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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請機關所提計畫書之相關資料,由本處辦理申請文件 審查。

在文檔中 110 年度創業家實證計畫 (頁 41-45)

附錄一: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

七、 就申請機關所提計畫書之相關資料,由本處辦理申請文件 審查。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不得代理。委員 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於審查時迴避;另有其他情形 足認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本處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七、 就申請機關所提計畫書之相關資料,由本處辦理申請文件 審查。

通過前項申請文件審查之計畫,由審查會針對計畫書內容

進行以下審查程序:

(ㄧ)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以評核計畫內容之完整性與 可行性,必要時得請申請機關進行簡報,並於審查結 束後進行初審評分。

(二)複審:由審查會針對各計畫初審結果進行複審討論,以 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額度。

本處依前項審查會審查結果通知申請機關,申請機關應於 本處指定期限內依補助金額及審查會議結論,提送修訂計 畫書,經本處核定後予以補助。未於期限內提送審查會議 結論修訂之計畫書,本處得不予核定補助。

八、審查會審核申請機關所提計畫書之評比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預定採購項目與申請機關執行公務、辦理業務或提供民 眾服務之關聯程度:百分之二十五

(二)計畫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

(三)預算編列合理性與配合款比例:百分之二十

(四)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

月內且至遲於同年度之十二月十日前,檢附結算驗收 證明書、請款領據(正本) 、費用支出明細表、補助款 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處請款,經審查符合 規定後,即予以撥款。

(二) 如受補助機關未能於預定執行期間辦理採購、驗收及 請款,應函報本處申請展延,本處如未同意展延,得 逕予廢止或視同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之計畫執行進 度落後。

(三) 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 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 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

(四) 已納入年度預算,因故未執行完畢者,應敘明原因辦 理預算保留。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處得俟計畫預算 保留申請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付,倘計畫預算保留申請 未奉核准,本處不予撥付款項。

(五)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經部分刪減

或經費用罄時,本處得視實際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

告之。

十、補助計畫之變更或終止

(一)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因實際需要 或遭遇不可抗力有變更之必要,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 並檢附計畫變更申請表送本處核定,始得辦理。變更 之計畫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由受補助機關自 行負擔;如有減列經費者,應按補助比例於通知期限 內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及孳息。

(二) 補助計畫之終止,應檢附計畫終止申請表依下列程序 辦理:

1.因遭遇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申請補助計畫終止,經 本處廢止補助之核定後,應就終止之計畫工作項目核 計未執行部分之受補助經費,於通知期限內繳回該未 執行部分已領取之補助款及孽息。

2.非因前述事由申請補助計畫終止,經本處廢止補助之

核定後,已領取之補助款及孳息須於通知期限內全部

在文檔中 110 年度創業家實證計畫 (頁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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