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提倡學生美術創作風氣,檢定學生繪畫能力,特試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繪 畫類國小高年級普通班組決賽獲選佳作以上者參加現場創作。
三、 組織
設立「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繪畫類決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委員由繪畫類決賽評審委員擔任。
四、參賽組別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繪畫類國小高年級普通班組。
五、比賽程序
(一) 決賽初選:
各縣市於 108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1 日將參加決賽作品送達主辦單位,
由評審委員擇優若干名學生參加現場創作
。
(二) 決賽複選:獲初選評定參加決賽複選者,主辦單位於 108 年 11 月 11 日前以下列方 式通知參加 108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1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 行之現場創作(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1. 依據報名表聯絡資料,郵寄參賽通知。
2. 公文函請各得獎學校轉知獲選學生及指導老師。
3. 本比賽官網公告獲選名單(網址: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4. 主辦單位完成前述 3 項作業,即視為參賽通知已送達參賽者,參賽者及
其關係人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申訴。
5. 未獲選參加決賽複選者,恕不另行通知。
六、參賽須知:
(一) 參賽者於比賽當日須攜帶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書(證明書應加蓋 學校證明戳記)辦理報到手續,若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有疑義時,得 先准予參賽,由主辦單位拍照並請簽立切結書以備後續查驗。
(二) 報到時間及比賽程序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並於比賽官網公告,逾時 30 分 鐘報到即無法參加現場創作。
(三) 試題(繪畫主題)由本會委員命題 6 題,現場抽選 3 題後,由參賽者自 行擇一主題進行創作。
(四) 主辦單位提供每名參賽者 1 張畫紙(圖紙大小以四開為原則),其它畫筆、
顏料等相關用具,皆由參賽者視個人需要自備。
(五)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創作時間最長為 3 小時(30 分鐘後可離場,惟離 場後不得再行入場)。
(六) 下列事項請參賽者務必遵守,違者現場創作作品不予列入決選評定:
1. 比賽時間未開始,禁止翻閱試題及主辦單位準備用紙。
2. 比賽時間終了,須立即停止創作。
3. 除本會提供用紙,不得使用其他紙張創作。
4. 不得攜帶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或其它具有記憶和搜尋資料錄影 (音) 功能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場。
5. 創作過程中不得有交談、暗示、左顧右盼、夾帶畫稿、代他人描繪、離 座走動察看等一切舞弊行為,並不得攜帶其他任何紙張、畫稿、書籍或 非美術用具進入試場。
6. 比賽畫紙上不得書寫姓名或其他與試題無關之文字或符號,亦不得於作 答畫紙背面作畫。
7. 離場時須遵照主辦單位當日現場安排,由工作人員引導離場。
(七)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需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八) 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除用以申訴事件處理參考,並
得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九) 比賽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由主辦單位依現場狀況決定因應措施。
(十) 前述各項參賽須知如有修正,以正式寄發之書面參賽通知為準,並於比 賽官網公告。
七、申訴規定
(一)參賽者如有申訴事項,應於比賽當日於現場由參賽者本人填具申請表送交 監場主任,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有關比賽場地、時間安 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三)申訴事項由本會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處理之,並書面回復申訴人。
八、評審
(一) 複選: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送件、現場創作作品,併同送請評審委員進行綜合 評定後圈選,成績佳者依序為優等及甲等(未參加複選現場創作者,視 同放棄,不頒予任何獎項;現場創作作品未達水準者,得予降等,或不 頒予任何獎項)。
(二) 決選:
將優等作品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數字累積最佳者為特優(如 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最佳者優先,
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 重評。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選參加複選者之送件與現場創作作品,得列入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 術比賽優勝作品專輯。
(二)獲選參加現場創作之學生,如就讀學校位於離島、或可出具中低收入戶 證明者,皆得向本會申請補助長途大眾運輸交通費(含學生本人至多 2 位)。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詳請可另電洽 02-23110574 分機 236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