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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歸納課程決策專家知識

除了課程統整之趨勢,延後分化也是大學教育之潮流,亦即大一大二 不分系,大三、大四才分化,完全專業化遲至研究所階段之趨勢,前二年 應開設試探課程,後二年才考慮生涯規劃課程,各系所學士班重在一般高 級人才之培育,碩士班和博士班重在高級專業人才之培育。

有鑑於在發展專業民主的過程中,運用資料爲課程決策仍嫌不足。大 學爲科學之機構,做決策也需要科學化,如能以資料和證據爲基礎,可使 決策朝向專業自主邁進。

壹 歸納課程決策專家知識

一、課程決策機制

(一)課程行政決策 1.課程決策單位

為了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的精神,目前各校均設有課程委員會,且 訂定有開課辦法。一般是校院系三級體系,通常院為虛級之單位,學校層

級應針對整體課程進行規範,各系專業科目應回歸到各系自主。

2.課程決策流程

好的課程發展,必須經過一定之決策程序,過程涉及各有關人員之折 衝與互動。在課程發展模式中,必須依據教育哲學、心理學等因素,確立 教育目標。可是決策過程複雜,理論與實務往往相衝突。

(二)課程決策模式

參與大學課程決策的正式單位,包括不同層級人士,如校長、教務長、

院長或系主任對於大學開課有不同的權責,並有各層級課程委員會負責各 層級課程事務。

1.分層負責

課程決策層級要看課程屬性,如果是整體課程,就由校級層次決定,

包括校長、副校長、三長(主要是教務長)、通識中心主任、院長,院長 負責校和系所之協調。然後,分成院課程委員會、系課程委員會,甚至是 通識課程委員會等。唯實際運作間,仍充滿了複雜的變數及動態的平衡。

2.分類負責

校、系必修課程之訂定,特別是校定必修課程(含共同科目、通識科 目),多由學校層級負責,但是從廣泛角度來看通識,則系也擔負有開設通 識課程之責。

3.校院系合作協調

大學總量管制,基本上是從品質和資源的角度考量投入效益,包括有 多少學生、老師等,才決定開設多少課程,而且要能夠整合資源,既可以 維持課程的品質,又能確保資源的效益。各學院的必修科目相近,任由各 系開課,而院長又無實權,無形中便會浪費了教育成本,應加強學院的功 能,進行課程資源的整合。

二、 課程情境

(一)課程情境因素

大學雖然自主,但仍然受到內外環境因素之衝擊,大學必須在充分考 慮各有關因素後,落實課程發展。

1.學校特色

大學必須設法以藍海策略構建自己的獨特性,大學開課時必須重視學 校特色。建立特色對課程發展而言是重要的,不只校定課程應考慮學校特 色,其他各系在開設專業課程時,也應融入校課程核心之概念。

2.招生需求

國內高等教育的數量急遽擴張,但少子化後生源不足,招生應列為重 要的考量,但其迫切性,有學校之不同,招生不足,會危及生存者,要考 慮招生問題;暫無生存問題,要考慮學校之發展。

3.產業需求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全球化競爭加劇,傳統勞力密集產業外移,

產業從勞力密集、技術密集,朝向知識密集。為因應全球化產業布局,以 及知識經濟發展,課程規劃必須重視產業需求,以使產學之間的最後一哩 得以連結。

4.教師專長

課程規劃不應只重視學校教師比例和結構,或存有職級高、學問大的 迷思,應考慮教師專長是否能夠勝任課程為原則。沒有那個大學教師,是 只教學不做研究的,只是比例上不同,如果不做研究,如何轉化在教學上,

使得教學和研究是有機的聯結。

5.學生需求

課程發展須考慮學生特質,如果不是學術傾向極強的學生,在開課時 要儘量思考課程的實用性,如何與未來職場接軌,因此在求學階段就必須 激發學生的能力,使其經過四年大學課程的陶鎔,能夠有獨特的能力吸引

