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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产生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2008 年)

在文檔中 巴林 目录 (頁 4-7)

a. 在今后各阶段的规划工作中,包括审议的结果中,纳入性别观点

最高妇女委员会已组办了多种运动来落实此建议,最近的一次运动是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至 10 日举办的巴林妇女全国会议。此次会议旨在提高认 识,介绍将妇女的需求纳入发展进程的概念,并相应介绍实施各部委计划和 方案的规划与分析方法。在准备颁布综合性国家计划以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 所有国家当局的计划和一般预算过程中,与所有国家当局合作开展了这项工 作。会议的成果包括建立将妇女需求纳入发展道路的国家模式。会议还建议 在各部委设立 12 个平等机会股,并组建全国委员会,以跟踪和落实将妇女需 求纳入政府工作方案的国家模式。设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以充当监测和执 行 2011 年第 14 号王室法令的国家机制。该委员会将大力支持为把关于纳入 妇女需求的想法转化为在发展体系中同等考虑到男女需求的具体现实而正在 做出的各种努力。

巴林政府 2010-2014 年立法会议的行动方案载有,通过多项机制和措施—

—包括将妇女需求纳入发展和促进最高妇女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努力在经 济、政治和社会方面增强妇女权能的准则和责任。

因此,最高妇女委员会编制了“最高妇女委员会监测政府针对妇女问题 的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的执行计划”。该计划已被提交至部长理事会。计划的主 要组成部分包括立法、将妇女的需求纳入发展、就业、公民身份、住房、伊 斯兰教法律和赡养费基金。最近,最高妇女委员会依照其今后一段时期的优

先事项在同一框架内对总秘书处进行了重组,以把妇女的需求纳入发展,并 通过在最高妇女委员会总秘书处组织结构内设立一个负责纳入妇女需求的部 门,以此加强平等机会。目前,最高妇女委员会正致力于更新和制订符合

《优质方案》的《提高巴林妇女地位的国家计划》,从而重点关注特别针对妇 女和整个社会所实施的方案和项目的成果及影响的衡量。此外,在过去几年 中,妇女担任了许多主要决策职务,参加了 2010 年的议会选举,并在选举中 获得了胜利。在同年举行的市政选举中,一名妇女首次获胜,并被推荐担任 其所在选区的市议会主席一职,这反映了议会成员对她的信任。在 2011 年的 议会补充选举中,另外三名妇女赢得了国民议会议员资格。

b. 发动一场公众运动,以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批 准《任择议定书》并使国内立法与《公约》相一致。请巴林介绍这方面的计 划。

巴林有关机构正在研究撤回或重新拟定就《公约》条款所做的若干保留 的可能性,以避免与伊斯兰教法发生冲突。这些机构还在研究是否有可能把 对第二条的保留的范围缩小到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对关于公民身份问题的 第九 (2)条做出的保留,目前正在与有关当局讨论《国籍法》的拟议修正案,

以根据保护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子女这一群体的权利且与国家主权 原则无冲突的客观规则和标准,批准赋予其巴林公民身份。巴林有关当局正 在立法当局的配合下寻求加速审查该法律草案。

关于巴林对《公约》第十五 (4)条所做的保留,应当注意的是,《巴林宪 法》保障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不受限制的行动自由。丈夫不可以为阻止妻子 自由行动而扣留其旅行证件。因此,巴林所做的保留实际上限于婚姻居住 地,在这方面必须满足法律和伊斯兰法[عوﺮﺸﻟا – 读作 ﺔﻌﻳﺮﺸﻟا]所规定的一切要 求,从而保障妇女的自由、荣誉和独立。

c. 巴林可以在不同当局,尤其是立法当局之间进行广泛协商,以通过家庭法 经协商会议和国民议会核准,颁布了《2009 年第 19 号家庭供养问题法》

(逊尼派部分)。最高妇女委员会认识到这项法律对于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其在 规范包括结婚、离婚及其影响及赡养费在内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 用。因此,最高妇女委员会正在实施一项持续的法律教育方案,以提高对这 项法律的认识。该方案针对的是不同部门和专业的妇女及男女青年。目前,

