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6 日教育部臺師(三)字第 9104987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5 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60006967C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9 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80033584C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067134C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070154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6 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50174716B 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核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各師資類 科培育品質及成效,執行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大學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為大學評鑑類別之專 案評鑑。
全師資培育學系(所),且符合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自訂評鑑要件之師 資培育評鑑,得認定為大學評鑑類別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
本要點所稱全師資培育學系(所),指各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學系(包 括組)、所招生名額全為師資生者。
三、本評鑑之對象及要件如下:
(一)本評鑑之對象,為各校各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包括全師資培 育學系(所)、經本部核有師資培育名額之碩、博士班)與師資培育中 心,及開設教育學程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師資類科)。
(二)前款評鑑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評鑑:
1.師資類科新設滿一年。
2.師資類科於二年度前經評鑑列為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
3.師資類科超過六年未接受評鑑。
4.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應評鑑。
5.自行申請評鑑。
(三)本部得將第一款評鑑之對象依下列要件分為以下二類:
1.自訂評鑑:
(1)自評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符合本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第 三點資格之大學。
最近三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率平均數高於全國平均數。
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不包括再次接受評鑑)結果所有項目 全數通過。
(2)準自評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符合本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第 三點資格之大學。
最近三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率平均數高於全國平均數減 五個百分點。
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不包括再次接受評鑑)結果通過之師 資類科。
2.分年評鑑:不符合自訂評鑑條件者。
四、本評鑑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實施方式:
1.自訂評鑑,包括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
2.分年評鑑,包括自我評鑑及外部評鑑。
(二)評鑑委員聘任:
1.自評者由學校自行遴聘五位評鑑委員。
2.準自評者由學校依本部公告之評鑑委員名冊遴聘五位評鑑委員。
3.分年評鑑由本部遴聘評鑑委員。
4.前二目之評鑑委員應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
2.分年評鑑分為自我評鑑、實地訪評及評鑑結果認可。
(四)本評鑑之辦理時程、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定於本評鑑實施計畫 並公告之。
五、自訂評鑑之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由本部為之。
本部為辦理自訂評鑑之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置委 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部長就師資培育專家學者代表遴聘(派)之;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 上。
認定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但 連任以一次為限。
認定小組會議應有超過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認定小組決定之方式,以採共識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並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六、本評鑑包括下列項目:
(一)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
(二)行政運作與自我改善。
(三)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
(四)教師質量與課程教學。
(五)學生學習成效。
(六)實習與夥伴學校關係。
為執行本評鑑,本部得制定基本指標及關鍵指標。
第一項各款評鑑項目及前項相關指標,本部得配合實際需要調整並公告 之。
七、自訂評鑑者之評鑑項目:
(一)自評者得自行訂定評鑑項目,並應經本部認定。
(二)準自評者應依前點第一項之評鑑項目訂定,並應經本部認定。
八、分年評鑑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以各師資類科分別評定,並依評鑑項目分 項認定,其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
(一)符合下列要件者為通過:
1.評鑑項目通過達四項以上,且無任何一項未通過。
2.基本指標全數通過。
3.關鍵指標五項以上通過。
(二)符合下列要件者為有條件通過:
1.不符合認定結果「通過」。 2.評鑑項目僅有一項以下未通過。
3.基本指標全數通過。
4.關鍵指標四項以上通過。
(三)未通過:非屬評鑑結果通過或有條件通過。
自訂評鑑之結果認定依認定小組通過之機制辦理。
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須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 作。
九、本評鑑結果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
十、本評鑑得由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為之。
本部、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得視本評鑑之需要,向各 校蒐集與師資培育辦學相關之校務資料。
十ㄧ、本評鑑所需經費,除自訂評鑑由學校自行支應外,由本部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