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讨论个人的平等或不平等,或者,在讨论条件 的平等或不平等时,我们的判断既可以是陈述性的,也可 是指示性的。我们说两个人在某一方面“是”或者“不是 平等 ,这是 一个陈述 性的判 断 。我 们说他们 在一方 面 “ 该”平等或不平等,这是一个指示性判断。
在个人平等或不平等方面,指示性判断是毫无意义的。
就个人方面而言(不论是有关他们的天资,还是有关他们的 造诣),我们不能说人类“应该”平等或不平等。事实上,
如果我们真的要表达某种含义,我们只能说,他们作为人在 这个方面“是”平等的,而在那个方面“是”不平等的。
每个人在任何重 会时,他们
有人曾经指出,每个人在跟他人相互联合而成为一个社 应该”在一个假设的条件
之上进行这种联合
要问题上都是平等的。其实,这是一个与事实和违背的假设 这个违背事实的假设是有其合理的 基础的,因为,有组织的社会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这个基础之 上,而且只有在所有订立契约的人都假定他们自己是完全平 等时 才有可能 形成 。对 于事实的 无知使他 们作出了 这个违 背事实的假设,一旦这种无知的面纱不起作用,有人认为,他 们是不会同意自己成为这个社会契约的参加者。
在解 释政 治社 会的 起源 时 ,这 种社 会契 约简 直是 没有 必要的神话传说,因此,我们可以去掉它。有了社会契约就必 须涉及无知的面纱,这种面纱被认为在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 的社会中是必需的。当人类知道事实情况和他们的假设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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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民社团(
。种类平等和程度不平等
的平等或不平等,不管是天生自然的,还是后天获得的,都 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非正义的,它只是一个事实的问题罢 了。
)真的是正义的,那么,人类在所 如果说人性(
有重要问题上都是生而平等的,这种说法显然是空调乏味 的。人性在它所赋有的天资中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只有在 人类提出的有关条件平等方面或有关结果不平等方面的建议 中才会有正义或非正义。
在条件不平等实际存在但不应该盛行的地方,正义会通 过建立一种条件平等来纠正这种不平等。对于那些通过工作 或创造善事物而作出不平等贡献的人,正义会在他们得到的 奖金中提倡一种结果不平等。
最后,我们来讨论我们关于平等的判断(陈述性判断或 指示性判断)中最困难但同时又最最重要的限定或区别,这种 区别存在于下面两种平等之间: 程度上没有差异的、实际 存在的或应该存在的条件平等 实 际 存 在 的 或 应 该 存 在 的、并且伴随有程度差异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是相互平等的人 中有着不平等因素的条件平等。
下面 的例子 会使这 一点变得 明朗化 。所有 享有公 民选 举权这种地位的人在他们的政治条件上是平等的,而且,在 他们对政治自由的享有方面也是平等的。但是,当社会的成 员中有的享有选举权而有的被剥夺选举权时,政治条件的不 平等就存在了。如果那是不合理的话,那我们可以通过建立 普选法来纠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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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这是一种拥有者之间的平等,以及 在普选法建立以后,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
但情况往往是这样:某些被选举或被指定出来担任公职的人 比不担任公职的公民拥有更大程度的政治权力,他们可以在 更大程度上参与政府的各种事务,因此,这种条件平等伴随 有程度的差异,也就是伴有不平等。
所有的公民都拥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权力,因为,通过行 使选举权,他们都能够参与政府事务。但是,有的公民可以 通过行使某个公 职所给予的权力比别人享有 更多的政治权 力 。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一个普选权是有限而不是普及的共 和国 。这个共和 国中的人首先会被分为两个 在政治上不平 等的部分:
没有选举权因而也就没有政治自由
)享有选举权因而也就拥有政治自由和一定程 度的政治权力的人,
和政治权力的人。
但这些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有着不平等 在上面所考虑的这个社会中,还有另一种政治不平等的 根源,在这里,政治不平等只是在那些政治上平等的人之间发 生 。由于他们都 享有选举权 ,因此 ,他们在 政治上是平等 的
的等级。作为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他们都有一定程度的政治 权力,但是,有的人享有的政治权力较大,而有的人享有的 政治权力则要小得多。
我们可以 这样概括地描述一 下我们在这里所 面临的区 别:在环境平等方面,平等是存在于那些“拥有”一定条件 的人之中,不平等则存在于“拥有一定条件的人”和“不拥 有一定条件的人
