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項目 限制條件
一 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
1 航空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含廠房、倉儲、加 工、運輸等必要設施
1.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者。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2
航空事業營運設施,指投資興建及營運航空 事業辦公或具交通系統轉運等功能之設施,
且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 1 公頃以上
1.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者。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3 航空訓練設施
1.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者。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4 過境旅館
1.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者。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5 展覽館
1.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者。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6 國際會議中心
1.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者。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項次 項目 限制條件
7 停車場
1.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者。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8 維修棚廠
1.軍民合用機場之設施不開放。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 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二 港埠與其設施 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得超過其
他非陸資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1
船舶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之水 面、陸上、海底設施、遊艇碼頭及其他相關 設施。
不含土地之投資總額須達新台幣 10 億元 以上。
2 新商港區開發,含填地、碼頭及相關設施。 不含土地之投資總額須達新台幣 25 億元 以上。
3 各專業區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含廠房、倉儲、
加工、運輸等必要設施。
不含土地之投資總額須達新台幣 10 億元 以上。
三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樂)區內之遊憩(樂)
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 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項次 項目 限制條件 四 交通建設
1 停車場。
2 公路。 限國道服務區。
3 市區快速道路。 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
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4 大眾捷運系統。 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
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5 輕軌運輸系統。 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
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6 纜車系統。
7 轉運站。 限公路客運。
8 車站。 限公路客運。
9 調度站。 限公路客運。
10 橋樑及隧道。
1.限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
2.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 50%,
且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 率。
五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1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項次 項目 限制條件 2 噪音與振動防治設施
3 水污染防治設施 4 土壤污染整治設施
5 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 六 污水下水道
七 重大商業設施 1 國際會議中心 2 國際展覽中心。
3 傳統零售市場。
4 大型物流中心。 1.限採合資方式投資。
2.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5 離島地區大型購物中心。
八 重大工業設施 1 工業區。
2 深層海水產業園區。
九 社會福利設施
1 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 限殯儀館及火化場。
2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
採個案認定。
項次 項目 限制條件 十 文教設施
1 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外資(含陸資)投資比率須低於 50%,且 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2 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 外資(含陸資)投資比率須低於 50%,且 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3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教育機構 及其設施。
外資(含陸資)投資比率須低於 50%,且 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十一 公園綠地設施 十二 新市鎮開發
註 1:本表分類方式之依據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註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非承攬)公共建設,應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