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促进和保护人权
1. 加入国际人权文书
第 1、18 和 21 项建议
14. 伊拉克于 1994 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 2008 年批准了该《公约》
的两项议定书,在加入《第三议定书》之前继续审查国内法律制度是否与其相 容。于 2011 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
15. 伊拉克正在审查与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有 关的问题,其中包括将《公约》规定纳入相关立法和法律条款的可行性。
16. 在库尔德斯坦地区,外国工人与本地工人同样享有社会保障(将薪酬的 17%
存入社保基金)等所有权利和特权。
第 36、37、38 和 39 项建议
17. 虽然现行立法与相关国际规则并不矛盾,但伊拉克仍在努力根据所承担的国 际义务改进国内立法。
18. 由退休法官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立法。
19. 根据国际人权文书颁布了多项法律:
• 《打击人口贩运法》14;
• 《残疾人与有特殊需要人士福利法》15;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16;
• 《囚犯和被拘押者改造法》17。
20. 此外还有:与《禁止酷刑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相 符的法律草案;关于统一未就业者社会保障、社会保护和社会福利相关法律的提 案;审查了革命领导委员会(已解散)的决定,废除了关于征用和没收基尔库克周 边所有农业用地以保护油田的决定;关于修正《民事诉讼法》18 第 219 条的提 案;废除了《民事诉讼法》第 220 条,以确保可对最高法院的所有决定提起上 诉;废除了同一法律中关于起诉违法法官的第 268 条和 290 条;以及废除了赋予 调查法官在未公开审判及秘密审判的情况下结案权利的《刑事诉讼法》19 第 130 条。
2. 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机构的活动
第 41、42、43、44、45、46、47、48、49 和 50 项建议
21. 《宪法》20 第 102 条规定,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受议会监 督。
22. 该委员会成立于 2012 年 21,具有法人资格和财务及行政独立性,受议会监 督,在各地区及省份设有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候选成员申请者须具 有独立性和经验。
23. 委员会理事会由 12 名正式成员和由专家委员会提名并经议会成员批准的 3 名候补成员组成。理事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 席和副主席,获得多数选票的成员当选。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少数群体代表应至少拥有一个正式成员席位和一个候补成员席位。
成员任期为 4 年。
24. 下表详细显示了 2013 年以及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间,在一般预算内分配给 委员会的资金总额:
年 国家总预算(支出)/
千第纳尔 员工人数 运营类 投资类 总支出
2013 138,424,608,000 111 20,675,000 0 20,675,000 2015 11,9462,429,549 111 19,840,660 0 19,840,660 2016 105,895,722,619 111 10,898,430 0 10,898,430 2017 107,089,521,545 651 25,821,662 0 25,821,662 2018 104,158,183,734 651 25,340,779 326,511 25,667,290 2019 133,107,616,412 653 26,170,719 326,511 26,497,230
25. 政府致力于为委员会提供长期支持,于 2016 年将撤销的人权部 525 名员 工、多处建筑和资产(2 处位于首都、14 处位于除库尔德斯坦地区之外的大部分 省份)转至委员会22,以支持其工作。
26. 委员会完全独立地开展工作并与各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合作。
27. 根据《检察机关法》23 设立了检察机关。
28. 该委员会获得了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ICC)24 的 B 级认证25。
3. 国家人权计划
第 60、61 和 62 项建议
29. 在联伊援助团人权办事处和司法部的主持下举办了各部委、人权事务高级委 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等相关机构参与的研讨会,讨论 2017-2020 国家人权计划草 案。
30. 内阁作出了关于重新启动执行 2011 年批准的国家人权计划的决定26。 31. 根据相关行政令,重新设立了负责跟进国家人权计划实施情况的国家协调监 督委员会(见本报告第 3 段)。在司法部设立了委员会常设技术秘书处,并在这方 面与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保持协同。
4. 公众对人权的认识
第 68、69、150 和 151 项建议
32. 各部委和其他机构为其工作人员举办了有关人权和性别问题的培训课程。
33. 相关执法机构将关于囚犯待遇、国际人道法原则以及提高对妇女相关权利的 认识的培训课程纳入其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4. 2014 年至 2018 年期间,内政部为其工作人员举办了 855 期人权培训课程,
共有 25,376 人参与。2014 年至 2017 年期间,国防部举办了 19 期培训课程,共 有 674 人参与。
第 190、191、192、193、194 和 195 项建议
35. 将人权概念纳入以英文和阿拉伯文教授的学校课程,在各教学阶段传播人权 文化以及人权概念在实现和平、社会公正、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及消除暴力方面 的作用。此外,通过伊拉克教育卫星频道传播《世界人权宣言》及伊拉克《宪 法》条款,并将性别内容纳入教学课程。