最高妇女委员会还正与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协调,以研究此项法律的启发性 条款,以及在伊斯兰宗教法院适用这些条款的影响。按照逊尼派的说法,希 望该研究将反映出颁布处理家庭事务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将继 续努力颁布基于贾法里派宗教思想的法律部分。在这方面,同属贾法里派的 丈夫和妻子可以寻求根据该法的逊尼派部分做出法律裁决,但前提是逊尼派 法院有关于其婚约的记录。此外,与最高妇女委员会建立联系的妇女支助中 心正致力于对妇女的需求进行评估,并就家庭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及预防和

处理服务。它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另外,已为推广司法、伊 斯兰事务和宗教基金部的家庭成功办公室及人权和社会发展部的家庭咨询办 公室的工作做出了各种努力,这两个部门负责提供家庭咨询服务、法律援助 和法律意见。

一项值得注意的进展是,政府提交了一份修正《1989 年第 8 号颁布最高 上诉法院法的法律》的法律草案。修正案旨在在最高上诉法院设立一个调查 伊斯兰宗教案件的专门法庭。修正案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规定最高上诉法院 对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进行司法监督,并决定是否根据伊斯兰宗教法院的法 律开展法律程序。将把上述草案递交立法当局。

d. 巴林可考虑签署《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

巴林已开始采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的宪法措施。

e. 将给予父亲不是巴林人的儿童公民身份的法律草案视为一项优先事项

正如上文第二条建议(b)所述,目前正与有关机构讨论《国籍法》的拟议 修正案,以根据保护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子女这一群体的权利且与 国家主权原则无冲突的客观规则和标准,批准赋予其巴林公民身份。巴林有 关当局正在立法当局的配合下寻求加速审查《国籍法》修正案。已采取以下 暂行措施,在给予其子女巴林公民身份方面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y 有关机构代表建立了一个联合委员会,研究按照客观标准和规则赋 予符合条件之人巴林公民身份的可能性。敬爱的国王陛下于 2011 年 12 月颁布了一项王室法令,赋予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子 女――共 335 人――巴林公民身份。

y 颁布了 2009 年第 35 号法律,将与非巴林男子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 子女视为巴林公民,免交政府、医疗、教育服务和在巴林永久居住 的费用。这项法律旨在改善这一群体的生活条件。可根据母亲的担 保免费授予巴林妇女的未成年子女探亲或永久居留(入境)的入境签 证。在子女入学时,这些妇女的成年儿子或未婚成年女儿也可根据 母亲的担保免费获得入境签证。

f. 在四年后举行的对巴林的下次审议中,巴林将向人权理事会通报关于家庭女 佣的新立法的通过情况

巴林政府已向立法当局递交了新的劳动法草案,供进行讨论和通过。此 法载有专门规范家庭佣人和类似人员的劳动的一个章节。法律草案的主要条 款包括豁免家庭佣人的司法费用。草案还要求编写劳动合同,内容涵盖工作 性质、合同期限、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休假和解雇费用。内政部设立了一 个热线电话(80008008),以方便遭受侵犯的家庭佣人投诉,从而可采取相关法 律措施。还有一个保护外国劳工的协会,即移徙工人保护学会。

g. 新闻法草案不应对表达自由进行不当限制

2008 年 5 月,部长理事会向立法当局递交了修正《出版法》的法律草 案,供进行讨论和核准。此法律草案废除了对记者的处罚,确立了防止职业 滥用的职业道德规则,并禁止在未做出司法裁决的情况下封闭报社和引进外 国文学作品。

h. 巴林可考虑邀请联合国参加普遍定期审议后续工作讲习班

200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 日,举办了题为“普遍定期审议经验对比:过 去、现在和未来”的区域/国际会议,来自 23 个国家、一些专业化国际组织和 巴林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广泛参加了会议。会议重点关注以下目标:

a. 交流关于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最佳做法的专门知识。

b. 研究和确定这方面的挑战以及处理这些挑战的方式。

c. 在阿拉伯国家公布普遍定期审议最佳做法。

d. 在过去接受审查的国家、报告尚有待接受审议的其他国家、联合国 人权理事会成员、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和巴林所有政府和非政府行为 人之间发起协商对话。

i. 应记录巴林新闻部门的积极动态

巴林王国欢迎进行这种评估,并将继续努力发展包括音频、视频和平面 媒体在内的媒体部门。

在文檔中 巴林 目录 (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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