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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塊鏈技術而言,匿名性確實為其特性之一,亦如前述所採取的寫錄 過程公開,但不公開使用者資訊,也讓更多的使用者願意相信此項技術的公 正 性44。 另 一 方 面 , 區 塊 鏈 屬 於 去 中 心 化 的 一 種 技 術 , 亦 即 將 中 間 人

(intermediary)的角色去除之,然而,這種去中心化的情況,加上匿名性的 考量,事實上仍有極大的問題需要解決。舉例來說,如個人私鑰丟失的情況 下,並沒有辦法藉由傳統中心化的思考,提供一個「再獲取」的機會。另一 方面,當如前所述需要追查使用者真實資訊時,以現行技術而言,在去中心 化的框架下確實難以尋找,而這也加強了匿名性所可能導致犯罪行為適用的 不良影響。

如以技術層面為例,現實世界亦發覺此問題並試圖解決,如國際銀行區 塊鏈聯盟所發展的琴弦(Corda)平臺,透過隔離權限的方式達到隱私資料的 保護,並提取部分區塊成為公證結點予以資料寫錄,除主動性的保密措施之 外,另就加密性的概念思考,如公鑰基礎設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PKI)等技術對寫錄內容加密,讓擁有解密鑰的相對人可解密以保障隱私45

44 Michael Nofer et al., Blockchain, 59(3) BUS.&INFO.SYS. ENGINEERING 183, 184 (2017).

45 Richard G. Brown et al., Corda: An Introduction, R3-CEV (Aug. 2016), https://pdfs.

semanticscholar.org/b100/0a6166b6e221f61f35259dbfab4f4d6df76a.pdf?_ga=2.21545428 8.653812434.1580288912-1951266822.1580288912; Mike Hearn, Corda: A Distributed

Ledger, C

ORDA TECHNICAL WHITE PAPER (Nov.29,2016), https://www.corda.net/content /corda-technical-whitepaper.pdf.

若從其他國家對於區塊鏈匿名性與實名制的衝突論起,在中國大陸所提 出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則草案中,從區塊鏈提供之公司須以申請制設 立、司法單位得以對區塊鏈的用戶資料予以調查,並且以實名制(真實姓 名、身分)註冊等方式,實際介入並取消了匿名性的特點。此種方式確實對 於區塊鏈在監管層面上有著最為直接的效果,但將此匿名性去除之後,等同 於將所有資訊更為公開。舉例來說,數位貨幣的帳戶連結、交易資訊,在以 往僅有中心化的機構得以檢視特定資訊,如聯徵中心對用戶信用報告之查詢 等,然若將所有銀行系統以區塊鏈連結,則相關報告之生成、查詢,儼然變 得更加簡單且不受用戶授權與否的限制。

再者,此種方式亦加強了政府對人民之監控,除前文所述之「前段」監 管之外,對於本文主旨所討論的「中段」而言,也提供了政府部門「即時 性」的犯罪防制可能,但在資料來源不見得正確的情況下,如貿然以區塊生 成證明犯罪事實,在比例原則適用上是否又顯得過於獨斷專行?

另一方面,相對於東方的中國大陸,西方世界的歐盟在一般資料保護規 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執行之後,透過被遺忘權的使 用,能將相關資訊(Cookie、IP、生物特徵)等加以隱藏,在這種情況下,似 乎區塊鏈的匿名性亦能妥善適用。但是此種作法所產生的問題,似乎可能造成 不實言論在網路上可恣意傳播,但不論在技術上、法規範上都很難找到「負 責」的對象。換種角度做思考,如 GDPR 強調的必須刪除連結(link)、影印

(copies ) 、 複 製 ( replication )46, 以 及 資 料 可 攜 權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47,對於區塊鏈中的區塊生成而言,似乎有著無法刪除並違反 GDPR 規範的可能性。

雖然兩種模式似乎呈現出兩極化的資料處理思考,但無論從何種角度觀 之,都能發現這種思考模式,對於現有科技發展、生活應用都有著無法短期

46 Shaniqua Singleton, Balancing a Right to Be Forgotten with a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Wake of Google Spain v. AEPD, 44 G

EORGIA J.INTL &COMP.L. 165, 177-78 (2015).

