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一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工程力學
)或工程力學、結構學、測量學、土壤力學、工程 材料或機械材料或土木材料或建築結構及材料、工 程地質、水利工程、運輸工程、鋼筋混凝土工程或 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構件 行為學、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 混凝土、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設計或鋼結構製圖、
基礎工程、橋樑工程或橋樑設計或道路橋樑、道路 工程、港灣工程、隧道工程、工程估價或施工及估 價、施工機械或施工估價與機械、房屋建造、海岸 工程、結構分析、結構設計、工程測量、施工法或 土木施工法、營建管理或營建工程管理、大地工程 學、工程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 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結構學、測 量學、土壤力學、工程材料,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河海工程
、農業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海洋環境及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曾修習流體力學、水文學、水利工程、
河工學、防洪工程、港灣工程、海岸工程、灌溉與 排水工程、材料力學或工程力學、鋼筋混凝土或鋼 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構 附表 1
件行為學、結構學、測量學、工程地質、波浪力學
、水力發電、地下水、給水與污水工程、流體力學 試驗、水工結構設計、閘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水資源規劃、渠道水力學、土壤力學、海洋工程及 海洋波浪工程、水文學與水文分析、水資源工程與 規劃、大地工程學、灌溉工程、排水工程、農田水 利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 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波浪力學、流體力學、
水文學、流體力學試驗,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水利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結構科、系、組、所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工程力學
)或工程力學、結構學、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 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土壤力學、工程地質、結構動力學、預力混凝土 設計或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鋼結構設計 或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製圖、鋼結構塑性設計、房 屋結構設計或建築結構設計、橋樑設計或橋樑工程 或道路橋樑、基礎工程、基礎設計、特殊混凝土結 構設計、結構矩陣分析或高等結構學、地震工程、
板殼設計、有限元素法、水工結構設計、結構動力 分析與耐震設計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 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基礎工程
、結構學、結構動力學、結構矩陣分析,有證明文 件者。
三、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曾修習大地工程學、土壤力學、基礎工 程、工程地質、材料力學或工程力學、鋼筋混凝土 學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 凝土構件行為學、岩石力學、邊坡工程或邊坡穩定
、施工法或土木施工、隧道工程、工址調查、土壤 動力學、地震工程、基礎設計與施工、構造地質學
、地球物理探勘學、公路工程、堤壩工程、測量學
、水土保持、工程材料學、地下水與滲流、地盤改 良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 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材料力學、土壤力學、
基礎工程、工程地質,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五 測 量 技 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測繪工程、測量及空 間資訊工程、土地測量與資訊科、系、組、所、學 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 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 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平面測量領域相關課程:包括平面測量(含 實習)或測量學(含實習)。
(二)測量平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測量平差法或 測量平差學。
(三)大地測量領域相關課程:包括大地測量(含 實習)、衛星大地測量、物理大地測量。
(四)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領域相關課程:包括航 空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解析航空測量、數 位航測、數值攝影測量、遙感探測或遙測學
、環境遙測。
(五)地理資訊系統或製圖或測量法規領域相關課 程:包括地理資訊系統、土地資訊系統、空 間資訊系統、國土資訊系統、製圖學或地圖 學、地圖投影學、地圖編繪學、土地法、地 籍測量法規、測量工程管理。
(六)衛星測量領域相關課程:包括衛星測量、衛
星定位測量、全球定位系統、高等衛星測量
。
(七)應用測量領域相關課程:包括工程測量、地 形測量、礦區測量、地籍測量或土地測量、
都市計畫測量、河海測量、林地測量、隧道 測量、測量工程。
三、普通考試測量製圖、地籍測量科考試及格,任有關 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六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 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 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空氣污染(概論、工程、防制、控制)
、污水工程(下水道工程)、固體廢棄物(固體廢 棄物處理、廢棄物處理、固體廢污、廢棄物處理與 設計、垃圾廢棄物處理)等學科或環境工程一科修 滿六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環境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環境工程(概 論)、環境衛生、環境規劃(概論、管理)、環 境系統分析、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經濟學、
污染預防、工業減廢、環境保護法規、環境 生態學。
(二)環境科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環境化學、環 工化學、環境工程化學、環境微生物學、環 工微生物學、土壤化學、環境土壤學、環境 毒物學。
(三)水及廢污水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污水工 程、下水道工程、衛生工程、給水工程、自 來水工程、水及廢水處理、水處理(工程)、廢 水處理(工程)、水處理工程與設計、環境工程 單元操作、河川污染、水質管理、水質污染
、水污染防治(工程)、工業廢水(工程、處理)
、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 概論。
(四)水及廢污水設計領域相關課程:給水工程設 計、自來水工程設計、衛生工程設計、污水 工程設計、下水道工程設計、給水排水設備
、水處理工程與設計、流體力學、水文學、
水文工程學。
(五)空氣及噪音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空氣污 染(概論、工程、防制、控制)、噪音與振動(
防制、控制)、環境噪音學、噪音公害學、噪 音測定與防制、噪音防制工程。
(六)廢棄物工程領域課程:包括固體廢棄物(處理 )、廢棄物處理、固體廢污、廢棄物處理與設 計、垃圾廢棄物處理、有害廢棄物(處理、管 理)、有害物質處理與管理、廢棄物處理及資 源化、資源回收及廢棄物處理、資源回收(工 程、管理)、土壤復育技術、土壤污染(防治、
整治)。
(七)環境檢驗及實驗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水及廢 水分析、水質檢驗、水質分析(實驗)、環境(
污染物)分析、污染監測與分析、環境化學實 驗、環境工程實驗、環境工程單元操作實驗
、空氣污染物(採樣)分析。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相當科、系、組、所、
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
、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 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普通考試環境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七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計畫、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計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