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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借助宗教之力管理入幫之人。
三、社會秩序的基礎:
宗教的神聖性到國家科層的合理性
從大伯公的相關討論,可看出秘密會社與宗教信仰之間的關係。無 論何種組成原則,其所形成的社會秩序都需要神聖性基礎,來作為社會 整合的凝聚力。當殖民政府初掌檳榔嶼,不了解社會運作的邏輯時,即 藉助華人既有的社會團體助其治理。等到殖民政府有能力管理,又受不 了社會騷動時,就慢慢建立現代性的管理制度,逐步降低華人組織的重 要性,尤其是秘密會社的存在。
華人遷徙過程中,因為航行的安全、在地的工作尋找等大小事,都 必須依賴秘密會社和會館等組織,而這些組織的領導者,與經商有成的 社會領袖又常常是相同的人物,因此華人團體內部的控制方式差異不 大,多是以傳統信仰為基礎,加上類似社會福利的照顧系統。也因為語 言的不同,使得不同方言群的人進入不同的職業領域。秘密會社除了充 當控制華人新客苦力的工具之外,還作為控制新馬的華人社會移民的一 個有效工具。從殖民政府的觀點,秘密會社被指責在英國殖民地裡建立 了國中之國,然而,他們卻也發揮保持著和平與安定的秩序,尤其是在 馬來各土邦的採礦區域,成為中國移民社會中的一支穩定的力量(顏清 煌 1991:106)。
這股穩定的力量指的就是,19 世紀中期 Low(1972)所描寫之華 人社會極為「不自由」的一面:認為,在神明面前所發的咒誓,深深桎 梏華人心靈:
華人彼此照應,是很好的傳令兵(poens),而自由的匠師
(free-masonry)卻被入行時所立的誓約(oaths),以及不 神聖的儀式所拘絆;不同派別(tribes)或公司(congsis)、
行會(clubes)的成員,不能彼此交往。… 即使是冒險,也 寧可相信他們自己所屬的華人警察。(高麗珍 2010:163)
當時即使是在家招收學徒,也需要在神前立誓。尤其是招收學徒入 行時,通常先得在神前立誓,接受行規約束,並且歷經數年的學徒,方 能學成「出師」(全漢昇1935)。社會秩序的另一面就是控制者,當 時的控制者可以是秘密會社的領導者、會館的領袖、公司的領導人,檳 城華人移民社會,正是受制於各公司嚴格的行規,而得以在移入地奠定 發展根基;就西方觀點而言,在神明前立誓的盟約應該是宗教領域的一 部分,但在當時的華人心靈狀態與社會認知中,卻是社會秩序的基礎,
立誓的對象是他們熟悉的神祇,儀式也是日常生活中不斷重複的社會行 為,既是在移民社會中的社會秩序法則(不同的社會組織是複製中國社 會),也是「家」的情緒依託(以神明為基礎的我群情感)。
面對華人的社會運作原則,殖民政府以「經濟」為核心的政策,促 使其繼續運用「餉碼制度」,讓華人間處於動態的衝突,間接維持社會 秩序的運作。該制度不必政府出錢,就可以為英國人提供一筆既安全又 有保障的收入。餉碼主要由鴉片、賭博和酒餉構成。在這種制度下,
政府給予包稅商在日用品和公用施設上的專賣權,並保證這些權利的實 施;作為回報,餉碼商則向政府支付稅金(顏清煌 1991:113)。而 19 世紀初(1806-1830)的餉碼商多與秘密會社(義興黨、海山黨)有關(高 麗珍 2010:168)。
秘密會社的被查禁,一方面是華人內部的動態平衡受到破壞,特別
神的信仰、人的關係與社會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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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867 年 8 月,「大伯公」與「義興」兩大幫派各自糾群結黨,從 3 日打到14 日,釀成為期十餘日的「檳城大暴動」,以及之後一連串其 他華商對秘密會社行為抗議(此時華人社會結構也有所改變,商人階級 興起);另外一方面,也是殖民政府對於馬來半島的掌控愈來愈深入。
「華民護衛司」於1877 年正式設立,意味著殖民政府逐漸清楚華人社 會的運作,並準備將華人置於控制之中。
被查禁之後,秘密會社成為非法組織,並被視為危險的社團,他們 也成為警察採取行動的目標。甲必丹為政府的代理人以及華人社區的領 袖,只好斷絕與秘密會社的關係,而代之以加強他與方言組織的關係來 增強他的權力(顏清煌 1991:115-116)。甲必丹、秘密會社和方言組 織之間關係密切,甲必丹制度是一個政治、社會和經濟的實體。秘密會 社和方言組織二者都為甲必丹所利用,都被他用來履行其職責並擴大他 的利益。
1882 年危險社團法令生效後,宣佈海山公司為非法組織。1889 年 社團法令通過,1890 年,海峽殖民地政府援引新的社團法令,封閉所 有華人私會黨組織,並將一部分私會黨徒驅逐出境,所有的社團必須重 新登記才能公開活動。到了1920 年,私會黨的勢力已大不如前,雖然 未能完全消除,但已不在扮演社會秩序維持的角色。反而是後來成立的 華人社團與政治團體,成為相對於國家權力的「社會」力量。
如果說,英國人先是藉助於當地的華人領袖或有地位的人來控制華 人社會,以為英殖民政府牟利,那麼到後來英國人則是利用私會黨魁來 擔任甲必丹,以駕馭華人社會,監督他們和灌輸大英帝國的思想。到了 後來更禁止秘密會社的運作,以進行實質的社會控制。宗教組織與秘密 會社分化後,就被限縮在宗教信仰與文化領域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