47 資訊於不同服務系統之間的轉移。

改變的問題存在。退萬步言,雖然此種思考模式仍著重在本文所論之「前 段」與「後段」之中,但對於「中段」的資訊處理而言,卻帶來了極大的影 響,也就是如以監管為主的方式做思考,區塊寫錄的過程中便會產生了犧牲 匿名性效益的結果。而若以開放的觀點論之,則可能加強了不可竄改特性所 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前文所述相關資訊寫錄在犯罪行為上應用的難以追查 性。故本文並不於此試圖定義我國該以何種方式做政策、法規範的框架,而 僅以現行法規範所面對的問題提出修正之建議。

對政府而言,資訊公開本為人民獲得相關資訊之權利,同時避免相關決 策行使時,所產生的「黑箱」決策疑慮48。相關條文亦見諸於政府資訊公開 法之中,也因為如此,透過區塊鏈的使用,確實能讓此種目的有著更透明的 實現可能,但細觀其中仍能發現與現行法規範衝突的情況。舉例來說,如同 法第14 條可要求修正,受限於前述之不可竄改性,又該如何接受其要求進而 修正?同法第18 條對於限制公開之資訊,於現行法規範中得依法不公開,若 以此為前提,區塊鏈的使用卻是有著部分公開的特性,那麼這種不公開的情 況又該如何處理。雖然該法已就前述問題於第14 條第二項中,如本文所建議 之情況,若該資訊無法修改,則以附加之方式做註記,似可作為區塊鏈資料 寫錄時一種可供修正的態樣。

除公部門資訊處理、寫錄之外,另從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起,亦可見其匿 名性與法規範的問題。雖然個資法涵蓋了本文在「前段」、「中段」、「後 段」的運用保護,但從其處理(「中段」)論之,可以發現第 6 條中所述特 定資料不得處理及其但書所示,都能看出若區塊鏈將資料處理時,所可能面 臨到的問題所在。如同條第一項中論其法律要求公開之項目,當法律直接要 求特定資訊須公開時,如以中國大陸「實名制」區塊鏈的角度思考,將對特 定資訊與個人身分呈現「常態性」的公開,而非「特例性」的公開,若從

48 林敬庭、董祥開、連婕妤,「政府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之模糊與歧異:六都政府網 站員工聯絡資訊公開程度之比較分析」,民主與治理,第 5 卷第 2 期,頁 5-11

(2018)。

GDPR 思考之,此類的資訊公開將與其有著嚴重的衝突性存在。除此之外,

亦有其他的規範條文將可能受到影響,如同法第18 條公務機關必須指派專人 辦理安全維護事項,藉此保護個人資訊滅失、竄改云云,但此種「專人」辦 理之事項,似乎亦將中心化視為必要條件之一,那麼區塊鏈的適用性便有所 爭議。雖然我國在2018 年 6 月所公布的資通安全管理法,似乎對於資通安全 有著更佳的保障,但從同法第 3 條第三項對資通安全的定義中,卻能發現這 種所需「授權」的定義過於模糊,如以區塊鏈的使用技術來看,「授權」意 指公、私鑰間的「匹配」或是使用者之間的「共識」抑或兩者兼採?當這種 資通安全的「情資」,形成區塊並上鏈後,對現實使用者之權益而言,屬於 保護或是侵犯,亦難做出明確的論斷。

5. 結語

申言之,本文在探究上受限於技術層面於未來的不可控性及相關法規範 的缺乏,在論述過程中僅能以特殊案例作為分析的依據。當區塊鏈逐漸深入 於生活之中,此種特殊案例成為常態發生的可能性則必然提高,試想在手機 並未普及的時期,又如何論所謂行動支付所衍生的爭議。但當手機技術推陳 出新且逐漸演進之時,似乎當初所被認為可能發生的爭議,迄今已常見於吾 輩生活左右。

對於區塊鏈之研究而言,除技術層面的考量外,亦須透過法律專業人才 的培養、參與,從可能面對到的問題以多重角度檢視之後,並提出解決之方 案,而將此類爭議造成影響的機率性降到最低,對於我國法規範與區塊鏈特 性(不可竄改、匿名性)之間所產生的矛盾,作者有以下建議提出,待未來 技術面完善、跨領域思考建立之後,能以本文之發想為探究之出發點,從技 術、法律兩方面通盤性的思考修正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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