業界。

6.政府政策引導

為了配合政府重要建設的發展,政府政策導引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從 早期共同科目時代,到現在政府獎勵各項配合政策之研究案,都有政策導 引的影子。但基於課程自主,政府應將權利下放,交由大學發展校本課程。

7.考慮系所發展

為了符合產業的需求,不少的系所進行轉型與體質的更新,甚至更改 系所名稱者有之,大學開課時應將系所發展因素列入,發展系所獨特之品 牌。

8.國際化

全球化風潮盛行,尤其臺灣在加入 WTO 後,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已 不能迴避教育國際化壓境的情勢,課程內容國際化已是勢在必行。

(二)課程情境因素順序

所有課程規劃因素之間相互影響、作用,不容易排順序,如要具體排 序為:學生需求>學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系所發展和產業需求>招生 需求>國際化>政府政策引導。

三、課程組織

(一)課程組織元素 1.學制

大學開設科目應考慮順序性,開在大學部、碩士班和博士班的學制有 不同之考量。相同課程應該由領域朝向專題,學制越高,課程深度要越深。

課程安排也牽涉順序性,基礎科目修完,才修進階性的科目。

2.年級

課程應依年級高低安排課程,低年級安排共同必修,高年級以專業課

程為主,專業課程中,先開核心課程,再開選修課程,三、四年級則可開 設跨領域整合型課程。

3.必選修

必修科目是共通的核心基礎,可界定為「基本而不可或缺之課程」; 而選修是一種選備能力,彰顯自主、多元和彈性之精神,可界定為「繼續 加強或延伸之課程」。

4.學分數

學分數多寡,基本上也是反映份量以及人力調配之問題。在學分數的 訂定上仍多遵循傳統,依舊開設 2 學分,通常範圍較小的課程開設 2 學分,

範圍較大的課開設 3 學分,為使課程不要切得太零碎,而且可以減輕教師 之負擔,3 學分漸成趨勢。

5.教師職級

課程安排應配合教師專長,任教年級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而非以 教師職級為考量。雖然不少博士班課程主要由教授來教,但是大一「原理」

和「概論」性質的課程或許更有賴資深教師為他們奠定基礎。

6.校院系訂定

對於課程的劃分,以訂定課程機構而言,可分為校定、院定、系定,

以課程特性(內容)而言,則分為共同、通識和專業。校級以共同課程之 訂定為主,學院多為虛級,而系級負責專業能力之開設。用什麼名詞,研 究者可自行訂定,最重要的是能抓住問題的本質。

7.科目類別

共同科目主要為校定課程、專業科目為系定課程。唯校定和系定均有 通識之責任,通識不能只成為「校定通識課程」之代名詞。校級開設的共 同主要是必修課程,校級開設的通識課程也多為必修,系級開設的專業科 目,則有必修和選修。

二、課程組織元素之關係

每項課程固有其課程宗旨及目標,希望能獲致預期開課的效益,唯課 程組織元素之間有其關聯性,例如校院系定、必修或選修、開設學分數之 間,使得變項之間往往存在某項規則。

1.科目類別與校院系訂定關係

在科目類別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共同課程多屬校定課程,通識課程 多屬校定課程以及專業課程多屬系定課程。唯專業課程亦負有通識教育之 責任。

2.科目類別與必選修關係

在科目類別與必選修關係中,共同課程多屬必修課程,通識課程多屬 必修課程以及專業課程多屬必修課程。唯校定通識必修群中仍有選修課程。

(三)調整課程

課程決定因素頗為複雜,最高決策單位為教務會議。對於新增課程,

課程政策之導引、實用性、課程委員會建議、教務會議、外在因素等都有 關係,涉及制度改變,才會到校務會議。拒絕或取消課程,最後決定權在 教務會議,如無師資、實用性、外在因素(人的因素)等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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