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強人權教育國際聯繫與交流。
第五節 實踐公民社會的學生人權教育
傳統公民教育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比較偏重於「灌輸」對現實政治 體制、社會規範之接受(或加以合理 化 ), 而 未 能 重 視 「 積 極 公 民 」
(positive citizenship)的教育意義之養成、與批判性與自律性之「論辯 理性」(discursive rationality)之培養。因此,歷年來人權指標項目─「教 育促使人民瞭解人權受損時申訴、救濟途徑的情形」一向非常不理想。其後果 乃是:向高層官員「攔轎申冤」、尋找人情關說(檯面下解決)、再不然就是集 眾抗爭!而這些現象卻助長民粹(populistic)運動的發展。民粹是民主的假 象與障礙,成熟的民主需要仰賴論辯理性的民智(集體理性),而這又非從講 求批判性、啟發性之人權教育、法律教育跟著眼,才可能實現。
人權教育正式課程之有效教學,必須仰賴良好的師資,但在我國許多學 校裏的「公民」類科,往往因升學淪為非專業教師「配課」的命運。任課教師 如無法律相關學養背景,如何能將人權理念與法律基本素養講解清楚?又如何 能在實務面教導學生有關法律與生活的實際問題?(如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除此之外,師資培育過程也必須加強一般教師,在人權與法治方面之基 本素養,畢竟人權教育不只是專任教師一人的責任,而是全體教育工作者共 同之責任。
若欲人權教育的整體品質,能夠達到一定的水準,希望主管教育的決策 部門,能揚棄主智主義中過度的「工具理性」傾向,轉而重視「全人性」的 發展,尤其是公民教育、倫理教育,更應恢復其應有的意義和功能。
因此,對於負擔「人權教育」基本任務的「廣義性」公民教育,將有以 下六點建議:(馮朝霖,2001:20)
(一)公民教育之根本指導方針乃是:致力於民主法治國家憲法立國精神
─「人性尊嚴」與「人權理念」之維護發展及實踐。
則,合乎「人性尊嚴」之社會建構條件。
(三)公民教育應由培養「消極公民」,轉為注重「積極公民」之培養;
公民在民主社會中不應只是適應現狀,而應有積極參與公共生 活、公共領域事務之意願與知能;民主政治文化的發展、公民 社會的形成,實有賴於積極公民的投入。
(四)公民教育內容的理論取向應由結構功能論轉向批判理論社會學。
前者傾向於透過教育「再製」(repro-duction)社會現存結構;
而後者則力圖培養具有「自覺意識」、「自決能力」、批判意識及 負責態度的成熟公民。
(五)權利與責任、自由與正義,乃是多元文化社會的相對概念,公民 教育應平衡「個體性」與「群性」之發展;因個人之「自我認同」
必須在社會的「相互認同」中才能完成。「多元文化主義」須與「社 群主義」互相連結與平衡,以免社會脫序而混亂。
(六)為適應「地球村的地方主義」思潮,公民教育必須培養學生「生態 思維」(ecological thinking)的態度,以轉化主流文化中過度 之工具理性主義及功利思想。利人利己、生命與生命之間息息相 關、禍福與共之生態思維,乃是人類文明未來倖存的關鍵前題。
西方民主國家,基本上是以公民社會的理念,來經營教育文化的情 境,做為提昇民主社會人權品質的根本之道。一九八九年之年底,由德 國聯邦政治教育中心,在柏林舉辦之德國公民教育四十年回顧研討會上
,Manus(聯邦政治教育中心三位所長之一)在結論的文獻上,闡述了德 國四十年來,公民教育的基本出發點及中心原則(1990:276)。
Manus 指出;德國公民教育的目標取向,乃是發展德國憲法秩序中 的「基本價值」(Grundwerten),此一目標取向,乃是整個社會中,唯 一具有普遍共識性的公民教育目標。而聯邦德國政治秩序的建構為,依
循「人性尊嚴」做為優先於國家的最高價值(Die Bindung an die Menschenwurde als oberstem vorstaatlichen Wert)(1990:277)。
德國基本法背後的「人類圖像」(menshenbild)乃是:個人人格的發展
,有賴於全體性之規範性、制度性的保障。依照這個人類圖像,政治的
任務,在於創造合乎人性尊嚴生活的社會條件;且依照個人自由、社會 正義及國內、國際和平的原則以遂行之。 Manus 因而指出公民教育實踐 上的六大原則:
1、公民教育的首要原則,乃是為了滿足「公民」本身的需要,
在日漸複雜化的歷史、社會實際生活中,個人人格的發展有賴於引導和幫 助。公民教育,當然也是為社會本身的需要,因為個人不僅不能影響政治 決定的歷程,反而更應該『有責任性』地去產生影響。
2、公民教育的目標與內容,因而指向人的人格性(Personalitat des Menschen),因為他是從個體性、社會性,傳統與進步的基本點出發。
3、人格取向的公民教育,建立對於「自由概念」的理念上,個人自 由權(Freiheitrechte)的發展,包含了制度性的內容,而避免了個人主 義的化約、和集體主義的不當擴張。
4、公民教育認為,政治所永遠面對的任務是:建構與維護人類在自 由、和平與正義中的共同生活,並且,以此標準去衡量具體的政治。
5、人格取向的公民教育,必須傳輸與「規範性-制度性」政治秩序相 關的知識,以及政治的歷史性前提和社會性條件。
6、憲法中的基本價值必須以「對話性」「詮釋性」的方式呈現給公民,
做為其認同的濟助。(http://www.hre.edu.tw/report/new/articles/20021114-0/.htm)
綜上所述,實踐公民社會的學生人權教育,必須藉著課程設計,培訓學 生具有積極公民的素養-尊重、包容、權利、義務的人格特質,熱心參與公 共活動、勇於維護自由、民主、法治的精神,成為現代化的,能與國際接軌 的地球村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