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認定及認可程序作業要點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101年2月9日第8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106年6月9日第96次委員會議審議修訂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109年12月28日第109次委員會議審議修訂
一、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大學校院師資培 育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認定及認可程序作業,特訂定「財團法人高等教 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認定及認可程序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本評鑑認可程序適用對象為已完成實地訪評之師資培育之大 學(以下簡稱學校)師資類科之評鑑案。
二、本評鑑認定及認可程序適用對象分別為自訂評鑑及分年評鑑師資培育之大 學(以下簡稱學校)各師資類科之評鑑案。
三、本會設「師資培育評鑑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 委員七至九人,由本會推薦師資培育領域學者專家,經教育部同意後由本會 遴聘擔任。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如有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自訂評鑑學校(含自評者及準自評者)向教育部申請之自我評鑑 機制及結果認定,並議決學校受評師資類科自訂評鑑結果及認可有效 期限。
(二)審議分年評鑑學校由評鑑委員組成之「實地訪評小組」(以下簡稱訪 評小組)所提學校受評師資類科評鑑認可結果(以下簡稱評鑑結果)
建議案,並議決學校受評師資類科評鑑結果及認可有效期間。
(三)提供本評鑑認定及認可作業之諮詢。
(四)協助其他有關本評鑑認定及認可審議事項。
五、本委員會於各類評鑑結果公告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由委員 相互推舉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本評鑑係依對象分類分別針對受評師資類科給予評鑑結果:
(一)自評學校及準自評學校: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分為「認定」與「未獲 認定」。
1. 機制認定:受評師資類科自我評鑑機制評為「未獲認定」者,需於兩 個月內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連同簡報資料 函送本會再行審查,如再審查結果為「未獲認定」,受評師資類科 回歸分年評鑑方式辦理。
2. 結果認定:受評師資類科自我評鑑結果評為「未獲認定」者,須於兩 個月內再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連同簡報資料 函送本會再行審查,如再審查結果為「未獲認定」,受評師資類科回 歸分年評鑑方式辦理。
3. 受評師資類科評為「通過」者,評鑑結果認可有效期間原則自該期前 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日起算至下一週期評鑑結果公告日之前一日止。
(二)分年評鑑係依評鑑項目分別針對受評師資類科給予評鑑結果,分為「通 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
1. 受評師資類科整體結果被評為「有條件通過」、「未通過」者,應於 評鑑結果公告後經一年自我改善期,並依「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 業要點」再接受評鑑。
2. 受評師資類科整體結果被評為「通過」者,評鑑結果認可有效期間原 則自該期前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日起算至下一週期評鑑結果公告日之 前一日止。
七、本會受理分年評鑑學校受評師資類科申復案件,並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 鑑中心基金會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申復要點」之規定處理完竣且函復學校 申復意見回覆說明後,將受評師資類科評鑑結果建議案、概況說明書、評鑑 評語表、申復申請書及申復意見回覆說明等文件,提交認可委員會審議,並 由本會依決議公告學校受評師資類科六大評鑑項目及整體之評鑑結果,同時 函知各受評學校及教育部。
本委員會審議分年評鑑學校評鑑結果時,應請訪評小組召集人列席。
八、評鑑結果公告後,本評鑑學校得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專 校院評鑑申訴評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並由本 會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辦理後續本評鑑之申訴事宜。
九、本準則、申評會組織及評議事項等規定,由本會另訂定之,報請本會董事會 通過後實施。
十、本要點經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J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申復要點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申復要點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101 年 2 月 9 日第 81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一、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大學校院師資培 育評鑑受評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師資類科(以下簡稱受評類科)
之權益,特訂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 申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評鑑委員組成之實地訪評小組(以下簡稱訪評小組)應於實地訪評結束前,
共同討論議決受評類科評鑑認可結果建議案,並完成「評鑑評語表初稿」(以 下簡稱評語初稿)。評語初稿經訪評小組召集人審閱,且得視實際情形邀集 全體評鑑委員召開訪評小組會議共同討論確認後,由本會函送各受評學校。
三、學校收到受評類科評語初稿後,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於十四個工作日 內,以正式公文向本會提出申復:
(一)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二)評語初稿所載內容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類科之實況有所不 符,致使評鑑評語表初稿「不符事實」。
(三)評語初稿所載內容,因實地訪評期間受評類科所提供資料欠缺或不足,
須提供補充資料「要求修正事項」。
四、學校提出受評類科申復案件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復申請書,以正式公文向 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會於申復申請截止日後一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由本會與訪評小組召集 人討論查證處理,並視實際情形邀集訪評小組召開會議,評鑑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 同意行之。並由本會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學校。
六、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函請學校受評類科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七、申復意見處理完竣後,本會將受評類科評鑑認可結果建議案、概況說明書、
評鑑評語表、申復申請書及申復意見回覆說明等文件,提交「師資培育評鑑 認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學校院 師資培育評鑑認定及認可程序作業要點」辦理評鑑認可作業。
八、申復之處理,以一次為限。
九、參與各項申復作業之人員均應嚴守保密原則。
十、本要點經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K 大專校院評鑑及品質保證事務申訴評議規則
第四條 申評會評議申訴案件以委員會議方式為之;申評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
件之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本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自公告日施行。
附錄 L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追蹤評鑑與再評鑑作業準則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追蹤評鑑與再評鑑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106 年 6 月 9 日第 96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作業準則
第一條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之追蹤評鑑與再評鑑作業,係依照年度大 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追蹤評鑑與再評鑑之對象,係指整體認可結果為「有條件通過」
及「未通過」之受評單位,其辦理成果提供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作為擬定師資培育相關政策之參考。
第三條 認可結果公布後一年,為大學校院自我改善與自我評鑑作業時期。
上半年受評單位實地訪評作業,為認可結果公布後次年之3 月至 5 月;下半年受評單位實地訪評作業,為認可結果公布後次年之 10 月至 12 月。
第四條 追蹤評鑑之作業以一天為原則,評鑑委員人數為 3 至 5 人;再評 鑑之作業以一天半為原則,評鑑委員人數為4 至 6 人。
第五條 追蹤評鑑與再評鑑之結果皆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 通過」三種,評鑑結果之決定係由評鑑委員提出認可結果建議案,
經由申復程序後,提交「認可審議委員會」決議,並將「評鑑評 語表」陳報教育部備查。
受評單位收到「評鑑評語表」後,如有異議,得於文到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訴相關資料將由本會交予「申訴評議 委員會」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覆申訴學校。
第六條 本準則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