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集装箱制造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集装箱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 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依据。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集装箱制造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A.1 集装箱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 JH/TE01 中的规定。
A.2 涂料和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并存于专门设置的储存室。涂料和有机溶剂转 移、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 VOCs 排放。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 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或置于密闭房间内存储。
A.3 产生 VOCs 排放的生产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产生的 VOCs 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 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A.4 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 数条件运行。
A.5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购买 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6 利用排气筒排放 VOCs 的污染源,企业应定期检测其总 VOCs 浓度和排放量,每半年至少检测一 次。检测报告应含检测浓度值、小时平均值及总平均值。监测报告应当由质检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
A.7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用于本标准附录 B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核算中的数据 资料,以供环保管理监督部门核查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控制情况。需记录的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含 VOCs 的原料名称;
(2)每月原料的使用量;
(3)原料中 VOCs 的含量;
(4)每月含 VOCs 原料的回收量;
(5)污染控制设施去除的 VOCs 量;
(6)每月集装箱底涂总面积。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核算
B.1 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 VOCs 总量(含 逸散性排放量)除以涂装面积为依据。
涂装面积以每月产量计。每台 TEU 的涂装面积按式(B1)计算:
涂装面积(m2)=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钢板密度(kg/m3))………(B1) B.2 集装箱涂装生产线每月的 VOCs 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式(B2)计算:
VOCs 排放总量=I-O1-O2 ……….(B2) 式中:
I —— 各涂装单元每月使用涂料、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中 VOCs 的量,kg;
O1 —— 每月回收 VOCs 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废物处置),kg;
O2 —— 每月污染控制设备削减的 VOCs 的量,kg。
B.3 集装箱涂装生产线每月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g/m2)按式(B5)计算:
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g/m2)=每月 VOCs 排放总量/每月涂装面积………(B3)
附录 C
C.2.2.1 本标准的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工艺环节 常见有机污染物 GB/T 16157和本附录C.4.6的要求执行。
C.4 VOCs监测方法
C.4.3.4 气体采样器:流量 0~0.5L/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