36. 伊拉克多所大学实施了人权教育计划,将人权原则纳入其教育体系,并为此 配置人力资源及打造适宜的教育环境。
37. 为教育机构、学生和民间社会组织编写了《人权和公民教育指南》。
38. 教育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实施国家积极教育战略。
39. 司法部举办了旨在介绍人权机制原则和概念的培训讲习班,还编写了一本关 于伊拉克政府自 2003 年以来在人权领域所作努力的手册。
40. 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和库尔德斯坦地区独立人权委员会通过举办研讨会及会 议、制定培训方案和推广出版物来促进并培育人权文化价值观。
5. 与人权机制的合作
第 73、74、75、76、77、78、79,、80 和 81 项建议
41. 关于第 73 项建议,见本报告第 3、4、5 和 6 段。42. 伊拉克致力于持续定期按时提交报告。
43. 成立了负责编写伊拉克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份报告的 小组委员会 27,该委员会由司法部主持,相关国家机构任成员。报告已于 2017 年提交。
44. 伊拉克于 2016 年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 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第 12 和 18 段的后续报告。
45. 2010 年,在接受对第一次报告的审议期间,伊拉克向非条约机制发出了公 开访问邀请,并为此成立了一个特别部长级委员会。具体访问如下:
• 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特别报告员 2015 年的访问;
• 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 2016 年的访问28;
•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2017 年的访问29;
•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日期尚未确定。
6. 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继续改革伊拉克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门
第 99、100、101、102、103、105 和 106 项建议
46. 伊拉克武装部队与所有国内和国际人权机构合作,为流离失所家庭提供保 护。各省份流离失所家庭数量约为,安巴尔:228,793;迪亚拉:36,495;萨拉赫 丁:120,480;尼尼微:577,785。
47. 国防部试点发布了《军队中的人权》这一手册,其内容包括一般概念、保障 和保护人权、人权捍卫机制以及国际文书的规定。该手册将试用两年,然后发行 正式版本。
48. 为纳杰夫、卡尔巴拉和迪瓦尼亚省的 15,192 户流离失所家庭提供保护。
49. 成立了由内阁秘书处主持的国际人道法常设国家委员会 30,负责制定传播国 际人道法原则的计划和方案。该委员会已被批准为符合伊黎伊斯兰国所犯罪行国 际调查组职权范围第 44 条规定的伊拉克机构。
50. 成立了人民动员委员会 31。作为伊拉克武装部队的一部分,委员会在武装部 队总司令的指挥下行事,有效地参与了歼灭伊黎伊斯兰国恐怖团伙及解放被其控 制的地区。
51. 成立了安全部门改革委员会,并在各部委设立委员会分小组。2017 年,在 国家安全顾问办公室的监督下,委员会制定了一项综合方案。
7. 民族和解
第 70、71、72、152、153、154、155 和 176 项建议
52. 总理办公室民族和解监督执行委员会和问责与司法委员会在体制方面作出了 全面努力,以解决最重要的国家问题,特别是与前政权已解散实体相关的问题。
委员会简化了这些实体的部分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将那些符合法定工作条件的 员工重新安置进了政府机构,这些措施涉及前国防部和前政权在 2007 年至 2016 年间设立的安全镇压机构的工作人员,已为此支付了大笔款项。
53. 根据《2019 年中央预算法》32,向终止服役的前军队人员支付了补助金。
54. 伊拉克民族和解的基础是全面和解、全面安全下的普遍参与、化解各谈判力 量间的危机,以及和平解决冲突以确保暴力不被当作为达成政治解决而使用的政 治筹码。
55. 民族和解监督执行委员会与联伊援助团合作,与政治进程内外的有关各方沟 通,旨在达成初步谅解。按照部分反对派的要求,委员会未公开相关会议内容,
其所进行的所有联络都未超出《宪法》规定,通过这些努力达成的谅解将成为谈 判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项切实可行的计划,旨在缔结各方之间的最终 和解协议,该计划分 6 个阶段,已完成其中 3 个。目前正处于计划实施的第四阶 段,将确定谈判各方的代表比例以推进其余阶段,特别是涉及邀请各方委派代表 参加直接谈判的直接谈判阶段,为此确定了两个谈判重点:
• 就和解的原则和基础达成一致;
• 就履行各方之间相互承诺的时间表和执行各方商定要求的具体时限达 成一致,以及就原则、要求和相互安排达成最终协议(最终解决方案)。
提出了和解协议的初步名称――《巴格达文件》。
56. 与联伊援助团合作,批准了国家和解倡议,这是一项旨在实现无暴力和从属 地位、各方共存、伊拉克社会各族群(族裔、宗派和社区)参与其中的、使各方对 彼此承担义务并提供保障的国家社区政治解决办法。
57. 颁布了《军事行动、军事失误和恐怖活动受害者赔偿法》(2009 年第 20 号 法)的第一修正案33。
58. 为纪念前政权的受害者、恐怖活动受害者和人民动员力量烈士,2017/2018 学年,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和研究生阶段分别接收了 9,036 名和 1,251 名烈士家 属身份学生。此外,各部委有 315 名工作人员享受了进修假期。
59. 被恐怖组织伊黎伊斯兰国控制的国土获解放后,为继续执行内阁秘书处发布 的关于尼尼微平原的决定,尼尼微平原和平长老理事会于 2018 年 5 月在平原各 族群代表出席的情况下成立。
60. 将 35 个被抢夺的房屋归还巴格达的基督徒原房主。
61. 议会目前正在审议《保障和平共处全国委员会法》(一读)。
B. (全面)团结权
1. 在危机中促进人权
第 63 项建议
62. 本报告涉及与死刑及妇女、儿童、族裔、宗派和其他群体的权力及见解和言
62. 本报告涉及与死刑及妇女、儿童、族裔、宗派和其他群体的权力及见解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