拥有者和不拥有者之间的不平等。此外,在拥有者之中,他 第 170 页
作种类不平 等(
们拥有或享用这种条件的程度也会有差别 ,有的人拥有 得 多,有的人拥有得少,这里,我们考虑的是伴随在拥有者之 中的一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存在于拥有程度较多的人和拥 有程度较少的人之间。
要给 我们正 在思考 的这种平 等和不 平等命 名是不 容易 的。我主张称存在于拥有者之间的平等为种类平等
),而把存在于拥有者和不拥有者之间的不平等称
。 与 此 相 对 应 , 我 建议把拥有者之间存在的不平等称作程度不平等(
因 为 ,在 程 度不 平 等 之中 ,有 的人 拥 有得多,而有的人拥有得少。
如果所有的人平等地拥有同样特殊的人性,并且因此而 平等地拥 有物种的各种特性 ,这种平等就是种 类平等 。但 是,一个人天生所赋有的特性在程度上可能比另一个人高。
所有的人属于相同的一个物 是一种 人类后天产生的个人不平等
种,但他们作为个别的人彼此之间是各不相同的 程度不平等。
在环境平等方面,两种平等(程度平等和种类平等)在 实际中都有可能存在。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在某一个方面拥 有种类平等,但在程度上,他们可能是不平等的,有的人可能 拥有得多,有的人可能拥有得少。然而,事实上,所有的人 有可能(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拥有不伴有任何程度差异的 种类平等。
想纠正现存的条件不平等的人曾提出过不少建议,但从 根本上说,他们之间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的。
有的人捍卫这样一个指示性判断:相对于某些条件(政 第 171 页
等、财产平等和机会平等
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条件)而言,所有的人“应该”享有 种类平等,并且,种类平等不应伴随有任何的程度不平等。
所有的人都应该拥有这样或那样的人类之善事物,并且在这 些拥有者之间,不应该有人拥有的多,有人拥有的少。
与此相反,另外一些人则捍卫另一个指示性判断:在这 些相同的条件中,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种类平等。他们 还补充说,这种种类平等“应该”伴随有一种程度不平等。虽然 所有的人都应该成为这些人类之善事物的拥有者,但是,有 的人应该拥有的多,有的人应该拥有的少。
地 位 平 等 、 待 遇 平 按照正义的要求,在环境平等
方 面 , 上 述 两 个 相 互 对 应 的 观点之中究竟哪一个是正确的呢?在下一章里,我将尝试着 解决这个问题。在本章结束之前,我不禁同情那些仔细研读 本章的读者,我知道他们已经了解到,关于平等的讨论是不 容易的,它比关于自由的讨论还要难得多,我也发现了这一 点。尽管平等和自由两者都是复杂的观念,其中每一个观念 里面 都包含有 各种各样 的形式 ,但是关于 平等的各 个方面 的讨论比关于自由的种类的讨论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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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要求的平 这一章,如同它的标题所提示的,是和第二十章相平行 的。在第二十章里,我们考虑的是我们有权拥有的自由,在 本章里,我们将讨论我们有权拥有的平等
等。
这种平行性应该能使读者马上可以推断出我们有权拥有 的某些平等所依赖的权利基础。如同对于自由,我们有一种 天生自然的权利一样,对于这些平等,我们也可以正确地断 言,这种权利的最终基础存在于人类的本性。
如果人 类在本性上不 赋有意志自 由和自由选择 的能力
(它们被人类用于追求他们在道德上有责任去追求的终极善 事物) ,那么 ,他们也就不会在本性上赋有行动自由的权 利。如果他们在本性上不是政治动物,那他们在本性上就不 会赋有政治自由的权利。他们对于这些自由的权利就在于这 样一个事实:剥夺他们这些自由会使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在追 求幸福的过程中失去效果,并且会挫败他们参与政治事务的 自然倾向。
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 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我们
这个问题的 平等
的人性是如何证明我们有权拥有的这些平等的呢?
回答是: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
的人并且具有平等的人性。在人性上,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个 第 173 页
乍看起来并不是一个自明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的造物 多或少。一个人所赋有的尊严不同于事物的属性,它在程度 上是没有差异的。全人类的平等是指他们都平等地具有做人
乍看起来并不是一个自明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的造物 多或少。一个人所赋有的尊严不同于事物的属性,它在程度 上是没有差异的。全人类的平等是指他们都平等地具有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