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會計系教授贊成成立專家證人協會,並由該協會提供完整訓練,惟 此會務運作時因涉及要求會計師提供公益性質服務,可能較難以向會員收取 會費,而是以接案所得報酬由專家證人協會與接案會計師拆帳方式,使會計 師能獲取報酬,亦使專家證人協會有財務來源得以支持會務之運作,抑或是 以律師或相關企業捐贈方式支應,並給予其抵稅優惠,以增加業界捐贈意 願。
「等於是他進來這裡就不像公會那邊沒有人去訓練,這邊有整套的訓 練,因為你不可以隨便把人放出去,至少這些人都要某一個 quality,所以你 一定會對他有一些教育訓練,所以值得推……」(受訪者P1)
「你能接業務你就跟他拿會費,你沒辦法接業務你怎麼跟他拿會 費?……現在有些公益的,每年繳的時候,到某一年他就不繳了,你沒有業 務給他他會繼續來嗎?有些是把他綁死就只要交一次,有些像我們評價委員 會是交一次以後都可以不用交,但是你的收入怎麼來,這個就是你一個你要 思考的。……你如果進來協會,我就把它拆成三份,第一份我接到案子的 話,接到案子的人抽三成,好,進到協會來,協會跟你之間還是來拆,把協
會拆成兩塊,第一塊任何人接到案子抽三成,進到協會以後,協會跟當事人 之間把一切必要支出結算了以後,你要怎麼再去拆?你如果要二八拆,必要 支出會計師已經拿到費用了嘛,必要支出剩下的就是協會要運作嘛,你要二 八拆還是三七拆,這樣會計師會不會比較接受,就會可以,因為就回到你講 得,我是公益性質,第二個我也有照顧到你該有的,你在裡面你的必要支出 就是你的薪水,就是養你的嘛,剩下的結餘的話我再跟你分……」(受訪者 P1)
「經費來源,一個就是如果你可以自己去接業務,一個就是要有金 主,金主這個有很多種運作方式,或許是找律師或相關企業,至少這樣成立 起來,讓人家捐的時候可以去抵稅,費用抵稅,不然他不能出帳啊!」(受 訪者P1)
然受訪之會計師持不同意見,因專業領域知識隨著社會發展將與日俱 進,知識會不斷進步,若各專家入會時通過審查被認定為係該領域之專家,
惟其並未持續進修或跟上知識進步的速度,可能數年後其即已不再具備專家 適格,若要專家證人協會每年對全體會員之專業能力進行驗證,是否有此必 要性並非無疑。又形式上認定之結果亦非能證明該專家就該個案必具有專家 適格而得出具專業意見,因此於個案須適用專家訴訟支援時再予以檢視該專 家適格性應較為妥適。
「專家證人協會,我是不太贊成,因為專家證人他是這個領域的專家,
他才能成為專家證人,你如果成立一個專家協會,這個他是先成為專家證 人,再回過來驗證他是不是這個領域的專家……問題是這個知識是一直在 往前走的啊!你現在加入這個協會,可能你是這個領域的專家,5 年以後 你可能就不是這個領域的專家了啊!那你參加這個以後,這邊的訓練基本 上能不能cover 這邊是有問題的嘛!啊你說我每年去審,我覺得是不是有那 個必要性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受訪者P3)
「其實不一定要有形式上面的認定,形式認定也是很麻煩,法院說一個 有專家證人的執照一個沒有,但這個人可能比這個人要強,也許可能這個是 博士,他念了很多輪胎的理論,這個人說我從來沒有念過一天的書,我就修
了50 年的輪胎,你說哪一個會比較強?」(受訪者 P3)
受訪律師亦指出,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尋找鑑定人時,可能會以學者發表 之相關研究文章予以初步判定,該學者可能對該領域相較於他人有較深入之 研究,而得以協助研究出具鑑定意見。而就專家證人協會成立之可能性,受 訪律師認為目前國內訴訟實務上使用鑑定之頻率其實不高,因此未形成一個 正常的商業運作模式。在現行實務運作下,無論有資力被告或無資力被告均 難以聘請專家證人,是以應先增加鑑定制度運作之機會,其後再考慮是否有 無資力被告因其無資力之原因而受到訴訟上不公平之對待,而有另行成立專 家證人協會或其他途徑解決之實務需求。
「刑事的部分都是法院去找,……其實很多人是看文章,剛好最近有 什麼教授或什麼學者去做出一些研究跟一些文章,那檢察官或是被告就會 想說我們找這個人,因為他是個教授理論上就有研究能力,去針對這個地方 做研究,或根據他的見解來提出一些意見這樣子,所以可能是循這個方 向。」(受訪者P2)
「我們使用鑑定其實頻率不高,那在頻率不高的情況底下,其實並沒 有形成一個正常的商業運作模式,就是即使是有資力,或是一般我們訴訟 的律師或被告的話,其實大部分也不會去想到說要使用這個方式,因為用這 個方式被法院駁的機率也很高,因為當我們試圖把某些東西拿去鑑定的時 候,其實也就是在壓縮限制法院的裁量空間,那我們一般常見的證據方法 就是函詢跟詢問證人,那證人他的角色是依據他的所見所聞去還原事實,而 不是如何對事實評價,當我們可以理解當專家證人制度是要對評價的部分去 提供一些意見和一些參考的基礎,但這不是在我們常見的刑事訴訟裡面的脈 絡出現,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即使是有資力或是很有錢想要去用專家證人 制度或鑑定人制度去幫自己構築更有利的基礎,其實都難以去做到,那這 樣的情況底下你要說無資力的人是有點考慮的太後面了,因為沒有一個正 常運作的機制,就無從去考慮到例外的問題,造成不平等的問題,因為現 在我並不覺得說有資力或無資力的被告,在訴訟上會因為有沒有能力去找 屬於自己的專家證人有所區別。」(受訪者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