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早年興起媒體集中購買制度的原因不外乎想「以量制價」,率先由媒體 購買部份先整合,以建立購買談判的基礎(薛榮英,1999)。也就是在規模經濟 的產業特性之下,台灣的多品牌廣告主在這樣的考量因素之下,開始進行媒體廣 告量的集中購買,也因此衍生了台灣的媒體服務代理商興起。以下將針對此產業 興起的背景趨勢作整理,並提出本研究所指稱的媒體服務產業在早期的制度發 展。
Bogart(2000)回顧了造成獨立媒體購買服務(Independent buying services)興起 的趨勢導因有八項:
(一)龐大的廣告預算。
(二)市場與品牌的全球化。
(三)企業匯聚市場力量中的客戶、媒體、代理商。
(四)媒體頻道以及發聲的擴張,分散了閱聽眾,並使媒體選擇複雜化。
(五)企業管理人減低成本為求替投資者增加利潤的壓力增加。
(六)廣告主與代理商的關係轉換。
(七)代理商功能的分離,進入了獨立自主的組織,以及自古以來的 15%的傭金 制度腐化。
(八)應用電腦分析消費者和閱聽眾行為邁入科學化。
國內資深媒體服務人薛榮英(1999)曾經表示,媒體集中購買機制要能順利 且蓬勃的關鍵背景需具有三項條件:
(一)媒體市場被高度的開發
自從 1987 年台灣解嚴後,許多政策法令的解除管制,使得媒體發展蓬勃起
飛。
(二)媒體市場複雜多變且分眾多元
媒體反映了時代趨勢,且隨著政府重大政令的改變及開放,許多重新定位、
新發展的新媒體為搶下市場先機也都紛紛成立。
(三)媒體市場競爭激烈
當媒體市場高度被開發,且朝向多元發展後,競爭的態勢於焉浮現,相對的 也提供了買方市場更多的選擇、評量的機會以及談判的空間與彈性,因此也造就 了媒體集中購買制度的發展契機。
在這樣政治、經濟以及媒體環境的交互影響之下,自從台灣媒體開始蓬勃發 展以來,媒體購買已經成為廣告創意執行成功相當重要的一個關鍵因素。以下將 整理國內外學者在媒體購買制度上的分類,並界定出本研究所謂媒體服務代理商 的範疇:
國內學者鄭自隆(1998)依廣告主委託廣告代理商執行廣告預算的方式,分 成下列三種:
(一)獨家代理
將全部的廣告預算都交給同一家公司負責,雖然在管理上較為簡便,執行較 易,然而卻也缺乏競爭性,無法看出廣告代理商的好壞。
(二)部分代理
廣告主僅將一部分的廣告預算交由代理商處理,另一部分則由自己處理,例 如較為簡單的雜誌稿就可由企業自行發稿。
(三)分散代理
有些客戶會依各部不同的事業單位,將廣告預算分散給兩間以上的廣告公司 處理,此方法不僅可以讓廣告公司之間產生良性競爭,也具有分散風險的優點,
而唯一的缺點在於可能導致策略不一致。
根據上述三種代理的模式,本研究所關注的「媒體服務代理商」就是在分散 代理下所衍生出來的服務,其模式的特徵是廣告主旗下雖有許多不同的品牌 (brand),且同時擁有多家不同的代理商負責,但卻將媒體購買業務整合至一家代 理商或者是媒體購買公司。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負責創意與製作的稱為品牌代理 商(brand agency),另一個合作的廣告代理商不只專責媒體發稿,也包含廣告創意 與製作的公司,一方面是品牌代理商,另一方面也稱作媒體購買代理商(buying agency 或稱 brand agency)(鄭自隆等,2001)。
國外學者 Zeltner(1995)從廣告主的角度指出在處理媒體服務代理上,可能產 生可能的四種合作形式:
(一)傳統綜合代理商取向:媒體功能整合進與品牌工程相同的廣告代理商。
(二)AOR 取向(Agency-of-Record):多品牌的廣告主在其分散的品牌代理商之 間,選擇一間代理商,負責部分或全部品牌的媒體購買。
(三)獨立媒體服務:由獨立的代理商或媒體購買公司進行媒體發稿。
(四)廣告主自設廣告部:媒體發稿由企業內部自設廣告部負責。
1992 年春季,美國國家廣告主協會(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針對 其會員使用上述媒體購買形式所做的調查,調查結果可分成兩類(Zeltner, 1995 ):
(一)媒體企劃的功能
大約 67%的廣告主將媒體購買以及創意交給同一間廣告代理商,也顯示傳統 觀念中媒體與創意之間邏輯的連結。除此之外,有 15%的廣告主將媒體企劃放在 企業自設的廣告部中,另外 12%使用 AOR 的取向,剩下的 6%委託獨立媒體服 務做媒體企劃。
(二)媒體購買的功能
有 41%的廣告主在執行媒體購買時是選擇品牌代理商(brand agency)處理,另 外 37%是採用集中策略的 AOR 取向,14%採企業內部自行發稿,僅有 8%的廣 告主委託獨立的購買服務公司執行。
隨著企業的多品牌策略發展,廣告主與代理商間的關係日益複雜,大型的廣 告主通常採取 AOR 取向來處理多廣告代理商的媒體置入,然而通常這樣的形式 是在購買某一種特殊的媒體,例如某一代理商專責網路購買,另一代理商負責電 視購買(Bogart, 2000)。但由於廣告主會根據公司內部的組織、代理商間的合作模 式等不同的因素,因此廣告主會採取一個最適合企業的媒體代理服務模式,所以 Zeltner(1995)提出的四種取向沒有固定的形式,端看廣告主與代理商之間的合作 模式而定。
戰克孝(1998)亦歸類了目前台灣媒體服務操作的幾種模式:
(一)傳統模式,全權交由廣告代理商處理媒體購買業務。
(二)廣告主自大型廣告主將分散在各個廣告代理商的廣告量,集中在一家廣告 代理商或媒體服務公司行與媒體談判做集中購買。
(三)廣告代理商獨資或合資,成立媒體專業服務公司,負責媒體集中購買。
(四)廣告主自行做市場企劃及廣告策略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