。

4. 由於作為前行狀態自己也是發生的事件,因此根據因果律,必然回 溯到一個同樣是發生的事件作為其原因。

5. 在前提(1)之下,因果的追溯不可能得到一個絕對的開始作為因果系 列的第一因。

6. 但是因果律正好要求每一個發生都必然一個發生的原因。

7. (5)和(6)互相矛盾。

8. 因此,(1)是錯的

9. (1)的相反命題是對的。

[(8)和(9)為筆者增加]

同樣的方式,反題的證明可以由正題的假設出發導出矛盾的結論,便可以否 決正題來證明反題:

1. 假設「世界上存在一種先驗自由意義下的因果」

2. 這表示這種「自由的因果性」具備:(a)絕對開始一個狀態的能力;

(b)絕對開始這個狀態之後一整個系列狀態之能力。

3. (2)隱含:(c)這個系列的絕對開始是一個自動性的原因;(d)這個自 動性原因本身也有一個絕對的開始。因此,(c)與(d)都隱含下列內 容,存在一個行動,它之前不存在用一個固定規則來決定它的原因。

4. 但是根據「經驗的類比」第二類比的主張:任何行動的開始預設一 個尚未行動的狀態作為其原因。

5. 根據(4),我們既得不到(c)系列的絕對開始的行動之狀態,也得不 到(d)啟動絕對開始的原因之行動狀態。

6. (3)與(5) 互相矛盾〔(5)構成經驗的統一性,(3)破害經驗的統一性

〕。

7. 前提(1)的假設是錯的。

8. 前提(1)的相反命題是對的。

撇開歷史上對於這組背反的推論關係是否成立的問題,先問康德如何解開這 個背反。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兩種不同的可能詮釋:(1)第一個可能選擇史陶生 (Strawson)提出的:史氏認為康德應該是主張,正命題是對的,反命題是錯的 (Strawson 1966, 209);(2)阿利森認為他所提出「先驗觀念論」是解決這個二 律背反的關鍵:「有可能變成是這樣的,兩邊都是對的:正命題,連帶肯定在經 驗之外有一個對智性,先驗的自由之第一因;反命題,連帶拒絕承認在經驗之中 有這樣的原因」(Allison, 1990, 23-24),阿利森這個共容論詮釋是將正反命題 的描述範圍放在人的「智性特性」與「經驗特性」(intelligible and empirical character),亦即把先驗自由的存在放在人的智性特性之內作為經驗世界的原 因,而把自然因果放在人的經驗特性之內。

關於人的「智性特性」與「經驗特性」的解析成為康德《第一批判》自由理 論發展的下一個步驟。根據阿利森,康德認為人的「智性特性」中的自由使人完 全獨立於時間條件之上,此處人擁有真正的「先驗自由」;另一方面,人的「經 驗特性」之中也包含一種「實踐的自由」(practical freedom, K.d.r.V, A534/B562),但是卻是在時間條件之內。而阿利森認為在這兩種自由就是康德《第 (limited undetermined spontaneity),這種自由不受任何特定的慾望所決定,

但無法完全獨立於慾望之上決定行為﹔而「先驗自由」則是指理性完全獨立於感 性世界的慾望獨自決定行為(Allison, 1990, 64-65)。阿利森認為康德在《第一 批判》裡所辯護的自由是指第二種意義的「實踐自由」,至於「先驗自由」在批

予一種採取「任意思想內容的規則」作為行為的依據。而在《道德形上學基礎》 自由。接下來,他卻自己提出對於這段論證的「循環的懷疑」(doubt of circle),

他以為「自由的理念」和「道德法則」互相預設對方:「我們的推論中包含一個 題」(reciprocity thesis),康德在《道德形上學的基礎》裡康德提出第一個解 決這個循環的嘗試,即「兩個世界的學說」(doctrine of two-world)。這個論 證想要同時解決的兩個演繹工作的任務:1)在演繹道德法則的客觀有效性時碰到

道德法則的客觀實在性問題。

阿利森認為康德的這個演繹至少有兩個難以克服的困難:

(1)康德引進智性世界一詞帶有歧義性,而這個歧義性的轉滑使他的論證陷 入難以挽救的危險。康德把兩個不同的概念:「知性世界」(Verstandeswelt)和

「智性世界」(intelligible Welt)當作同一個意義使用:「前者必須消極地被理 解為包括任何非感性或者是「單純地智性的」東西,亦即任何被思考為免於感性 的條件之事物(消極意義的本體 noumena)」。後者被理解為積極地指涉到一個被 道德法則所主宰的超感性領域,一個「目的王國」,或者相同的意思,「作為物自 體身分的理性存在者的整體」」(Allison, 1990, 227)。康德的論證從前一個意 義轉滑到後一個意義,但是並未提供任何論述說明如何由此過渡到彼。 論的倒退(Allison, 1990, 230)。康德在《第二批判》提出重要的核心即「理性事 實學說」(doctrine of fact of reason),根據貝克(L.W. Beck)的詮釋,「理性事實」

有兩種可能意義:「為純粹理性的事實」(fact for pure reason)與「純粹理性底事實」

(fact of pure reason)。根據貝克,前者是指純粹理性裡先驗地被給予,被認知的 事實,這個詮釋預設一種「智性直觀」;後者強調的是一個命題的事實,它指涉

我們必須先作一個概念的釐清工作,即在《第二批判》前言(Vorrede)所區 分的「一般的實踐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 uberhaupt )和「純粹實踐理性」

(reine praktische Vernunft),實踐理性指的人的是一種決定行動的能力,當 這個能力完全獨立於經驗之上作決定時,叫做「純粹實踐理性」,而這「純粹實 踐理性」加上受經驗的要素影響的「實踐理性」,合起來稱為「一般的實踐理性」。 受「一般實踐理性」決定的行為可以是行為者在其能力所及的範圍任意採取的格 準(Maxime),而受「純粹實踐理性」決定的行為只能是由實踐理性自身所提供的 原理來決定。康德在前言一開頭聲稱自己不把《第二批判》稱為「純粹實踐理性 批判」(Kritik der reinen praktischen Vernunft),而是《實踐理性批判》,

後者所指的理性就是「一般的實踐理性」,這是整個《第二批判》的出發點。依 照這樣的區分,康德前三節討論的主題是「經驗的實踐理性」,而在第四節之後 才進入「純粹實踐理性」的範圍,這裡才是「理性事實」的形上演繹的起點,換 言之,理性事實的形上演繹的起點是「純粹實踐理性」。這裡我們可以在這個演 繹裡設想這樣的引導性問題(leitende Frage): 如果純粹理性是實踐的,那麼 什麼是它的可能性條件?這個可能性條件就是演繹的目標,而依照 Beck 的解

(AA4: 448)。從以上內容我們可約略歸納出以下幾個簡單的想法:

(1)純粹實踐理性不受經驗的內容以及自身的感性需求內容的影響,單獨的決定

條件,我怎麼知道道德法則是它唯一的候選者(Allison, 1989: 119)? 康德給 岀一個肯定的答案,而則阿利森認為康德的論證,只能算是一個較弱的論證

條件,我怎麼知道道德法則是它唯一的候選者(Allison, 1989: 119)? 康德給 岀一個肯定的答案,而則阿利森認為康德的論證,只能算是一個較弱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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